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认识错误要解决的问题
事实认识错误要解决的是主客观不一致的问题,即行为人主观所想的与客观实际发生的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需要判断的问题有两个:
- 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犯罪;
- 在成立故意犯罪的基础上,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二、体系审查思维
许多同学觉得事实认识错误这一部分难,原因在于脑子里的案件很多,但一团乱麻。这里需要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叫体系审查思维。
近年来,民法界和刑法学界都在学习借鉴德国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叫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本文认为,”鉴定式”这一翻译并不准确,其实际含义是”体系审查式”,即要求具备一种体系审查的思维,也就是一步一步、层层辨认的思维。事实认识错误这一部分正体现了这一点:考试客观题常将两个相似的案例编成一组,二者相似但又有本质区别,要求考生加以区分,区分的工具就是体系审查思维、层层辨认。
三、体系审查第一步:客观要件之危害行为——不能犯(一号案例)
体系审查的顺序是先客观后主观。客观要件中的核心要素是有无危害行为。如果没有危害行为,就会遇到不能犯的案件。
一号案例(沙漠稻草人案):狗蛋在沙漠里看到前方是自己的仇人小芳,开枪射击,走近一看是个稻草人,四下无人。狗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先看客观,狗蛋没有杀人的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行为对法益制造危险;开枪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必须对某个人的生命法益、身体法益制造危险。本案给定条件是前方是稻草人,且沙漠中四下无人,该开枪行为与朝沙堆开枪、朝天空开枪没有任何区别,对任何人的生命法益都没有危险,因此不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这一要件不成立,即直接无罪。
需要注意体系审查的顺序: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犯罪故意,但只要客观要件不成立,后面的主观要件就无需再审查。这就是体系审查思维。
不能犯的概念:这种无罪现象在刑法上称为不能犯,具体来说叫对象不能犯——因为对象是稻草人,该处根本没有活人出现,从对象上说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不能犯指的是不可能构成犯罪的意思。刑法中一些称为”某某犯”的词语并不代表构成犯罪,例如迷信犯,它们只是对一种无罪现象的称呼。沙漠稻草人案即对象不能犯,无罪,无罪理由是没有危害行为。对象不能犯在犯罪形态部分还会深入讲解。
四、体系审查第二步:主观要件之有无事实认识错误(二号案例)
如果经审查存在危害行为,客观要件成立,接下来进入第二步,审查主观,判断有无事实认识错误。
二号案例(树林打野兔案):甲在树林里看到前方有野兔,开枪打野兔,实际上他没看清楚,把一个人打死了。实践中确有此类案件:行为人以为前方是野猪而开枪,结果把一个人打死。
二号案例与一号案例的相似点:主观上都有认识错误,且都是把对象认错了——一号案例把稻草人当成活人,二号案例把野兔或野猪当成活人。
二号案例与一号案例的区别:
- 客观方面:一号案例中开枪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因为对象是稻草人、四下无人,对任何人的生命法益都没有危险;二号案例中开枪行为是危害行为,因为把一个活人打死了。
- 主观方面:一号案例中行为人有杀人故意,是带着杀小芳的故意开的枪;二号案例中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
没有杀人故意并不等于无罪,因为无故意只能说明不构成故意犯罪,接下来还要审查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即判断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有过失,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最终无罪。假定行为人没仔细看、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具有犯罪故意型的事实认识错误(三号案例)
三号案例:甲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前方确实站着一个活人,甲认为这个活人是仇人乙,开枪将其打死。事后查明,死者不是仇人乙,而是路人丙。
