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 / 法考 · 2026年7月3日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核心规则精讲——适用范围、买卖双方义务与风险转移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核心规_

这节课呢啊,我们仍然结束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的第二个部分,以后我们有时间进入啊,第二个环节就是国际货物运输法啊,涉及一部分。


上节课呢,我们在讲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时候,涉及到了其中的一部分,重点就是贸易术语,上节课我讲贸易术语的时候呢说。


对学法律的各位来讲,你会不会用贸易术语讨价还价?这不是我们的追求。


当然,
你能够顺便学会,当然是很好的。


但我们最重要的呢,就是每一个贸易术语,它所包含的内容我们要能看得懂啊,因为如果贸易术语看不懂,其实呢,你就看不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自然呢,就无法去。


处理他们买卖合同的纠纷,对吧?所以呢啊,如果你觉得我11个贸易术语太多,抓重点去掌握也是可以的,
但是基本上呢,目前贸易术语呢?在历年真题中考过的其实是八个术语,因此大家掌握的时候呢,可以先把最重要的FOB那仨全方位搞清楚。


变一变风险转移的时间,交货地点加两个特殊规定就出来了。


fca cpt和cip啊,它有关联。


两个盗运合同呢dap和dpu共同特点呢,都是卖方要运到区别呢,就是运到后卸不卸,所以它其实也没多难啊。


那么,搞完贸易术语之后。


买卖法的第二个重点呢?我们来认识一个公约,这个公约呢?叫一九八零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的时候呢,我们直接把它简称叫一九八零年公约,指的就是它。


这个公约呢,在一九八零年的时候缔结,一九八八年生效啊,我国呢,是这个公约的原始缔约国,所以呢,我们和噢相当多的贸易伙伴对外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候。


会落入这个公约的调整范围,
所以它在我们国金这儿呢,是个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啊,八零年公约,但是呢,学八零年公约的时候。


我们可以偷点儿懒,为什么呢?因为八零年公约的很多内容啊,它其实跟咱们的合同法是一样的啊,不是咱们呃公约抄了咱我国合同法哈,而是我国合同法呢。


啊,相当多内容超了八零年公约的内容,所以呢,八零年公约和咱合同法都有的一些内容,
比如说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制度,违约救济制度,不可抗力免责制度,这些呢,跟咱们。


呃,公约和合同法都一样的,因此国金老师呢?通常不在八零年公约这些与合同法相同的点上命题,这个部分如果要命题,那一定不是三国法老师命出来的。


是你的民法老师命出来的,他考在民法合同法那儿,因此呢,
国经考八零年公约主要只考八零年公约,专门针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一些特殊性规定啊。


实际上就是我们下面要学的四个表,所以你把这四个表学会就行了,八零年公约没有在这儿学到的,但如果考试中稍微有点涉及你合同法,那怎么学的?在这拿过来一样用就行了,所以呢,我们下面呢就来搞定。


四个重点,第一个重点呢是八零年公约,它规定了自己的适用范围啊,但这个部分呢,我给大家写了一个总结,
所以呢,各位同学直接翻到我们精讲书的226页就行了。


那精讲书的226页呢?这里有一个关于八零年公约适用范围的一个总结图,所以直接看到这儿啊首先。


八零年公约,它调整的叫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所以自然呢,它要求买卖双方的营业地要在不同的缔约国,对吧?这不用解释嘛。


因为如果买卖双方的营业地一个在北京,一个在上海,这签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吗?不是那只有营业地在我国,
一个在日本,这签的才是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以主体上呢?它要求买卖双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这不言而喻。


哈接着呢,同学说了如下一些合同啊,不属于我的调整范围,这是客体适用范围,哪些不适用呢?为什么不适用呢?我们边讲边说,为什么第一呢?消费者合同就说,凡购买的目的是自用或家用的,
这就不是普通的买卖合同,这是消费者合同。


工业为什么不调整呢?在国内消费者合同也不是由合同法调整的,它由什么法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不对?所以八零年公约说这就不是买卖合同,我不调整它。


第二和第三呢,是特殊的交易方式,公约不调整啊,拍卖销售方式,执行法律另状,比如说司法拍卖这些呢,公约说这销售方式过于特殊了嘛,
这不是一般的常规的。


商事交易中的货物买卖合同我当然不调整,所以叫特殊的交易方式。


第四,不是货物标的的买卖公约不调整,比如说有价证券和货币。


啊,我们买卖货币,比如说你买卖美元啊,或者你买卖什么汇票呀?本票呀,支票呀啊,股票呀等等,这些标的物是货物吗?不是。


而八零年公约叫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供电,所以如果你买卖的标的不是货物公约,当然也不调整,那么真正具有考点的呢?是这个五是货物,但买卖公约也不调整的,记得它俩就行了,船舶或飞机为什么船舶或飞机的买卖公约不调整呢啊?它也是货物没有错,因为。


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要买卖船舶和飞机,都是有法定登记的,要求的。


不同的国家呢?登记的呃,
这个效力还不一样,有的叫登记生效制,有的叫登记对抗制。


好,但八零年公约规定的合同成立,它走的是一般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制度,一方要约并另一方承诺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就成立了。


