刑法 / 法考 · 2026年7月18日

刑法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罪过形式区分

刑法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罪过形式区_

一、犯罪故意

1. 犯罪故意的定义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明知是一种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是一种意志因素。故意即明知故犯。

2.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就故意犯罪而言的,过失犯罪不存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该原则分为两个要件:

(1)内容上的相一致

客观要件和主观认识要一致,包括行为人的身份、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都要求主观上认识到。

行为对象的认识要求: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则对该特定对象没有犯罪故意。

案例一:猎人打猎,以为前方是一头野猪,实际上是个人,结果将人打死。该猎人没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因为对人的对象没有认识到。

案例二:行为人卖书籍,实为淫秽小说,但行为人不懂英文,不知道书籍内容为淫秽小说。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认识到这是淫秽物品,不能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因为行为对象上未认识到该行为对象是淫秽物品,主客观不一致。

(2)时间上的相一致

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实施行为的时候,就要带着故意或者带着目的。

案例一(事前心理):狗蛋想杀死小芳,计划开车到小芳家门口等她出门就撞死她。开车途中哼歌不小心撞死一个行人,下车一看正是小芳。狗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撞死小芳那一刻,他没有看清楚眼前这个人是小芳,没有撞死小芳的故意。该撞死行为最多是过失行为,定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还在预备阶段(开车去小芳家途中)。

案例二(事后心理):甲想杀死乙,提前在乙常坐的图书馆座位放毒苹果。结果丙坐到该座位,吃了毒苹果死亡。甲事后以为毒死了乙,实际上毒死了丙。甲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在放毒苹果时,对毒死其他同学有放任心理,属于间接故意。事后的心理活动不重要。

案例三(目的同时存在):狗蛋想教训前女友小芳,埋伏在小芳下班路上,戴黑丝袜套头,拿棒球棒打小芳。小芳以为遇到抢劫犯,把钱包扔给狗蛋。狗蛋拿走钱包。狗蛋不构成抢劫罪。虽然狗蛋有暴力行为,也有取财行为,但实施暴力行为时没有带着取财目的,只带着教训目的。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拿走钱包构成侵占罪,两罪并罚。

3. 故意的理论分类

(1)概括的故意

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行为会弄死一个人,但具体弄死谁不太确定。

案例:狗蛋想杀死前女友小芳,知道小芳每周六早上八点会到厂门外公用电话厅打电话。狗蛋周六早上七点在电话厅放一杯有毒珍珠奶茶。结果小美七点半先来到电话厅,看到奶茶喝了中毒身亡。狗蛋对小美的死亡是故意心理,属于间接故意(放任的故意),也可称为概括的故意。狗蛋知道公用电话厅可能有人比小芳更早来,但不管。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择一的故意

择一的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在几个人里面肯定死一个人,但死哪个不确定。

案例(端茶案):狗蛋和铁牛都追求小芳。小芳把两人约到家里,泡了两杯茶,一杯放春药,一杯放毒药,两杯茶样子一模一样,让两人随便拿。小芳的想法是谁拿到毒药算谁倒霉,谁拿到春药就跟谁。结果狗蛋拿到毒药喝了死亡。小芳对狗蛋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小芳对铁牛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该杀人方法对铁牛的生命制造了紧迫危险,铁牛当时有可能拿到毒药。对铁牛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小芳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概括故意与择一故意的区别:概括故意只有一个故意,择一故意有两个故意;概括故意死的人可以是一个或好几个,择一故意想弄死的只有一个。

练习题:警察带着警犬追赶逃犯甲。甲有枪,枪里有一颗子弹,朝前方开枪想打死警察。警察和警犬挨得很近,甲知道这一枪有可能打死警察,也有可能打死警犬。结果一枪把警察打死了。甲属于择一的故意。对警察的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对警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罪过形式的区分

罪过形式分为六组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分为五组进行区分。

第一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加希望,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结果发生,追求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加放任,不希望不追求,但放任结果发生。

案例:甲想杀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不远处。正要开枪时丙走过去跟乙聊天。甲心想这时候开枪也有可能把丙打中,但不管那么多,瞄准乙开枪,如果真把丙打中了算他倒霉。结果一枪把丙打死了。甲对丙的死亡是放任,属于间接故意。如果一枪把乙打死了,对乙是直接故意(希望)。

间接故意中放任的理解:放任是结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无所谓。放任至少要有两种可能性,即结果可能发生和结果可能不发生。如果结果是必然发生,就不叫放任。

案例(三体小说桥段):叶文洁在悬崖上绑绳索,绳子上挂着丈夫和政委。叶文洁想杀死政委,解开绳子两人都会死。叶文洁对政委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希望);对丈夫的死亡也是直接故意,因为绳子一解开两个人必然会死,不是放任。间接故意的明知必须是明知可能,不能是明知必然。直接故意的明知是明知必然或可能,间接故意的明知只能是明知可能。

