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注意它所对应的行为模式。
不是因为“和物为”,而是“什么为”“可为”。
“可为”是什么意思?“可为”指的是“可以做某事”,就是“可为”。
懂我的意思吗?“可为”就是大家知道“可以做某事”,当然有选择了。
为啥?因为“可以做某事”就意味着“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能明白吧?做与不做自己选嘛。
你比如说,我经常讲:你可以缔结合同。
那意味着你可以缔结合同,你也可以干嘛?也可以不缔结合同嘛。
有缔结合同的权利,就意味着可以缔结,也可以不缔结,这就有选择空间。
所以说,因为“和物为”对应的是“确定性指引”,而“可为”对应的是“不确定的指引”。
我们后面说到的行为模式——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可为”“因为”“或为”,我想就说清楚了。
因为“物为”都是义务,“可维持权利”。
能明白吧?
“可不是确定可为”,意味着有选择;因为“和误为”意味着确定性,无选择。
讲到这个程度,那我就顺便把这个事儿说透。
我问大家:行为模式咋判断?给了你一个法条,咋判断行为模式?规范一下。
咋判断?举个例子,代入例子。
你们学刑法,应该学过一个非常重要的罪名——故意杀人,每年都考吧。
没问题吧?不考这个就麻烦了。
那故意杀人的法条,刑法里咋说的?大概意思:故意杀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直到死刑。
就这意思。
我问大家:这个规则的行为模式是什么?“可为”?“因为”?“勿为”?
很好,是“勿为”。
再来一个:“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什么为?同学们。
再来一个:“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你看,前两个同学不犹豫,第三个开始犹豫。
为啥犹豫?原因很简单:标准不统一。
能明白我的意思吗?标准不统一。
简单问题和复杂问题,判断对象不同,但判断标准永远统一。
把这个统一的标准搞明白就行了。
再举个例子:故意杀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实际上它还是“勿为”。
咋判断为“勿为”?
这要求是什么?告诉你什么要求?是不让杀人。
那我就不能理解为:面对故意杀人案件,判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吗?
那是针对……我就不能理解为:面对故意杀人案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情节严重可上直到死刑?
哈哈,你看,老师你不如不讲,一讲我就懵了。
提醒大家:标准是统一的。
关于行为模式的判断,两步走:定人、定式。
把它写到边上,我一解释就明白。
两步走:定人、定式。
“定人”啥意思?记住:题目没做特别主体身份限定,默认针对什么人?行为人,或一般社会公众。
不是针对法官、裁判者、官员,而是针对一般行为人。
主体必须明确,主体搞混,后面就没法判断。
比如故意杀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你从法官角度,可以理解为“可以这么判”,因为给了量刑余地;也可以说“应当这么判”,因为法官要依法裁判。
但从法规角度就说不清了。
怎么办?
记住:法律被制定出来,首先是行为规范,其次才是裁判规范。
理解法律的行动要求,要从行为规范角度理解,而不是裁判规范角度,除非题目有特别限定。
默认记住:我们针对的对象是一般行为人、一般公众,而不是裁判者。
第二步叫“定事”。
“定事”很简单:看这条法条说啥事儿,然后从一般人角度判断这个事“可以做”“应当做”还是“不要做”。
故意杀人罪这条规则,说啥事儿?废话,故意杀人呗。
一般人面对故意杀人:可以杀人?应当杀人?不要杀人?——“不要杀”,这不就出来了?
“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说啥事儿?纳税呗。
一般人面对纳税:可以纳?应当纳?不要纳?——“应当纳”。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说啥事儿?紧急避险呗。
一般人面对紧急避险:可以避险?应当避险?不要避险?——“可以避险”,给了我们紧急避险的权利。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说啥事儿?合同解除呗。
合同当事人面对合同解除:可以解除?应当解除?不要解除?——“可以解除”,这不就完了吗?
清楚没有?
“定人定事两步走”,不论长短,一个逻辑:
定人:题目没特别限定主体身份,默认针对一般人。
定事:看法条关键词,从一般人角度判断,这事“可以做”“应当做”还是“不要做”。
说清楚了没?
我再说一遍,后面就不说了,你们都要会判断。
紧接着,指引的基本结构,说白了就是它的判断公式、判断标志。
我问大家:指引第一,从针对对象来讲,是什么人?针对行为人本人。
有点绕,举例子:在座各位,包括看视频的同学,我问大家:你听课,其实就是在接受一个关于备考的指引,没问题吧?
考法考,自己复习心里不踏实,听老师讲讲,带着复习,不就在接受一个关于备考的指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