三号案例与二号案例的相同点:
- 客观上都是危害行为,因为都把一个人打死了;
- 主观上都把对象认错了,都存在对象认识错误:二号案例以为是野兔、实际上是活人,三号案例以为是仇人乙、实际上是路人丙。
三号案例与二号案例的区别: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二号案例中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最多是过失;三号案例中甲有杀人的犯罪故意,且真的把一个活人杀死了,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体系归位:二号案例与三号案例都有对象认识错误,即都有事实认识错误,区别在于二号案例没有犯罪故意,三号案例有犯罪故意。二号案例(对象错误)命名为”缺乏犯罪故意型的事实认识错误”,因为只有打野兔的故意,而打野兔的故意不是犯罪故意;三号案例命名为”具有犯罪故意型的事实认识错误”,因为有杀人的故意。
六、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认识错误(四号案例)
四号案例(动物园狗熊案):在动物园里(注意是动物园,不是沙漠),甲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开枪射击,实际上是一只狗熊,把狗熊打死了,子弹差点打中其他游客。例如仇人乙长相酷似狗熊,甲误以为前方是仇人乙而开枪。
四号案例与三号案例的相同点:
- 客观上都有危害行为。三号案例打死了一个人;四号案例打死了动物园的狗熊——打死动物园的狗熊不同于打死森林里的野兔,狗熊是动物园的财物,打死它等于毁坏了动物园的财产,如果该狗熊还属于珍贵野生保护动物,则还危害了珍贵野生动物。总之都是危害行为。
- 主观上都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都把对象认错了:三号案例以为是仇人乙、实际上是路人丙;四号案例以为是仇人乙、实际上是狗熊。
- 主观上都有犯罪故意,且都是杀人的犯罪故意:三号案例想杀仇人乙,四号案例也想杀仇人乙。因此三号、四号案例都属于具有犯罪故意型的事实认识错误。
四号案例与三号案例的区别:实害对象的性质不一样。二者预定目标相同,都是想杀仇人乙;但实害对象不同——三号案例打死的是路人丙,是一个人;四号案例打死的是狗熊,属于毁坏了动物园的财物。
体系总结:
- 三号案例:预定目标是人,实害对象也是人。预定目标与实害对象的法益种类相同(都是人的生命),这种认识错误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即客观上的构成要件相同(都是杀死人),又叫具体的认识错误。
- 四号案例:预定目标是人,实害对象变成了物(财物)。一个是人,一个是物,法益种类不同。这种对象认识错误称为不同构成要件间的认识错误,即主观上涉及人的构成要件,客观上是财物的构成要件,又叫抽象的认识错误。
上述术语需要在选项中能够识别。全部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例,主观上似乎都有认识错误,但要按体系归位到这四个标准案例:一号案例(对象不能犯,无危害行为,无罪)、二号案例(缺乏犯罪故意型的事实认识错误)、三号案例(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即具体的认识错误)、四号案例(不同构成要件间的认识错误,即抽象的认识错误)。
七、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两步走标准)
考试最终的重点和难点,是具体的认识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中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这是最难也最重要的一个关口。
(一)传统标准及其缺陷
对象错误的标准案例即前述三号案例:甲认为前方这个人是仇人乙,实际上是路人丙,甲认错人并将其打死。打击错误的常见例子是:甲看到前方确实是仇人乙,开枪,子弹打偏了,把旁边的路人丙打死。
据此,一种简单的区分是:对象错误是主观把人认错了,打击错误是客观原因打偏了。但这种区分过于简单化,是”半桶水”的标准,不具有通用性,只能做对简单的题,遇到复杂的题(尤其是考试喜欢考的隔离犯场合)就未必能做对,因此需要深究。
反例(间接故意案件):甲要杀仇人乙,前方站的就是仇人乙。甲正要向仇人乙开枪时,路人丙走过去拥抱乙。甲心想:此时朝仇人乙开枪可能把丙打死,于是想等丙拥抱完离开后再开枪。结果丙拥抱乙一个小时不撒手,甲忍受不了,心想:我等不及了,就瞄准乙开枪,如果真打偏把你打中了,算你倒霉,谁让你一直拥抱不撒手。于是朝乙开枪,结果真打偏了,把路人丙打死了。
