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象错误
(一)标准案例
甲看到前面有一个人,以为是仇人乙,实际上是路人丙,甲认错了人,直接把这个人打死。
(二)处理结论
甲有杀人的故意。虽然甲没有杀丙的动机,但他有杀丙(这个人)的故意——刑法上只有故意杀人罪,没有”故意杀丙罪”。甲有杀这个人的故意,又把这个人打死了,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三)没有观点争议
对象错误没有观点展示、没有观点争议,所有观点都会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一般对象,杀任何人都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想杀谁、是不是仇人,那是杀人动机的问题。
(四)例外情形
如果对象是特定的、不是一般对象,对象错误会影响犯罪既遂。该问题在分则绑架罪部分专门讲解。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一)标准案例与前提条件
甲看到前方的确有仇人乙,想杀他,朝他开枪,结果打偏了,把路人丙打死了。给定条件:甲对丙的死亡只能是过失——一旦是间接故意,就不是打击错误了。即行为人对实害对象(丙)的死亡结果必须是过失。
(二)观点展示之一:具体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的处理方式可概括为”正常办事”,即按照定罪方法正常处理案件:
- 甲想杀死乙并朝乙开枪,对预定目标乙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没打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甲对实害对象丙的死亡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甲只有一个行为(一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 一般来说故意杀人罪未遂更重,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三)观点展示之二:法定符合说
产生原因:具体符合说最终给甲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有人认为结论太便宜犯罪人——明明弄死了一个人却只定未遂,未遂太轻,应当定既遂。法定符合说就是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要定既遂。
具体处理:
- 对仇人乙只能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这一点上,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没有争议,两说对预定目标的结论一致;
- 对路人丙要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方法是把过失拟制为故意,过失拟制为故意之后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 其理由是:行为人有杀乙的故意,就有杀人的故意,而丙也是人,所以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实质是把杀乙的故意平移(挪用)为杀丙的故意;
- 甲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是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故意杀人罪既遂更重,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法定符合说的批评:这种拟制做法实际上修改了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中甲对丙明明是过失。如果甲对丙真的有杀人故意,那就成了间接故意的案件,就没有事实认识错误、没有打击错误了。但法定符合说也有好处:结论满足了人们的正义感。
(四)两说比较:平分秋色,没有多数说
| 学说 | 对预定目标乙 | 对实害对象丙 | 最终结论 | 优点 | 缺点 |
|---|---|---|---|---|---|
| 具体符合说 | 故意杀人罪未遂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 分析过程尊重案件事实 | 结论定未遂,太便宜犯罪人 |
| 法定符合说 | 故意杀人罪未遂 | 故意杀人罪既遂(过失拟制为故意) | 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 定杀人既遂,量刑上满足正义感 | 分析过程修改了案件事实,受到批评 |
两说各有千秋,没有形成多数说。考试在这里从来没有考过唯一正确答案,考的都是观点展示,只要逻辑自洽即可。
(五)考查方式:客观题也考观点展示
观点展示主要在主观题中考,但客观题也考过。客观题的考法是:选项用”若……则……””如果……那么……”的表述,考查逻辑推导是否自洽、前提和结论是否自洽,而不是问结论是否正确。
- “若选择具体符合说,那么甲对丙是故意杀人罪既遂”——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是过失致人死亡。
- “若选择法定符合说,则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正确。
其考查本质是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推导是否自洽。
三、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的不是故意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故意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就故意犯罪而言,凡是因果关系问题,解决的都不是成立问题,而是在成立基础上的既遂问题。因果关系错误共有三个,都很重要。
(一)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1. 标准案例:推下井案(考试考过)
甲把乙推下井,想淹死乙,结果井里面实际上没水,乙是摔死的。
分析过程:
- 客观要件:甲推人下井的杀人行为与乙最终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客观要件全部成立——有危害行为、有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 主观要件:甲有杀乙的故意,但存在一个认识错误——甲主观上想通过淹死的方式弄死乙,实际上乙是摔死的,导致死亡的因果流程与设想的不一样,这就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结论:关于具体因果流程的认识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既遂。因为客观上有杀人行为、有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还有杀人故意,这些足以证明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既遂。
2. 对比案例:人参果案(2023年考过)
孙悟空想毒杀猪八戒,给猪八戒吃有毒的人参果,猪八戒吃人参果总是狼吞虎咽,人参果卡在咽喉,直接被噎死,毒药没有进到胃里发挥作用,人就死了。
两案相似点:主观上都有杀人故意,而且都有一个关于因果流程的认识错误——推下井案是想用A死法(淹死)弄死对方,实际用B死法(摔死)弄死了对方;人参果案是主观上想毒死对方,实际噎死了对方。
