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览对比表(核心异同一目了然)
| 对比维度 | 调解 | 和解 | 一审 | 二审 | 再审 |
|---|---|---|---|---|---|
| 性质定位 | 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法定结案方式 | 当事人意思自治,处分权行使,非法定结案方式 | 初审程序,事实与法律首次审理 | 续审程序,监督与救济一审裁判 | 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生效裁判错误 |
| 启动依据 | 贯穿一审、二审、再审全程,法院可主动组织 |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随时可提出 | 原告起诉权 + 法院管辖权 | 当事人上诉权(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 | 当事人申请 / 法院依职权 / 检察院抗诉 |
| 主持主体 | 审判人员主持 | 当事人自行,无法院主持 | 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可有陪审员) | 合议庭(仅审判员,无陪审员) | 合议庭,一律开庭审理 |
| 适用程序 | 依附于各审级程序,无独立程序 | 无特定程序,灵活协商 | 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 第二审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适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 |
| 结案文书 | 调解书(一审可有例外不制作) | 撤诉裁定,或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 | 判决书或裁定书 | 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 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
| 法律效力 | 调解书签收后生效,可申请强制执行 | 撤诉后和解协议为民事合同;调解书形式则同调解效力 | 未生效(可上诉) | 终审生效(不得再上诉) | 按一审审的可上诉;按二审审的终审生效 |
| 审限 | 计入所在审限 | 不计入审限,灵活 | 普通6个月 / 简易3个月 | 判决3个月 / 裁定30日 | 按一审6个月 / 按二审3个月(自决定再审次日起) |
| 能否上诉 | 不得上诉 | 撤诉后可重新起诉(不重复起诉) | 可以上诉 | 不得上诉 | 按一审程序的可上诉;按二审的不可上诉 |
| 特殊规则 | 二审、再审调解必须制作调解书;二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判视为撤销 | 执行程序也有和解(执行和解),但诉讼中和解非执行和解 | 可独任审理(简易程序) | 原则上不开庭审理需满足法定条件(无新事实证据理由) | 一律开庭审理(按二审程序且双方书面同意除外) |
二、分维度详解(便于深度记忆)
(一)调解 vs 和解: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 核心区别:有无审判权介入。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
- 程序要求:调解须依民诉法程序进行;和解无程序约束,灵活性强。
- 结案方式:调解可直接结案;和解需当事人申请撤诉,或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才能终结诉讼。
- 效力来源:调解书效力来自司法确认;和解协议(未转化为调解书)效力来自合同法,一方违约另一方需重新起诉或依约申请仲裁,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审 vs 二审:审级递进关系
- 启动权:一审基于起诉权;二审基于上诉权。
- 审理对象:一审审理原被告争议的事实与权利义务关系;二审审理上诉请求涉及的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 审判组织:一审可独任(简易)或合议(普通,可有陪审员);二审必须合议,且仅由审判员组成。
- 裁判效力:一审未生效;二审终审生效。
- 程序限制:二审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对无新事实、证据、理由的上诉,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二审 vs 再审:纠错与救济的本质差异
- 程序性质:二审是正常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再审是特殊救济程序(审判监督)。
- 启动主体:二审只能由当事人上诉启动;再审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或检察院抗诉启动。
- 审理对象:二审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再审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审理理由:二审理由是不服一审裁判;再审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法定十三项事由)。
- 时间限制:二审受上诉期限制(判决15日、裁定10日);再审申请应在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形自知道或应知之日起6个月)。
- 开庭要求:二审可不开庭(法定情形);再审一律应开庭审理(按二审程序且双方书面同意不开庭的除外)。
- 原判效力:二审受理不停止一审裁判执行;再审决定后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四)调解在各审级的特殊规则
- 一审调解:原则上制作调解书,但符合《民诉法》第101条规定(调解和好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其他)可不制作,记入笔录即生效。
- 二审调解: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注意:调解书上不得写”撤销原判”,而是”视为撤销”)。
- 再审调解:同样可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原生效裁判效力由调解书替代。
- 不可调解范围: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执行中可和解,但非诉讼调解)。
三、核心法条索引(严格依据现行法律)
| 制度 | 法条依据 | 条文内容要点 |
|---|---|---|
| 调解原则 | 《民诉法》第9条 | 自愿、合法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
| 自行和解 | 《民诉法》第53条 |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申请撤诉 |
| 调解书制作 | 《民诉法》第100条 | 达成协议,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签收后生效 |
| 可不制作调解书 | 《民诉法》第101条 | 四种情形:调解和好离婚、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其他不制作情形 |
| 二审调解 | 《民诉法》第179条 | 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视为撤销 |
| 再审申请期限 | 《民诉法》第212条 | 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特殊事由自知道或应知之日起6个月 |
| 再审适用程序 | 《民诉法》第214条 | 原一审生效按一审程序审(可上诉);原二审生效或上级提审按二审程序审(终审) |
| 再审审查期限 | 《民诉法》第211条 | 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 |
四、记忆口诀与逻辑框架
口诀一:调解和解速辨
“法院主持是调解,自愿协商叫和解;调解书能强制执行,和解协议靠自觉履行;调解直接可结案,和解撤诉或转调解书。”
口诀二:三审程序递进
“一审初审查事实,二审续审看法律;再审纠错对已生效,启动最难事由明;一审可独任可合议,二审必须审判员;再审一律要开庭,除非二审双方都同意。”
口诀三:二审调解特殊点
“二审调解必须书,送达原判视撤销;不写撤销写视为,处分权不否定审判权。”
逻辑框架图(文字版)
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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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 ──→ 一审(普通/简易,6月/3月,可上诉)
│ │
│ └─→ 调解结案(可不上诉,即时履行等可不制作调解书)
│ │
│ └─→ 和解撤诉(和解协议为合同,违约可再诉)
│
└─→ 上诉 ──→ 二审(合议庭,3月/30日,终审)
│
├─→ 维持 / 改判 / 发回 / 调解(必须制作调解书,原判视为撤销)
│
└─→ 和解(申请制作调解书或撤诉)
│
▼
裁判生效(原则上终结)
│
└─→ 申请再审(6个月内,十三项法定事由)
│
├─→ 法院审查(3个月,裁定再审或驳回)
│
└─→ 再审审理(按一审或二审程序,一律开庭)
│
├─→ 维持 / 改判 / 撤销 / 发回 / 调解
│
└─→ 按一审审的可再上诉;按二审审的终审
五、高频易错点警示
- 和解≠调解:诉讼中和解是当事人行为,法院仅审查撤诉申请;调解是法院审判行为,具有司法强制性。
- 二审调解必须制作调解书:一审有例外(第101条),二审无例外,因涉及一审判决效力是否消灭。
- “视为撤销”≠”撤销原判”:二审调解书生效后原判”视为撤销”,是调解书效力的自然结果,非法院对原判错误的否定。
- 再审不是独立审级:再审没有专门程序,借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且再审启动严格,非”第三审”。
- 再审一律开庭:再审审理应当开庭审理(《民诉法解释》第403条),仅按二审程序且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开庭的除外。
- 调解适用范围: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如确认亲子关系)不能调解,但离婚案件可以调解(注意”确认”与”解除”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