这个案件中,虽然也是打偏了、也是把路人丙打死了,但这不是打击错误。理由:打击错误的上位概念是事实认识错误,而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主观所想的与实际发生的不一致;如果主观所想的与实际发生的一致(主客观相一致),就没有事实认识错误可言。本案中,甲主观上已经想到可能打死路人丙,客观上丙也的确死了,主客观一致。主客观一旦一致,甲就有故意——甲对丙的死亡持放任心态,即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是故意,说明甲对丙有杀人的故意(不过是间接故意),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丙客观上真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同时,甲对丙这一案件没有事实认识错误,因为主客观一致;没有事实认识错误就没有打击错误,因为打击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之下的子概念。这一反例说明,”客观上只要打偏了就是打击错误”的标准太粗糙。
真正的打击错误的条件:行为人朝仇人乙开枪,不慎打偏,把路人丙打死,并且行为人对路人丙(实害对象)的死亡只能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一旦行为人对路人丙的死亡是放任(间接故意),就不是打击错误。因此,打击错误的要求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一旦是故意心理,就没有事实认识错误,就不是打击错误。
(二)两步走区分标准
- 第一步:判断犯罪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是什么心理。注意,不是看他对预定目标(仇人乙)是什么心理,而是看他对实害对象(路人丙)的死亡是什么心理。如果是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则一步到位,认定为打击错误。
- 第二步:如果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再看行为时对对象的身份有没有认错。如果行为时把对象的身份认错了(以为是仇人乙,实际上是路人丙),就是对象错误,即把人认错了。如果身份没认错(知道这个人就是仇人乙,但路人丙与仇人乙拥抱在一起,行为人想杀仇人乙,心想”管他呢,如果把丙打死了算他倒霉”而开枪),就是放任的心理,即间接故意,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的问题。
两步走标准比传统理论的一步标准虽然稍显复杂,但具有通用性。做题一定要按章法一步一步判断;在按照专业步骤训练之后,再养成一种专业感觉,题目才能稳定答对,不能完全凭生活感觉做题。
(三)易错点:犯罪故意与犯罪动机的区分
案例:甲看到前方有个人,认为是仇人乙,实际上是路人丙,开枪后认错人,把路人丙打死了。
提问一:甲对前方这个人有没有杀人故意?有。
提问二:甲对前方这个路人丙有没有杀人故意?有些同学会认为没有,认为甲只有杀仇人乙的故意。但这是错误的,因为前方这个人就是路人丙,这个人就是路人丙,所以甲对路人丙有杀人故意。
之所以会产生混淆,是把杀人的故意和杀人的动机混为一谈。甲没有杀丙的动机,但有杀丙这个人的故意,因为丙就是这个人。故意是故意,动机是动机:故意杀人罪只要求有杀人故意,不要求有杀这个人的动机;故意杀人罪只要求杀一个人即可,不管杀的是乙、是丙还是任何人,只要杀了人,就满足了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条件。
许多人的做题错误正源于此:把犯罪故意和犯罪动机混为一谈。正确的理解是:甲有杀前方这个人的故意,这个人叫路人丙,甲有杀这个人的故意;但甲没有杀路人丙的动机,只有杀仇人乙的动机。这个人的身份只影响犯罪动机;而这个人是不是活人、这个人处在什么位置,影响杀人的故意。
做题提炼:遇到故意杀人罪时,不要考虑这个人的身份、性别、年龄、姓名,这些都应剥离掉,因为它们只影响杀人动机;只考虑这个人的位置,因为位置会影响行为人有没有杀这个人的故意。即:考虑位置,不考虑身份。
八、疑难考点:隔离犯中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
隔离犯的概念:隔离犯最典型的标准案例是邮寄毒酒案——甲要杀乙,给乙寄毒酒,乙一两天后收到毒酒,在家喝下后死亡。隔离犯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发生之间有一个明显的时空间隔,例如星期一寄出,星期三对方收到喝下后死亡:杀人行为是星期一作出的,死亡结果发生在星期三,有明显的时空间隔。前述开枪类案件则属于同一现场案件,即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同一现场。在隔离犯中区分对象错误、打击错误还是没有错误的间接故意案件,难度更大,两步走标准在此体现其优越性和通用性。
(一)模型一
甲想杀乙,给乙家寄毒酒。乙家的地址是211,甲填写的地址正确,但快递员投递时一时疏忽,投递给了217。结果217的住户丙不知情,把酒喝下后死亡。问甲属于什么错误?