可是,买卖船和飞机不是要约承诺合同就可以成立的。


通常有一些特殊登记的要求,所以公约说这两个标的呢,还是比较特殊了,所以我不调整它啊。


最后,
电力的买卖为什么公约不调整呢?因为它的交付方式很特殊的,电力的买卖是通过电网传输的,那边一传,这边就到了公约数,我根本不知道啥时候跨了国了。


好,所以如上这些呢,是公约不调整的对象,但是基于法考来讲,可考的就是五船舶和飞机,其他呢,要么它合同性质不是买卖合同。


要么销售方式过于特殊,要么买卖的标的就不是货物,
对吧?所以公约不调整,但是货物公约也不调整的,就记得船舶或飞机就行了啊,接着。


如果一个合同是应当受公约调整的,但公约说这个合同中所涉及的三个问题,我公约不涉及,这就叫内容适用范围的除外项。


那一个国际或买卖合同的哪三个问题工约不调整呢?合同的效力,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产品责任问题。


但法考呢,因为是选择题,选择题中呢,
一定会有干扰性选项,所以在这里呢,我们要进行清晰的概念界别,以防错选。


首先,公约不调整合同的效力。


为什么呢?因为一个合同是否有效,它是需要满足多个要件呢。


我们通常把它称之为合同有效四要件,很好。


各位,你但凡有点合同法基础的,请问一个合同要有效,它必须满足什么条件呢?
我给你数一下。


订立合同的主体要合法吧,对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等买卖的标的要合法吧啊。


意思表示,要真实一致内容形式要合法,这叫合同有效成立的四要件主体客体啊,这个意思表示和。


合同的形式,其实合同有效的,这四要件中后面两个公约是有规定的,因为它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就规定了意思,表示什么时候一致。


他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上不受限制啊,那么也是对形式有了规定,但是合同有效,四要件中前两个问题公约是没有办法统一规定的。


什么人可以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哪怕所有国家都说自然人可以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那也要求这个自然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吧而。


不同的国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一样,不一样不一样,第二,什么样的标的可以合法进行买卖?不同国家是有差异的,那有些国家说了唉,买卖大吗?是合法的。


你在我国,你敢买卖大码吗?不敢有的国家呢?说某些枪支弹药是可以自由买卖的,对吧?在我国,你能买卖吗?不能,所以什么样的标的可以合法进行交易?公约呢,没有办法统一,由于不能统一主体,不能统一客体合同是否有效,公约就只能回避了啊,但注意。


公约不调整合同的效力,但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为什么呢?它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呀,一方要约被另一方承诺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就成立了。


但请问合同成立等于合同有效成立吗?不等于所以做选择题的时候呢?注意准确的理解概念,公约不调整合同的效力,但它调整了合同的成立,不要去混淆这两个概念啊第二。


买卖合同中,合同货物所有权哪时哪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公约是不调整的。


他回避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为什么呢?回避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呢?我们讲到后面你就懂了,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哪时哪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跟这个合同使用的运输方式是直接相关的,当然我们讲到后面就知道了,如果呢,采用的是海运。


由于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交单的时候货物所有权就转移了,但如果你采用的是航空运输或铁路运输。


航空运单,铁路运单不是无权凭证,交单的时候所有权就转移不了,
交货的时候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


那八零年公约说了。


我就调整一个买卖合同,我不能去统一说每一个买卖合同必须以什么方式去运输,对不对?而不同的运输方式,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就不一样,所以这个问题呢,公约没有办法统一,所以他回避了,但是。


公约回避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它规定了货物所有权的担保。


什么叫货物所有权担保呢?作为一个卖方,
你必须对买方担保。


你对卖出去的这个货物,你是有合法的处分权利的啊,买方购买这个货物是能够取得这个货物的合法的所有权的。


如果这个货物人家买方买了之后被第三方追多走了,由此买方的损失你卖方要不要赔?要因为你卖方违反了自己的所有权担保义务啊,所以公约不解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但它规定了货物所有权的担保这个问题呢?如果咱们说的理论一点,明法一点,所有权转移那是一个物权问题。


所有权担保,那是一个债权问题。


八零年公约叫什么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以它自然只能去调整什么关系债的关系,它解决不了物权问题嘛,对吧?所以呢,这是第二个啊,第三。


公约不解决合同货物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但要求卖方承担对买方的质量担保责任。


什么叫产品责任问题呢?如果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至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了,这是不是就是产品责任问题啊?
公约回避了啊,为什么回避了呢?请问产品责任问题本质上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侵权呐!八零年公约叫什么公约?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只能去调整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之债的问题。


它解决不了买卖双方与合同以外第三方的侵权关系的问题嘛,对吧?因此呢,它不解决产品责任问题,但它要求卖方对买方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


你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你合同承诺的质量情况,如果你交付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导致了买方的损失了,卖方要不要赔买房?要也就是说,到底八零年公约是一个合同公约,它只能去解决债权问题,不能去解决物权问题。


其他只能解决合同之债的问题,它不能去解决侵权之债的问题啊,但单纯应对法考呢,因为是选择题,它会有干扰性选项,所以我一再强调说大家有准确的概念界别。


公约不调整合同的效力,但调整了合同的成立,不解决所有权转移,
但规定了所有权担保。


不解决产品责任问题,但规定了卖方对买方的质量担保责任。


总之,他只能去调整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对不对?这叫什么问题?合同之债法律关系啊好了,最后八零年公约明确它是一个强制性公约还是一个任意性公约。


任意性那么理解任意性呢,但凡学过民法的知道叫什么叫任意性,尊重意思自治优先嘛,因此字面理解啊,请问。


如果一个合同是应当受八零年公约调整的,
但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与八零年公约的规定不一致,请问。