两案真正区分:结论不同。人参果案中孙悟空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孙悟空成立故意杀人罪(已经投毒,杀人行为存在),但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毒药卡在咽喉并没有进到胃里发挥作用,人不是被毒死的而是被噎死的,而把自己噎死这件事要归责于猪八戒自己。所以毒杀行为与最终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定既遂,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区分关键:真正区分在于客观要件里有没有因果关系——人参果案没有因果关系,推下井案有因果关系,所以一个定未遂、一个定既遂。做这种题的第一步是先判断客观上有没有因果关系,判断时要用到因果关系的知识点。
3. 训练案例:狗蛋推小芳下桥案
狗蛋站在桥上对小芳说:你不能离我而去,你如果把我甩了,我就把你推下去淹死你。小芳执意要走,狗蛋气急败坏,真的把小芳推下桥(河水很深),想淹死她。事后证明,小芳不是被淹死的,而是掉下去时摔到桥墩,脖子摔断直接摔死。
结论:该案件类似于推下井案——客观上推下桥的行为与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是推下井案的一种变形,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先故意)
结果的推迟发生在三个因果关系错误中按顺序排第二,但分值考得最高,必须掌握好。
1. 行为模型(需要记忆)
- 前行为:甲要杀乙,致乙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
- 后行为:甲抛”尸”(”尸”要打双引号)到水里,实际上人是被淹死的。
2. 后行为的定性(没有争议)
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以为对方是尸体而抛入河中,实际把人淹死,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只有过失。这一点没有观点展示。
3. 前行为的焦点问题
前行为(甲杀乙、杀成昏迷)成立故意杀人罪,这一点也没有争议。争议在于:在成立的基础上能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犯罪有两个任务:一是成立,二是在成立的基础上既遂。故意杀人罪要定既遂,判断标准是杀人行为和最终死亡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所以焦点问题提炼为:前行为和最终的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
判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时,后行为就变成了一个介入因素,要启动介入因素两步走的标准去判断。
4.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观点展示)
观点一:介入因素不异常。杀手杀完人之后去抛尸、处理尸体、碎尸,都是他们的规定动作,司空见惯,是常见手法,一点不异常。介入因素不异常,则前行为与最终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前行为可以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介入因素异常。说抛尸不异常要有一个前提:甲把人真的杀死了,处理的是一个真正的尸体,这时候不异常。但本题恰恰给”尸体”打了双引号——人没死,把一个大活人当尸体扔了,结果还把他淹死,这就不是大概率事件,而是小概率事件,所以是异常的。这一说法也有道理。介入因素一旦异常,就要走到第二步。
5. 第二步: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谁对死亡的作用更大(观点展示)
第二步判断介入因素和先前的杀人行为谁对死亡的作用更大——谁对死亡作用更大,谁跟死亡就有因果关系。
观点一:后行为作用更大(后因一果)。后行为是临门一脚,把人给淹死了,人就是淹死的,相当于球场上的前锋把球踢进去了,所以后行为作用更大。后行为作用更大,则是后因一果:后行为跟死亡有因果关系,前行为跟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前行为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观点二:前后行为作用一样大(二因一果)。认为后行为作用更大,是只凸显了前锋的作用;中场队员给前锋传球传得妙、让射门如此方便,作用并不比前锋小——比如中场大师齐达内给前锋传一个球,任何前锋都能踢进去,不敢说法场队员作用比前锋大,但至少与前锋作用一样大。排球也一样,一传、二传、扣杀是集体活动,中场队员作用与前锋作用一样大,领奖金的时候要领一样多。作用一样大就是二因一果,前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仍定过失致人死亡。
6. 罪数问题
前行为只有两种结论:要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要么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 前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永远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前后两罪并罚。
- 前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仍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此时不能两罪并罚。因为一旦并罚,就违反了禁止重复处罚原则:虽然前后有两个行为(一个杀人、一个抛所谓的带双引号的”尸”),但只制造了一个死亡结果,一个死亡结果只能处罚一次。如果前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一次,后行为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处罚一次,还予以并罚,等于把行为人制造的一个死亡结果重复处罚,这肯定不行。此时处理方法是重罪吸收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属于吸收犯(罪数部分专门讲解)。两个罪都是关于生命的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轻罪,故意杀人罪是重罪,故意杀人罪吸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7. 观点展示的多数说与少数说(图表总结)
| 判断步骤 | 观点 | 地位 | 结论 |
|---|---|---|---|
|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 不异常 | 少数说 | 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
| 异常 | 多数说 | 进入第二步 | |
| 第二步:谁对死亡作用更大 | 后行为作用更大(后因一果) | 少数说 | 前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
| 前后行为作用一样大(二因一果) | 多数说 | 前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重罪吸收轻罪 |