按两步走标准:第一步,看甲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是什么心理(不看对预定目标乙的心理)。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是217住户丙的死亡。甲给乙寄毒酒且地址写对了,是快递员投错给丙导致丙死亡,甲对丙的死亡要么是过失心理,要么是意外事件。因此一步到位,甲构成打击错误。按传统理论会觉得本案很难,但按两步走标准,第一步判断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是过失心理,即一步到位认定为打击错误。
(二)模型二
甲打听到乙与妻子丙住在211,二人住在一起。甲想杀死乙,给乙寄毒酒,并想到乙可能会把酒给老婆喝,但心想”管它呢”,仍将毒酒寄到211。果然乙没喝,乙舍不得喝,给老婆喝,结果把老婆丙毒死了。问甲如何处理——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还是什么认识错误都没有?
按两步走:第一步,甲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丙的死亡)是什么心理?是放任,即间接故意——甲明知给乙家寄毒酒有可能把乙的妻子丙毒死,心想”管它呢”,这就是间接故意。一旦是间接故意,就不可能是打击错误,打击错误被排除。第二步,甲在寄毒酒时(行为时),有没有把乙的身份和丙的身份搞混,有没有”误以为是乙、实际上是丙”的心理活动?甲在行为时没有这种心理活动,他就是想给乙寄毒酒,并没有把乙和丙的身份搞混,因此不存在对象错误。既然既不是打击错误,又不是对象错误,甲就没有任何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完全一致,这种案件叫间接故意的案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需要注意:甲事后得知是丙死了,丙的死亡正是其所放任的结果,恰好印证了放任的结果真的发生了。因此事后的情况不用考虑,事后的心理不重要。
(三)模型三
甲要给乙寄毒酒以毒死乙。甲误以为211的住户是乙,于是寄出毒酒,其实211的住户是丙。丙收到毒酒后不知情,喝下后死亡。问甲属于什么错误?
第一步:甲对211住户的死亡是什么心理?甲给211住户寄毒酒,对211住户的死亡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由此判断,甲首先不可能是打击错误。第二步:甲在行为时(寄毒酒时),对211住户的身份有没有认识错误?有,甲把211住户的身份搞错了,因此属于对象错误。
本模型中容易混淆的点:如果问”甲对211住户的死亡是什么心理”,都能答出是故意;但如果换一种问法——”甲对丙的死亡是什么心理”,有些同学会答过失或反正不是故意,理由是甲不想杀丙、想杀的是乙。这是错误的,因为丙就是211的住户,211住户就是丙,所以当题目问甲对丙的死亡是什么心理时,也必须答是故意的心理。甲只是没有杀丙的动机,但有杀丙这个人的故意。犯罪动机是犯罪动机,犯罪故意是犯罪故意,二者不能混淆。选项中不会像这样问得清清楚楚:问甲对211住户的死亡是什么心理,都能答出是故意;但若问甲对丙这个人的死亡是什么心理,就可能错答成过失,那就把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混淆了——甲有杀丙的故意,只是没有杀丙的动机。
九、体系总结:四个审查路口
事实认识错误的体系审查共经过四个”十字路口”,层层辨认:
- 第一个路口(客观要件):有无危害行为。无危害行为,则不能犯(一号案例,对象不能犯),无罪;有危害行为,进入下一步。
- 第二个路口(主观要件):有无犯罪故意。无犯罪故意,是缺乏犯罪故意型的事实认识错误(二号案例,再判断过失致人死亡或意外事件);有犯罪故意,是具有犯罪故意型的事实认识错误,进入下一步。
- 第三个路口:具体的认识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三号案例)与抽象的认识错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认识错误,四号案例)的区分,标准是预定目标与实害对象的法益种类是否相同。
- 第四个路口:具体的认识错误内部,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适用两步走标准(第一步看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是过失还是故意;第二步看行为时是否认错对象身份),并需结合隔离犯(邮寄毒酒案)的三个模型加以运用。
通关最后一关即第四个路口。会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之后,接下来要处理的是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