合同约定优先还是公约规定优先约定优先,因为公约说了我不是强制性的规定,我是任意性的规定,所以我尊重你意思自治优先,但是。


理解八零年公约的任意性,只理解到意思自治优先这一步不足以做对法考的啊,选项我们往前走一步,这个任意性导致两个结果,第一个结果在我国。


合同若明显明确的选择了准据法,将完全排除公约适用啊,为什么呢?
因为法和公约是互相排斥的,啥意思?我国和日本都是八零年公约的缔约国,一个营业地在我国上海的公司和一个营业地在日本东京的公司签订一个买卖合同。


如果合同中对法律选择只字未提,这个合同自然就落入了八零年公约的调整范围,对不对?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说。


应履行合同发生纠纷,适用日本合同法,这是不是就是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选择呀?好了。


当这个买卖合同发生履约纠纷,诉至法院也好,仲裁机构也好,
法院仲裁庭,你认为在本案中。


将适用双方选择的日本合同法做判决还是八零年公约做判决。


日本合同法因为你要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优先嘛。


接着问你这个合同解决纠纷,解决的时候还有没有八零年公约被适用的可能?肯定没有了,为什么因为公约也是法律,法律和法律之间是互相排斥的,所以合同中准据法的选择是会排除公约适用的,且这种排除将是一种什么排除?完全彻底的排除用我就不可能再用你公约了,用当事人选的法就不可能再用公约了,对不对?这是第一句话,
好第二句话。


双方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


包括选择贸易术语部分,排除或改变公约的规定,因此呢,合同中选择的贸易术语也可以排除公约的使用。


但这种排除将是一种部分排除还是完全排除部分啊?啥意思呢?你看我给你举第二个例子。


一个营业地在我国上海的公司和一个营业地在日本东京的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这个合同对法律选择只字为企业。


但我国和日本都是八零年公约的缔约国,对不对这个合同就自然落入了八零年公约的调整范围,因为你没有选择法律嘛,好公约调整它。


但这个合同呢,双方没有选择准据法,但选择了FOB术语,把FOB术语选进了他们合同中,成为了合同的一部分。


而mob术语的某一些规定跟八零年公约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对不对?好了,这个合同纠纷在解决的时候。


是适用双方选用的FOB术语,还是适用八零年公约的规定?术语因为你选用术语,就意味着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始终是要优先于公约规定的任意性嘛,因此。


很显然,贸易术语的选用也是可以排除公约适用的,但这种排除将是完全彻底的排除,还是部分排除啊?部分即术语有规定,公约也有规定的好。


本案从术语的规定了,但术语没有规定,但公约有的规定本案可不可以适用公约?可以,比如说没有任何一个贸易术语去规定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但公约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没有任何一个贸易术语去规定违约了以后损害赔偿额怎么计算?但公约规定了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所以哪怕选用了FOB术语的一个合同发生违约纠纷,
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这个部分可不可以适用八零年公约?可以因此,贸易术语的选用也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但这种排除只能是什么排除?部分排除。


这种贸易术语的选用只能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在历年真题中,起码考过四回了。


同样的一个选项,你可以做四次啊,这就是国庆呢,因为它重者恒重,所以它个别的考点考试重复率会非常非常的高。


这也是我一再强调说国金要多做历年真题,
因为国金呢?你历年真题做个两遍三遍,上到考场上去,你甚至发现。


某些选项都是一模一样的啊,因为它回避不了这些选项好了,这就是八零年公约的第一个重点呐,它的适用范围简单回忆一下。


首先呢,主体它要求双方营业地在同一个国家还是不同国家不同,第二呢,他对某些合同他不调整,但是是货物买卖,他还不调整的,就记得那个船舶和飞机。


第三呢,一个合同适用公约,但合同中的某一些事儿,公约是不调整的,公约不调整合同的效力,但它调整了合同的成立。


不解决所有权转移,但规定了所有权担保不解决产品责任问题,但规定了卖方对买方的质量担保责任,对不对?最后。


公约明确,自己是任意性的而非强制性的,所以他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优先,但注意。


意思自治的对象不一样,对公约的排除效力不一样。


若意思自治的对象是法,对公约将是完全排除。


但意思自治对象是贸易术语,则只能对公约部分排除啊?好啦,这是第一个八零年公约的考点,接下来呢?我们来说,八零年公约的重点了,八零年公约的重点呢是下面的三其公约对买卖合同中双方义务的规定,为什么呢?因为八零年公约,它调整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所以它一定会对国际货物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做出一些较为特殊的规定,对不对?不同于一般合同法。


而我们一再强调买卖法的重点是要搞定谁和谁的权利义务啊,买卖双方我们上节课就讲了。


买卖双方的义务首先取决于他们的合同约定是要看得懂贸易术语,没有约定的是不是就要适用法律和公约的规定啊?所以八零年公约最最重要,没有之一的就是他对买卖双方。


相关义务的规定,它对买卖双方的义务规定呢很全,但是呢,我们以法考来讲的话,你要抓重点啊,因此呢,
我们请各位同学呢。


先翻到下下一页,即我们精讲书229页,我们先来看一下八零年公约中它对卖方义务的规定。


这里呢,我给大家列了一个非常非常大的表啊,是八零年公约对卖方义务的全方位,无死角的所有规定都在这张表上。


但各位同学,你掌握的时候呢?不用这张表,从头到尾的看啊,你呢?抓两个重点就行了,一个呢是卖方交单义务,
一个是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啊,为啥呢?因为其他你不学,你应该知道呃,而且呢,其他的规定都跟国内买卖法的规定是一模一样的,所以不是我们。