(三)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1. 标准案例一:毒酒案
妻子想杀丈夫,丈夫出差了,她知道丈夫明天要回家,今天中午准备了一瓶毒酒放在家里的餐桌上,准备丈夫明天回家时端给他喝,把他杀死。中午准备好酒后,她想下午去超市买点下酒菜,让丈夫明天吃着下酒菜、喝着酒,喝得快、喝得多、死得更快,于是下午出门。结果她一出门,丈夫今天下午就回家了,看到桌上的”红酒”一饮而尽,死了——结果提前发生了。
能否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妻子成立故意杀人罪(为了杀人都把毒酒准备好了)。但认为”毒杀行为与丈夫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定既遂”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只是既遂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还得再加一个条件——发生阶段。
犯罪形态知识铺垫:
- 故意犯罪分为两个阶段:一开始犯罪进入预备阶段;着手犯罪进入实行阶段。
- 预备阶段有两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自动放弃)和犯罪预备(被迫放弃,是犯罪的终局性未完成形态)。
- 实行阶段有中止、未遂、既遂三个犯罪形态。
- 故意杀人罪既遂处在实行阶段,即由着手实行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铺垫案例(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中时间上的相一致):狗蛋想杀死小芳,计划把车开到她家门口,等她一出来立马撞死她。狗蛋开车去她家,结果去的途中闯红灯不小心撞死一个人,一看正是小芳。狗蛋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该死亡结果没有发生在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实行阶段——守在门口撞人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去她家途中是预备行为,死亡结果发生在预备阶段,所以当时给狗蛋定的是犯罪预备。
本案分析:妻子的杀人行为还在预备阶段——准备毒酒放在餐桌上是预备行为,明天端给丈夫喝的时候才着手实行。着手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法益要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端酒给丈夫喝的时候才有紧迫直接的危险,才着手实行;准备毒酒还是预备行为。在预备阶段人死了,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预备阶段只有中止和犯罪预备两个形态,妻子没有中止(中止要求自动放弃,她没有自动放弃),只能定犯罪预备。
案件尚未分析完:故意杀人罪定了犯罪预备,说明对死亡结果还没有评价。人对死亡结果仍要负刑事责任,负的不是故意的责任,而是过失的责任,妻子对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妻子整体只有一个行为(放毒酒的行为),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按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理(考试一般不会问具体哪个更重)。
2. 标准案例二:掐晕案(主观题考过,有观点展示)
高某想杀钱某,计划是先把钱某掐晕,然后扔到湖里淹死。掐完以后,高某以为掐晕了,实际上是把人掐死了。这也是结果提前发生——高某以为死亡结果在第二步(淹死)发生,没想到第一步就掐死了。
第一步:判断掐的行为是否着手。着手的判断标准是看行为对法益有没有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掐的行为都能把人掐死,对生命法益制造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已经是杀人的着手实行行为。
多数说:已经着手,说明死亡结果发生在着手之后的实行阶段,可以定既遂,给高某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展示(实务型):实务型观点展示背不完,要用方法生成不同观点并提供理由,方法就是唱对台戏——刑法的观点展示往往都是对立排斥的观点。
- 控方观点: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理由:掐的行为已经着手,死亡结果发生在实行阶段。
- 辩方观点: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死亡结果由过失致人死亡评价。理由:题目给定条件是高某计划先掐晕、然后扔到湖里淹死,说明他掐的时候不想掐死——刑法是实体法,不是证据法、程序法,实体法就是根据给定条件来分析,给定什么条件就分析什么;给定条件是第一步只想掐晕、不想掐死,说明他掐的时候对死亡是过失心理,所以定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只能是未遂。
罪数:高某只有一个掐的行为,一个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 结果的提前发生:两步走总结
第一步先看前行为有没有着手(着手要看行为对法益有没有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 没着手——毒酒案(妻子放毒酒案):故意杀人罪构成犯罪预备;死亡结果负过失责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 着手了——掐晕案:多数说认为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说定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
多数说、少数说标注的用意:有的观点展示没有写多数说、少数说,意味着双方平分秋色、没有形成唯一定论(如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一旦写出多数说、少数说,用意在于:万一客观题考出唯一定论,要按多数说回答。
(四)三个因果关系错误的重要性排序
按照分值重要性、考察频次排序:
- 第一位:结果的推迟发生(抛尸案);
- 第二位:结果的提前发生(毒酒案、掐晕案);
- 第三位: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推下井案)。
记忆方法是记标准案例,结合案例记知识点。
四、不同构成要件间的认识错误(抽象的认识错误)
(一)标准案例:动物园狗熊案
甲在动物园里看到一个目标,认为是仇人乙,于是开枪;实际上不是仇人乙,而是动物园养的一头狗熊。这一枪差点把游客打中,说明这一枪有危险。
处理方法:正常办事。
- 前方是一头狗熊,没有仇人乙,不存在对仇人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 把狗熊打死是过失,但刑法没有过失毁坏财物罪,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无罪;也定不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定不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当时没有杀狗熊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