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权力就可以任性行使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非常麻烦了,大家能理解吧?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其实都能感受到这种现象的存在。
有多少事情是打着“为你好”的旗号,结果却伤害了我们自身的利益?又有多少行为是以“保护你”的名义,对我们的自由施加了不必要的限制?这些都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有一些东西来对这种权力进行约束。
这里必须明确两个关键点:国家强制与程序。
也就是说,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脱离程序的限制,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这是第一个要点。
第二个要点是:法律是一个可塑的规范体系。
关键词是两个字:“可塑”。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具有可塑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
接下来我们要谈的是法律的“可诉性”。
那么,“可诉性”的“诉”是什么意思?很好,这里的“诉”就是“诉讼”的意思。
也就是说,法律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被人们所应用,或者说,法律可以应用于诉讼。
这一点非常关键。
那么,道德规范能不能应用于诉讼呢?我能不能到法院起诉你,说你违反了道德,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是非常荒谬的。
法院只能依法裁判,不能依道德裁判,这一点毫无疑问。
再来看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否具有可塑性?显然没有。
党员干部犯错以后,可以依照党纪对其进行党内处分,比如“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能不能以党纪来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可以。
要追究法律责任,必须经过“纪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
也就是说,必须由监委进行调查,监委是国家机关,不是纪委,虽然两者合署办公,但仍然是两套体系。
最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判。
这一点必须清楚。
所以,只有法律才具有可塑性,可以在诉讼中被人们所应用。
那么,这种“在诉讼中被人们应用”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关键在于主体的不同。
如果是当事人,那么法律充当的是什么?是“起诉应诉依据”。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以法律为依据,到法院去起诉,或者以法律为依据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和辩护。
这叫“起诉应诉依据可争讼性”,这是针对当事人的。
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同样充当依据,但不是“起诉应诉依据”,而是“案件裁判依据”,我们称之为“可裁判性”。
因此,法律的可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可争讼性”;第二,对于法院来说,具有“可裁判性”。
必须明确的是,只有法律才具有可塑性,其他社会规范都不具备这种特性。
而法律之所以必须具备可塑性,是因为只有这样,对于老百姓来说,法律才具有“可争讼性”,才能够被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法官来说,法律具有可诉性,意味着法官必须服从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反过来讲,如果一项法律不具备可诉性,那么第一,老百姓无法用它来维护自身权益;第二,法官也无法用它来裁判案件。
这样的法律就变成了“纸面的法律”,而不可能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真正的法律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它必须能够影响人们的实际行动。
因此,法律的可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
真正的法律必须具有可诉性。
说到这里,顺便问一个问题:宪法有没有可诉性?当事人能不能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到法院起诉?不可以。
法院能不能直接用宪法来裁判案件?也不可以。
那么,宪法有没有可塑性?没有,它没有直接的可塑性。
但是,宪法是不是法律?是的。
法律有没有可塑性?有的。
所以,这三个问题必须分开记:第一,法律有没有可诉性?有。
第二,宪法有没有可诉性?没有。
第三,宪法是不是法律?是的。
有同学可能会问:这难道不矛盾吗?其实并不矛盾。
因为在我国,我们有自己的逻辑体系。
世界上有两种逻辑:第一种叫逻辑,第二种叫“我国的逻辑”。
按照我国的逻辑,这不矛盾,因为我们有辩证法,有唯物主义的辩证法,辩证一下就不矛盾了。
辩证法是可以超越传统逻辑的。
因此,必须记住:宪法是法律,是根本大法,但宪法没有可诉性。
关于法律的这些特征,其实并不需要死记硬背。
只要听我讲一遍,课下再看两遍,基本就可以掌握,可以直接去做题,去体会其中的含义。
接下来,我们来看第四个问题,也是这一节的最后一个问题:法律的作用。
首先必须明确,什么叫“作用”?作用就是“影响”。
法律的作用就是法律所产生的影响。
某一个东西的作用,就是它所产生的影响。
作用就是影响。
当这种影响是积极的、正面的,我们就称之为“好的作用”;如果是消极的、负面的,我们就称之为“坏的作用”。
作用就是影响,就这么简单。
比如我问你:“听课有什么作用?”你说:“老师,听课有用。
”那么,这种“有用”就是听课所产生的影响,也就是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