国金考察的重点,国金考察的一定是公约。


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些特殊性规定啊,那么因此呢,两个重点,一个是卖方交担义务,一个是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其他按你合同理解的一般常识来做判断,
都没有什么大问题啊,那么在这里呢,我有一个问题问大家啊。


如果问你买卖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是啥?你觉得卖方最主要义务是啥?交货对不对?但是呢,你看我们让你掌握八零年公约的时候,重点并不是掌握公约对卖方交货义务的规定,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质量,什么数量。


我告诉你,这不是重点好,
反而要求你掌握,貌似不是重点的交担义务和知识产权担保义务,那是不是说明我们的重点跑偏了呢?肯定没有跑偏,那为什么越是合同中卖方重要的一物?在八零年公约中越不重要呢?原因就是因为卖方交货义务太重要了,所以买卖双方自个儿关不关心这个问题关心。


当他关心这个问题的时候,他就会在合同中做约定。


当他合同中有约定的时候,你八零年公约的规定有用吗?其实是没用的,因为你要尊重当事双方的约定,优先的呀啊,
反而呢,公约关心的公约更重要的其实是买卖双方不关心的问题。


因为如果一些问题买卖双方不关心,不在合同中约定,你公约也没有规定,那就这些问题发生纠纷的时候,你让人家法官仲裁员怎么办呢?所以。


所有任意性法律规范主要目的是为了为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一个有效的啥补充,所以为什么八零年公约考察的重点始终是在卖方的?交单义务知识产权担保有原因在于此,哪一个买卖合同不去约定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货物质量必须符合什么要求?货物数量必须是多少吨多少件对吧?
当你买卖合同有约定的时候,其实公约对这些事情规不规定其实是没所谓的,因为它本来就用不上。


因此呢,我们的重点没有跑偏啊,那好了,我们看一下第一个八零年公约考察的对象叫交单义务,为什么交单义务是重点呢?因为在国内货物买卖中。


买卖双方只关心交货,他不关心交单,但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交单义务很重要,为什么很重要,甚至不亚于交货义务,但买卖双方有的时候呢?
他不太在意这一点好。


他只有在通关的时候出了问题,他才会发现哦,交单义务很重要,为什么?因为这是一个国际货物买卖货物要完成交付,货物一定是要通关两次的。


通一次出口国关进再通一次进口国关进通关的时候,就有人去报关,然后呢,海关认为你是合法贸易的货物,是不是才会给你通关啊?当去报关的时候,是需要打开一箱一箱货物,让海关一个一个查吗?
不是,而是把代表货物合法交易的单据。


交给海关,也让他判断这是一个合法贸易的货物,不是一个走私的货物,对不对?所以每一个国际货物买卖都伴随着一些。


单据要从卖方交到买方的手上,以便买方能办通关手续。


但是,八零年公约关于卖方交单义务的规定第一句话也是一句废话啊,你看他要求卖方。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约定的单据,你觉得没有公约这句话,
卖方有没有这个义务啊?有啊,所以这句话就等于是一句废话嘛,所以它重点呢是第二句话,它明确若卖方提前交单享有在交单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错误的权利。


但因赔偿买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啊,这句话三个考点提前交单,只要交单日期还没有届满,卖方先给了一个纠错权,以避免整体损失太大。


但毕竟你的错误有可能给买方导致损失,这个损失要不要赔买方要的啊,所以呢,这才是考点,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你懂了。


比如说呢,我们我国一卖方出口一批货物到法国去买卖合同呢,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肯定有一系列的约定,对吧?同时呢,也会对卖方交付的单据会做一些约定。


这种单据呢,通常会有一些常规单据和一些特殊单据的需求,取决于个案嘛,常规单据就是什么呢?商业发票肯定要有的,不然你通不了关啊,那如果卖方安排运输,肯定要把提单给买方,
不然他取不了货,对吧?卖方去投保,还要给买方保险单,他好去,有了损失,找保险公司求偿嘛,那这个时候呢,这单买卖合同中买方还有一个特殊的要求,也是一个常见的。


要求卖方呢,再提交一个原产地证书,证明这批货物原产于我国嘛啊,这样的话对买方来讲有个什么好处呢?他去报进口关税的时候可以按最便宜的最惠关税清缴,
关税为什么?我国和法国不都是WTO的成员方吗?享受最会关于的关税的这样一个优惠啊,所以呢,要求卖方。


提交这四个单据,然后呢?买卖合同约定说货物最晚11月1号到我马赛港,但是单据呢?你得提前十天到嘛啊,我好去报关呐,那算一下。


货物11月1号到提前十天,那单子呢?10月20号之前到就行了啊,
好了,这时候呢,卖方信任说没问题,我保证给你履行。


接着,10月2号的时候,买方就拿到全套单据了啊,因为这个货物呢,从中方这边上了船了,单据收了,收了之后就寄给买方了,单货分开走,肯定哪个先到。


单找到,所以10月2号的时候买方就拿到单据了,
此时表现出来的就是卖方提前交单了啊,然后呢,买方也没有仔细看这个单子,拿着单据就去报关去了。


过两天呢,海关给了通关文件啦,说你货物是合法贸易通关,但是请你按一般关税先缴清关税,之后货到了以后你才能放通关。


那就法方就说了,为啥按一般关税清缴呀?我货物从我国进口的,我不是应该享受最后一关税待遇吗?啊,那人家海关抖了抖了一堆,
你提高资料说。


哪里证明你来源于我国呀?于是呢,就法方把单子拿过去翻了全套单据中没有原产地证书,那就说明卖方交单失误了吧?于是呢,法方赶紧联系卖方,你看你没有原产地证书,我货物要按一般关税清缴啊,这个时候呢,卖方呢,赶紧来查这件事情,赶紧呢给法方说。