第二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相同点: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标准: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心态,无所谓;过于自信过失是不想结果发生,反对结果发生,结果发生违背意愿。区分还要看是否采取避免措施:放任心态不会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过失不想结果发生,会采取避免措施。

案例一:狗蛋想杀死妻子小芳,在家里做有毒饭菜等小芳回家毒死她。做好饭菜后想儿子可能放学回家也吃,赶紧去学校接孩子。结果老师告诉孩子已经放学回家了,狗蛋赶紧往回赶,到家看到老婆和孩子全部毒死在饭桌上。狗蛋对老婆是直接故意;对孩子的死亡不想让结果发生,采取了避免措施(到学校接孩子),对孩子的死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二:甲开的车上装假烟,看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要登车检查,发动汽车逃跑。检查人员抓着车把不放,甲为了摆脱检查人员突然加速再急刹车,把检查人员甩出去摔死了。甲对检查人员的死亡是放任,是间接故意,因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第三组: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由此导致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到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区分标准:是否已经预见。过于自信过失是已经预见到,疏忽大意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到。

案例:医生动完手术忘记把纱布取出来,伤口缝合后导致感染重伤。医生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医生没有预见到留了纱布会感染,但应当预见到。

注意:容易误将应当预见当成已经预见。应当预见是应然,已经预见是实然,二者不同。

案例:两人开赌气车,你别我我别你,结果一方翻车死亡。对该死亡结果如果是过失,至少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因为已经预见到搞不好会出事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持续十公里,胆子越来越大,脾气越来越火爆,变成管他呢弄死也无所谓,则变成间接故意(放任)。

第四组: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

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相同点:都没有预见到结果会发生。

区别: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疏忽大意过失是应当预见,有预见到的可能性;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

判断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看主观上的预见能力、认识能力,以及客观上的认识条件、预见条件。

案例一:甲停车在马路边准备开车,倒车时没看后视镜,没注意看后方,直接倒车把行人压死。甲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案例二:甲倒车时仔细查看后方无人,开始倒车,还按喇叭提醒。后方当时确实没人,但有几个小孩捉迷藏,有个小孩藏在车尾部。甲倒车把小孩压死。甲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意外事件。甲没有疏忽,没有预见到,且连预见到的可能性都没有。

注意:没有预见不等于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没有预见不等于今年连考过的可能性都没有。

案例:甲乙是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发生口角,甲猛推乙一把,乙倒地后脑勺碰到石头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甲没有预见到推一把会死人,但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甲乙是建筑工人,案发地点是工地,甲应当懂得工地是危险地方,乙没有戴安全帽,工地到处有石头碎片,猛推一把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甲有预见到的可能性,属于疏忽大意过失。

第五组:过于自信过失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使出浑身解数无济于事,没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过于自信过失与不可抗力的相同点:都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别:有没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过失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不可抗力没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回天无力。

案例:李某下车去小卖部买烟,没有熄灭发动机,对坐在副驾驶的八岁儿子说不要动不要瞎动,马上回来。结果走出小卖部看到儿子在飙车,车已经失控,儿子踩油门乱踩,撞死了一个人,自己都无法靠近,最后撞到墙上车才停下来。李某对车祸的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不是不可抗力。李某下车时没有熄灭发动机,那一刻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有效避免措施可以采取但没采取。李某对孩子听不听话太自信了。

三、罪过形式判断路线图

罪过形式判断步骤:

第一步:判断认识因素,看有没有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如果有认识到(上半区):

第二步:看对结果发生的态度。如果是希望,为直接故意;如果是放任,为间接故意;如果是反对(不想让结果发生):

第三步:看有没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有,为过于自信过失;如果没有,为不可抗力。

如果没有认识到(下半区):

第二步:看有没有结果预见的可能性。如果有,为疏忽大意过失;如果没有,为意外事件。

案例:夏天北京胡同午后,有人在家门口胡同铺凉席睡午觉。胡同里开进一辆卡车,司机想停车下车把睡觉的人叫醒让一让,但有点社恐不好意思。心想反正睡觉的人不是横着睡是竖着睡,轮胎间距挺宽底盘挺高,调整好方向慢慢从他身上开过去也不打扰人家睡觉。开始调整好方向慢慢开,快开过去时轮胎尾部汽油味熏得睡觉的人睡梦中无意识翻了个身,后轮胎把人压死了。司机有没有认识到这么干可能会死人?有认识到。对死亡结果是什么心态?希望、放任还是反对?是反对。有没有避免发生的可能性?有,把人叫醒让个路。所以属于过于自信过失。

四、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总结比较

比较维度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成立条件 一般不要求实害结果,既遂才要求实害结果 一定要有实害结果。成立需要三个条件:过失行为、实害结果、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要求遵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不存在遵守该原则的必要
主观恶性 主观恶性大,量刑更重 主观恶性较轻,量刑较轻
未完成形态 有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未完成形态 没有既遂、未遂、中止等问题,只有成立和不成立的问题
共同犯罪 有共同犯罪 没有共同犯罪(多数说)
处罚 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 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