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 / 法考 · 2026年7月7日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与出口管制法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与出口管_

一、对外贸易法

1. 法律定位与可考性

《对外贸易法》是原则性较强的法律制度,法考不考理论、不考原则,考的是实务和案例,因此该法不太有可考性。传统考点只有一个,即对外贸易经营者。

2.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主体。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规定经历了三个周期的变化:

(1)1994年:最严格限制

《对外贸易法》刚生效时,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审批、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才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此时外贸经营者的主体只能是企业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外贸经营主体;外贸经营权的取得实行审批制。这是中国历史上对外贸经营主体控制最严格的时代。

(2)2004年:放宽限制

中国入世之后的第三年,第一次修改《对外贸易法》关于外贸经营者的规定。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将外贸经营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自然人,从2004年之后,企业、组织或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第二,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只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就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登记备案制比审批制宽松。

但是,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是一个外贸经营者,如果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货物通关时海关可以禁止放行,因为主体资格不合格。因此,2004年只能说中国放宽了外贸经营主体的限制,不能说已经取消了所有限制。

(3)2022年至今:彻底放开

《对外贸易法》再次修改,删除原法第九条,取消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要求。彻底取消外贸经营主体的限制,但凡有资格从事内贸的,就有资格从事外贸。中国走入彻底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时代。

3. 逆向考察

在现在的法考中,《对外贸易法》已不具有可考性,因为外贸经营主体的限制已经完全取消。但出题老师可能逆向考察,例如选项称“现在如果要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需要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必须通过审查批准才能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均为错误。考生应重点掌握2022年之后的现状,避免被逆向考察。做历年真题时,2022年之前考到的登记备案制等内容,属于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出口管制法

1. 立法背景与施行时间

《出口管制法》于2020年通过,2020年12月1日施行,2022年法考大纲将其纳入。此前我国对外贸易管理重管理进口,但在外贸领域被一些国家“卡脖子”的背景下,中国的一些高精尖技术、知识产权、服务需要限制出口到别的国家,以保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安全等。

2. 适用范围

《出口管制法》适用的范围及调整的客体,是与管制物项相关的货物、知识产权和服务。哪怕出口的不是货物,而是有关的专利技术或某一项技术咨询,只要与管制物项相关,就在该法的管制范围之内。

3. 管制物项

管制物项包括两用物项、军品和核等。两用物项即军民两用物项,既可以军用也可以民用。考试中不会问某一物质是不是管制物项,只会表述为该物质被纳入出口管制清单。

4. 管制主体

法条规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但具体哪个部门未明确,因此目前考不着。

5. 管制方式(三套制度)

(1)以清单为基础的出口许可证制度

被列入清单的物项,出口需到有关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拿到许可证才能出口。具体包括三类清单:

  • 出口管制清单(常规清单):每五年根据时间变化调整一次;
  • 临时管制清单:常规出口管制清单中未列的物项,基于突发事件实施临时管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两年期满后,如果还管制,可列入常规出口管制清单;如果认为不需要管制,临时管制清单作废;
  • 禁止出口清单:明确列举禁止出口的物项,以及某些特定的国家和地区不准向其出口某些物项,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不准向其出口某些物项。列入禁止出口清单的,无法申领出口许可证。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需向有关部门说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以便有关部门审查。该制度核心在于两个词:评估和核查,分别适用于许可证颁发的两个不同时间段。

  • 评估:颁发许可证之前,主管部门评估将物项出口给该最终用户、按承诺的最终用途使用,是否会危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评估没有风险,才会颁发出口许可证。
  • 核查:颁发许可证之后,核查最终用户是否确实为承诺的最终用户、是否用于承诺的最终用途。如果另行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则违反承诺。违反承诺的出口方可能被列入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特定组织或个人黑名单,从此成为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对象。

(3)军品出口管制

三大管制物项中管制最严格的是军品。军品出口不仅个案要申领出口许可证,还要求出口主体具有出口专营资格。只有具备出口专营资格的主体(如几大军工企业和部分有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出口军品。

三、贸易救济制度:两反一保

1. 制度概述

贸易救济制度即“两反一保”条例,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本章重点的重点在贸易救济制度,核心核心是反倾销措施。

2. 反倾销措施的核心地位

反倾销措施是本章的核心重点,历年真题中考过18道题,考试重复率非常高。反倾销是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基础,把反倾销整明白后,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变一变即可自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