工作人员太马虎了,其实我们原产地证书已经给你开出来了,
但他记单子的时候忘了放在资料包里头了,所以呢,这个时候买方能直接去先向卖方追偿应交付一般关税的损失吗?不能为什么?因为根据八零年公约,卖方先有一个什么权纠错权,所以这个时候呢,唉,卖方说你等着我把原产地证书给你寄过去,所以呢,赶紧把原产地证书寄给了卖方。


买方拿着原产地证书,再次向法国海关去报关。


对不对?法国海关的审查哦,
这个通关文件的原产地证书真实的,于是呢,就退了关税的差价了啊,这样的话是不是减少了整体损失呀?好,但是呢,毕竟法方先按一般关税清缴了关税,然后呢,又拿到了退税,对不对?这过程中法方有没有损失啊?起码有利息损失吧,这些损失能不能要求中方赔啊?可以,因为毕竟你的错导致人家的损失,
该赔还是要赔的,所以为什么先给了卖方一个纠错权呢?就是为了减少整体损失,对不对?但毕竟你卖方错误在先嘛,你当然应该赔偿买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个规定之所以重要,国内买卖法就没有这个规定,国际买卖法才会有这个规定嘛,所以它才重要。


因为国内买卖,你从我国上海把货物卖到我国北京去,你需要去通关吗?不需要,
但没有交单的需求呀啊,所以这是呢。


交单义务的一个重点好了,第二个重点呢,考试频率很高的历年真题中考了七回的要求卖方呢,担保你卖出去的货物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你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这叫知识产权担保啊,但是呢,咱们昨儿讲过思的时候也讲过知识产权有别于一般物权,它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知识产权具有非常严格的什么性。


地域性啊,
比如说如果我搞出一项发明创造,我这个发明创造只在我国,日本,韩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我的专利权就只在哪儿受保护啊?中日韩对吧?其他国家保护我的专利吗?不保护,所以呢,要求卖方担保自己卖出去的货物没有知识产权问题是对的。


但是你不能要求他承担全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担保,他做不到啊,所以呢,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


给予了地域限制,
他说,作为卖方,你只需要担保货物在两个地方不出知识产权问题就行了,勾出来。


一个买方营业地,一个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或使用地,只要在这两个地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就行了。


如果买方自行把这个货物转卖到第三国去,出了知识产权问题,那就跟卖方没有关系了,对不对?这叫知识产权担保的地域范围啊,给你举个例子。


比如说咱我国一公司。


和韩国的一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然后呢,出口一批货物到韩国去,合同中表现出来的韩国是买方营业地。


韩方呢,还说了我部分货物要转卖到日本去,那么合同预期使用地就是日本接受中方就只需要对买方承担韩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担保就行了,对吧?但是。


这批货物呢?韩方收到以后本已转卖日本,但发现这批货物在日本价格跌落,卖过去不挣钱。


但这批货物呢?目前在泰国涨价涨得很厉害,所以他自行将这批货物转售到泰国去了。


好。


但这批货物在泰国通关的时候,被第三方指控说,这个进口的这批货物侵犯了我第三方在泰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好。


于是这批货物就被泰国海关给扣了认定侵权之后就被罚没了,对吧?由此呢,韩方有了损失了,这个损失能找咱中方赔吗?不能于本案中,中方对韩方只承担韩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担保,而你的货物在泰国出了知识产权问题跟我中方是没有关系的啊,这叫两个地域范围。


接着,哪怕这批货物就是在韩国或日本出了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卖方能证明如下三种情形,他是可以免责的,所以叫两大地域三大免责。


哪三大免责呢?买方订立合同时,乙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这个叫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嘛,比如说卖方卖买方货的时候跟他讲了。


我这批货物是假冒的,买方明知假冒而购买,还能不能追责卖方的假冒责任?不能。


这叫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对不对?第二。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的指示供货啊。


买方所提供的只是供货,比如说买方去订这批货的时候,买一批服装,然后呢,给了一堆标签儿给卖方说你每个服装的上面就贴这个标签儿。


啊,接下来进口通关的时候,被第三方指控商标侵权了,买方能找卖方赔吗?不能因为侵权过错,就不在卖方嘛,在买方你让我贴的标签儿呀,那这第二个例外啊,
免责。


第三个免责呢,卖方有证据证明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此时卖方一样可以免责,为什么?因为公约认为,买卖双方谁够谁更熟悉进口国。


买方对不对?所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订立合同后,任何时间发现货物上可能存在第三方的权利。


基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他应该给卖方发一个通知,避免有关侵权行为的发生啊,但如果买方怠于此,
通知想,反正有了损失,你都得赔我。


