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场白:爸爸的意义——从孩子找妈妈说起
“你看我家女儿六岁……呃不,四岁多,儿子六岁,还是找妈妈。我说来找爸爸妈妈,每天怀疑人生:我这个爸爸的意义是什么?赚钱是吧?”
——一句话引出“监护人”天然源自最原始的爱与人性。
——一句话引出“监护人”天然源自最原始的爱与人性。
小猫小狗出生就闭眼往妈妈怀里拱,人亦如此。父母,就是孩子的第一顺序、当然监护人。但考试视角下,“父母”远不止“生父生母”这么简单。
二、“父母”的范围:生父母+养父母(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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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胎儿——上午已圈过五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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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地,“父母”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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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血亲: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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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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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同样是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只要他们在位,别人没资格插手。
三、中国现实难题:留守儿童与委托监护
经济发展不平衡→父母背井离乡→孩子成留守儿童。
法律给出方案:委托监护——“找人帮忙带孩子”。
法律给出方案:委托监护——“找人帮忙带孩子”。
3.1 委托监护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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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顺序、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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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导致监护职责丧失,爸妈仍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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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侵权:爸妈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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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爷爷奶奶/保姆等)有过错,按份责任(二份责任)。
3.2 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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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提醒“请的不是保姆,是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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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把孩子送到舅舅家、姑姑家两月——口头委托合同即可成立。
四、父母离婚、分居、一方死亡:监护权≠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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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居:监护权不变,变的是“直接抚养”。
例:张三李四离婚,法院判决孩子随母亲李四生活,张三间接抚养(给抚养费),但张三仍是监护人。 -
探望权:间接抚养方有法定探望权,拒绝可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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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另一方当然为监护人;
公公婆婆、岳父岳母抢孩子?不行。妈妈改嫁孩子改姓?老人只能干着急,法律站妈妈。
五、遗嘱指定监护:父母“最后的爱”
民法典第29条新增:父母死亡前,可立遗嘱给孩子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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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人只能是父母(生父母+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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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人不受法定顺位限制,人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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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无权指定。
真实泪点案例:孕母难产,医生问“保大人还是保孩子”,母亲写下遗嘱保孩子并请外祖父母监护——制度由此诞生。
六、协议监护:家庭会议决定孩子未来
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可开“家庭会议”协商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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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顺序、人数自由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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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尊重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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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打成一锅粥,由下一环节——指定监护出场。
七、指定监护:四个单位为孩子“拍板”
民法典第31条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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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公权力出场顺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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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顺序限制,人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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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考点:当事人可跳过前三者,直接找法院“一锤定音”。
八、成年人意定监护:给自己晚年“找个靠谱的人”
人口老龄化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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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两个“成年完人”——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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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书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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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前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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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老夫少妻、失独老人、跳广场舞的“老闺蜜”皆可互为监护人。
九、无限成年人的监护
精神病人等无/限成年人的监护人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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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2. 父母、子女;3. 其他近亲属;4. 其他个人/组织;5. 民政部门。
考试概率低,了解即可。
十、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法律善后”
10.1 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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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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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丧儿媳女婿等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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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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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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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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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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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设“财产代管人”保护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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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出现→撤销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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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利害关系人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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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丧儿媳女婿——无条件可宣告失踪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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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合伙人:
原则:可宣告失踪;
例外:不宣告也不影响权利行使的除外(如夫妻共同债务可直接起诉配偶)。
10.3 宣告死亡(预告)
同理适用利害关系人规则,但时间更长(4年/2年意外)、法律后果更彻底(继承开始、婚姻消灭)。
十一、课堂总结:六张图记住全部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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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五顺位,唯一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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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护:二份责任,爸妈仍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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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监护:父母最后的爱,无顺序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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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监护:家庭会议,爱怎么开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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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四大单位,法院可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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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意定监护:自己给自己找监护人,书面合同任意解除。
十二、结语:从“半辈子的父母”到“国家兜底”
父母是我们前半生的监护人,国家是我们最后的监护人。
法考不考“背条文”,考的是“人性+制度”的综合理解。
今晚作业:
法考不考“背条文”,考的是“人性+制度”的综合理解。
今晚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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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抄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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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爸妈打个电话,说一句“我爱你”,比背一百遍法条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