此时,公约认为买方违反了自己的诚信义务了,就丧失了向卖方追偿的权利。


卖方此时就可以免责了。


那么,我们经常讲到这的时候,有同学会问,这第一个免责和第三个免责有什么区别?区别在哪呢?第一个免责是买卖双方都知道这个东西是假的,知假卖假,知假买假,
而三呢,是买方知道这个货物有问题,但卖方不知道对吧,所以它区别就在于个案的什么啊。


举证责任嘛,你要证明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啊,你看一买卖双方是不是都知道这个货物是假的呀?三呢买方知道这个货物权利有问题,但谁不知道卖方不知道,所以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呀,那所以呢,这就叫知识产权担保的。


两个地域,三个免责,两个地域买方营业地逾期转售使用地,
三个免责呢?买方已知或不可能不知道这东西是有问题的啊。


第二呢,卖方要按照买方的指示供货,第三,买方知道这个货物有问题,但没有通知卖方啊,好了,这是卖方的两个重点的义务。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八零年公约关于买方义务的相关规定也直接呢,看到后面的表格就行了,因此请各位呢,翻到我们精讲书的231页。


231页呢,
是八零年公约对买方义务的规定,我也大给大家打了一个全方位,无死角,所有义务的表格,但同样呢,抓重点掌握就行了。


重点呢,不再支付货款,重点呢,在第二公约关于买方接收货物的规定和公约关于买方检验货物的规定啊,一样的道理。


若问你买卖合同中买方最主要的义务是啥?你肯定说付钱,但为什么公约重点不是他对买方支付货款的规定呢?而是其他规定呢?
一样嘛。


因为买卖双方太关心了,所以合同中会不会约定支付货款的内容啊?肯定会你有约定公约规不规定是无所谓的,所以公约的规定始终是对买卖双方约定的一个啥。


补充啊,因此呢,来看两个重点,第一个重点呢,买方公约要求买方要接收卖方交来的货物,这个接收义务呢,包括两个。


要求买方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采取什么行动呢?这是一个个案的问题。


比如说如果你签的是一个FOB合同,你买方肯定就要安排运输通知承运人,对不对啊?如果你是一个exw合同。


合同约定的交货时期,那你买方就要上门去取货呀,所以这是个案问题,考不着那么重点呢是?工业要求买方提取货物,否则应承担扩大的损失,或由此产生的费用及。


如果卖方自己或通过承运人把货物给你,约到约定的地点,甭管这个货物是好是坏。


请你买方把这个货物接收下来,
接收是买方的义务,但接收不等于接收,什么意思呢?这里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包括卖方交付的货物在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有义务接收。


如果交付的货物质量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八零年公约仍然要求买方接收提取,但是呢?接收不等于接受什么意思?收下来是你买方的义务,你没有收导致的所有扩大的损失和费用公约都要求谁承担?买方,但如果卖方交货质量不符,构成根本违约,
接收不影响你此后的退换货权利的形式啊,所以就叫。


接收是买方的义务,但接收不等于接收这一点呢?不同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合同法。


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合同法包括我国合同法,如果卖方交货不符,质量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是可以不收这个货的,为什么?那就意味着你交来的货物根本不是我买卖合同想要的货物,对不对?我当然可以不收,但为什么八零年公约要求买方先接收后退换呢?
是因为。


它调整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通常是见不着面的,谁把货运过来,常见的承运人。


如果承运人把货运过来买方发现这个货物质量有问题,不接收时间中第一手损失一定发生在谁的身上。


承运人,比如说这艘船就制港了,船只要制港,制港费贵不贵?贵如果承运人不想制港,愣要把货物放在码头,码头占用费贵不贵?
非常贵啊,所以这个时候但凡你买方不接收额外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公约都要求谁承担买方目的呢?就是为了减少整体损失嘛。


好歹你先收下来,但是如果收下来确实交货不符,根本构成根本违约,你该退退该换换嘛,你退换货全能行使,完全不受你此前接收的影响。


所以接收是买方的义务,但接收之后有不接受的权利,当然了,公约也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


买方有权拒收,以避免卖方权利滥用哪两种呢?卖方提前交货,我买方仓库都没腾出来呢,我怎么收啊?或者卖方多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拒收,多交的部分。


但八零年公约下卖方拒收权,只能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使,因此再次强调,如果卖方交来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买方能因此拒收吗?不能。


但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不管质量问题多么的严重,在八零公约框架下都要求买方先接收后退换。


只有提前交和多交的情况下存在着拒收权权利的行使,所以呢,这在历年真题中考过五回了,质量问题一定不能成为买方拒收的理由要求他。


先接收妥善保全符合条件再退换货啊,所以在巴零公约框架下接收是买房的义务,但接收后有不接受的权利。


理解它好了,这是第一个重点的义务,不难理解,第二呢,公约呢,肯定了买方有检验货物的权利。


它只是在要求买房行使检验权的时候,受两个时间,两个地点的限制,勾一下就行了,不用解释啊第一。


或但凡给你运到目的地,你买方有检验权,但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检验呢?勾出这两个字,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多短,那取决于个案问题呢,但是你不能说,唉呦,我想按我的时间,
我现在呢,先休息个一年,我明年再检验行不行啊?不行对吧,最短时间检验。


旅游检验发现,货物存在问题,要求买方呢,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声明不符,但最长最长不能超过收货后多少年声明不符两年。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啊,那叫意思自治优先,所以两个时间呢,最短时间验声明不符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收货后两年,
这不两个时间吗第二?两个地点呢,哪个地方就是你买方的检验地点原则是上原则上是在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啊,只要是卖方把货给你运过来,在你们约定的目的地,那最短时间内请你把货验了。


但如果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道货物需转运检验地点,就可以延伸到转运的新目的地,比如说。


买卖双方签的是一个cif上海的合同,上海是目的地吧,所以货到上海港,上海港的最短时间买方就应当验货好。


但如果订立合同的时候,
买方告诉卖方,这个货物到上海港之后,我还要把它转运到宁波去,最后我这批货物是在宁波厂子内用啊,只要卖方知道货物要转运,转运地点是宁波,检验地点就可以延伸到。


到哪里去?宁波港啊,宁波最后这个目的地啊,但是呢,在这里注意,如果检验地点要延伸到转运的新目的地,有一个条件。


条件是啥呢?
卖方对转运已知还是未知已知,否则对卖方不公平嘛,你懂的嘛,因为运输途越长。


出现毁损灭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呢,如果卖方都不知道你需要转运,你把延伸到检验地点,延伸到转运新目地点,那就说不清楚。


损失发生在运输的哪个阶段了啊?对人家卖方来说不公平,所以两个地点原则上目的地检验。


但如果约定需转运检验地点,就可以延伸到转运的新目的地,
这不就两个时间两个地点吗?好了,这就是八零年公约。


关于买方义务的规定,重点的重点呢?还是接收货物,因为它不同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所以在我们历年真题中考的稍多一些。


好了,上述呢,就是八零年公约的重点了,它对卖方义务的特殊规定,交单义务,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他对买方义务的特殊规定接受货物的义务和行使检验权的限制啊,
考点呢,主要就集中于这个好了八零年公约的,最后呢,不是他归违约救济免责的规定,因为跟咱合同法一模一样,咱不考。


那么最后呢,就是八零年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我们看一眼就行了啊,这里呢,我有一个例子要给大家举,然后呢,你有一定的了解我们来看呢。


这个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这个规定,其实跟咱我国合同法是一模一样的,
但是呢,因为咱国金也考,所以呢,我们也要稍微强调一下,所以请各位呢。


翻到236页啊,讲义236页,我们来看一下呢,八零年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规定。


你如果学过我国合同法,你会发现这个部分的规定跟我们我国合同法中买卖法中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一模一样的。


但咱国金呢,也考风险转移,因为风险转移对买卖双方很重要的点在哪儿?风险转移解决了,
买卖双方对货损承担的问题啊。


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这个损失就要由谁承担?卖方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这个损失就要由谁承担?买方。


我讲了货损的问题,是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重点吧,所以风险转移自然就重要简单啊。


货物风险啥时候转移呢?首先取决于你们在合同中的约定,包括选择贸易术语的约定,因为每一个贸易术语是不是都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啊?那如果没约定,那就从公约的规定,
公约规定跟咱合同法一样,货物实际交付时风险转移,叫交货时风险转移,这也不用解释对不对啊?那这个一般规则呢?公约的规定通常考不着的,因为国金给你的一个案例题中双方多半已经选了一个贸易术语了,此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从贸易术语不从公约的规定了啊,所以呢,这个不重要,重要的在哪儿呢?如果买卖双方买卖的是在途运输的货物,那么货物风险啥时候转移?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这个点呢?
在历年真题中考的稍多一点点。


啊,那因此什么叫在途运输的货物买卖?什么叫合同成立式风险转移呢?下面我给大家举一个案例。


然后呢?我们来做做上面这道题啊,你看我给你举一个案例是这样的,比如说咱们上海一个公司。


和美国纽约的一个公司签订一个FOB合同,从我国呢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纽约去。


好了,由于他们签的是一个FOB合同,他二者之间货物风险啥时候转移啦?唉,
货物在上海港装运上船的时候,它二者之间是不是货物风险就转移了呀啊?没有错好了,这个货物呢?FOB合同签了以后。


卖方不包运,不保险对不对?所以买方是不是安安排运输了呀?买方安排运输以后通知卖方承运人情况。


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了,承运人呢?就要签发海运提单,签发给谁?签发给卖方啊?海运提单嘛,
你把货交给承运人,承运人肯定给你一个。


接货的一个单据嘛,这就是海运提单了,我们待会儿马上要讲的,目前呢,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一个基本的做法,如果是海运的话,理解一下。


叫单货分离啊,这是目前国际贸易的基本做法,为什么要单货分离呢?因为海运快还是慢。


慢,所以这批货物如果从上海运到纽约去,
少说也得在海上走一两月,对不对?那如果单货一起走到了目的地,买方就必须先接单再去报关。


报完官了以后,再凭通关文书去取货,再拿走货,这批货物滞留目的港的时间长不长长,所以呢,自打有了比海运更为快捷的运输方式,主要就是航空运输产生之后。


目前的基本做法就叫做单货分离了啊,货在海上,承运人慢慢运嘛,但单据呢,
买卖方通过某种途径或通过银行通过通过邮寄的方式。


把单呢就寄给买方,你让买方先拿到单据,以后可以提前报关嘛,货物到目的港滞留通关的时间就比较短了啊。


好了,我们假设这批货物呢,4月1号撞上了上海港口的船,正常情况下呢,6月1号到美国纽约港,这还算跑得快的了。


但单货分离的情况下呢?4月15号的时候,美国纽约方就已经拿到全套单据了啊,美国纽约方拿到全套单据可不可以自行去通关报关,
然后拿到通关文书之后,6月1号再拿着单据?去取货可以,但是呢,美国纽约方还有一种想法,什么想法呢?货到以后我拿着单去取货。


承运人是应该把货给我的,别人拿着提单去取货,承运人给不给货啊?一样要给的,为啥呀?因为承运人本来就不认得我,承运人只认得这张提单。


为什么叫提单呢?
提单提单提货单谁拿着提货单去取货?成人士就就应该把货给谁呀?成人只认单不认人的嘛。


所以他就琢磨了,既然如此,我干嘛非等着货到了以后取货再卖货呢?我完全可以在货没到之前,我先把什么给卖喽。


提单给卖了啊,所以呢,这个货物还在海上走着的时候,这个纽约的买方就开始积极询问下家了哈。


假设呢,在5月1号的时候他就找着了一个愿意购买他全套单据的一个第三方,5月1号的时候纽约买方和这个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
将手里的全套单据卖给了第三方。


可不可以可以到6月1号的时候,第三方拿提单去取货,承运人给不给货给的呀?所以呢,他们俩签订了一个新的买卖合同。


它买卖的货物在哪里?在运输途中,所以这里的在途运输货物的买卖就指的是这个纽约买方和第三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对不对?他们之间买卖货物的时候,运输途中的风险再次发生了转移,什么时候在它二者之间发生了转移?5月1号。


在5月1号合同成立时,
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就从纽约买方转移到了第三方,所以你看呢?在我讲的这个案例中,先后有两个买卖合同吧。


我国卖方和纽约买方之间的是FOB合同货物风险呢?4月1号货物装船时转移了,此时叫约定优先,对不对?纽约买方和第三方之间买卖的是全套单据,就买卖了运输途中的货物。


他们之间的货物风险在合同成立的5月1号时发生了转移啊,因此呢,我问大家两个问题。


假设呢,第三方6月1号去取货的时候发现这个货物呢,
出现了失损啊,然后问承运人。


诶,我货为啥失了呢?这前面就说了诶,我们在4月20号的时候。


遭遇海上强烈风暴,那海水雨水太大了,涌进货仓,导致你货物失损了。


证据清晰的显示,损失发生在4月20号,对不对?请问本案的失损应该由这三人中谁承担?纽约买方承担,
那就意味着这个损失第三方可以去找纽约买方赔的啊。


求偿的为什么?因为4月20号的时候货物风险还在纽约买方的身上转移到第三方身上了吗?没有,所以这个损失就应该由纽约买方来承担,那就意味着你可以向他求偿,对不对?但如果第三方去取货的时候啊,发现这个货物呢,一样是失损了,然后问承运人,那我货为啥失了呢?那承运人说了,哎呀,在5月20号的时候,
我们遭遇了强烈风暴。


对不对?海水水灌入导致你的货物失损?证据显示,损失发生在5月20号,那这个损失就应该由谁承担了呀?第三方承担因为很显然这个损失发生的时候,风险已经转移到他的身上了啊,所以呢,这就是风险转移导致的结果,就是看这个损失。


在买卖各方中,由谁承担我们经常讲到这儿的时候,有同学会问,那承运人不赔吗?
那保险人不赔吗?承运人赔不赔?保险赔不赔?不还没讲呢吗?啊赔不赔?那也要看索赔的问题呀。


谁承担损失,谁去索赔呀?对不对?所以呢,风险转移始终在买卖各方中间,重要不重要,重要因为解决的是损失在他们各方中谁承担的问题。


因此呢,这个案例呢,
大概听懂了吧啊,好了,这就是呢,哎,买卖法的内容那么关于买卖法呢啊,我们来看一下它常规命题点是哪呢?你比如说二零一二年这道真题,就本页的这道真题,顺便做一下吧啊,熟悉一下甲公司的营业所在甲国。


乙公司的营业所在我国,甲国和我国均为八零年公约的当事国啊,那就意味着说,他们俩签订的合同没有另行约定法律适用就适用公约呗,对不对?
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该批货物通过海运运输,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我国丙公司,这是不是一个在途运输货物的买卖?对不?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正确?答案很简单。


a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


一,我国知识产权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a项对不对?对,为什么呢?
因为本案买方是乙公司,它营业地是在我国卖方,最起码要担保买方营业地的知识产权担保,所以a项成立不成立成立。


b甲公司出售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一我国或甲国知识产权均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错在哪儿?甲国为什么呢?因为甲国不是买方营业地,是卖方营业地,而公约只要求卖方承担哪儿的知识产权担保。


买方营业地合同预期的转售或使用地对不对?包不包括甲国不包括,所以a对b错,这考的是卖方知识产权担保的地域范围吧,对吧?
接着。


c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d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时风险转移。


c对d对。


c对啊,为什么?因为如果他买卖的是在途运输的货物,就不存在乙公司实际向丙公司交付货物这个。


问题了,因为始终乙公司,他就不会去收货再交付,最终拿单去收货的是谁呀?丙公司对不对?所以他才说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很简单的一道题。


好啦,
买卖法说完啦,买卖法讲完啦,再次强调我们第一章的买卖法,无论是贸易术语还是八零年公约,只解决谁和谁的权利义务关系呀。


买卖双方啊,一个运输合同,它会提到运输,它会提到保险,它也只是解决买卖双方谁有义务去安排运输。


谁有义务去投保?对不对?始终解决的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是解决不了承运人责任和保险人责任的,所以各位同学。


法律关系一定要清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