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构成体系概述
给一个行为定罪需要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犯罪构成体系。以前使用的是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德日体系),但由于司法部要求构建中国自主的犯罪构成体系,现已切换为改良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改良版四要件体系与两阶层体系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属于形式上的变化,且形式变化后变得更加简单。
广义的四要件体系包括四个要件和排除犯罪事由。四个要件分别是: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二、四要件体系的具体内容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要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即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简称为法益。例如,刑法设立盗窃罪,要保护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实施盗窃罪,侵犯的就是他人的财产权。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例如,狗蛋偷了小芳的手机,犯罪客体是小芳的财产权(法益),犯罪对象是手机。财产权蕴含在手机之中。
(二)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只要求具有侵害法益的能力,就能成为合格的犯罪主体。例如,十岁的狗蛋偷了老方的手机,十岁狗蛋具有侵害法益的能力,因此是合格的犯罪主体。
这一点与传统苏联版四要件体系不同。传统苏联版四要件体系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而改良版四要件体系只要求具有侵害法益的能力。
(三)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因果关系。
(四)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
(五)四要件全部符合的初步结论
如果四个要件全部符合,就初步认定构成犯罪。例如,狗蛋偷了小芳的手机:犯罪客体(财产权)符合,犯罪主体符合,客观要件(盗窃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符合,主观要件(故意)符合。四个要件全部符合后,初步认定构成盗窃罪。
三、排除犯罪事由
(一)排除违法事由
排除违法事由是指将之前认定的违法性排除掉,最典型的是正当防卫。
以昆山龙哥案为例:龙哥持刀砍于海明,于海明抢过刀反杀龙哥。按照四要件体系分析:
- 犯罪客体:龙哥的生命法益被侵害,符合。
- 犯罪主体:于海明是合格的犯罪主体,符合。
- 客观要件:于海明有捅龙哥的行为,有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符合。
- 主观要件:于海明是故意捅龙哥,符合。
四个要件全部符合,初步认定于海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律师可以提出排除违法事由——正当防卫。于海明反杀龙哥是因为龙哥先实施不法侵害,于海明为了救自己而行使防卫权,行为是正当的。正当防卫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应被禁止性),因此最终无罪。
违法性可以理解为法益侵害性,即行为应当被禁止。初步认定于海明有罪,是因为其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正当防卫说明刑法应当容许这种行为,不能禁止,因此排除了违法性。
(二)排除责任事由
排除责任事由是指排除可谴责性。即使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无法谴责行为人,就不能认定其为罪犯。排除责任事由包括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
责任能力要求精神正常。如果一个人精神完全失常,就没有责任能力。例如,狗蛋与小芳在公园约会,狗蛋精神病发作掐死小芳。法医鉴定狗蛋案发时确实精神病发作。按照四要件体系:
- 四个要件全部符合,初步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 排除违法事由: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法排除违法性。
- 排除责任事由:狗蛋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没有法规范意识,无法谴责其为坏人,因此最终无罪。
(三)定罪的两步逻辑
给人定罪基本上是两步走:第一步看有没有干坏事(是否制造了违法事实);第二步看是不是个坏人(是否具有可谴责性)。
四个要件全部具备,说明制造了违法事实。如果存在正当防卫等排除违法事由,就将违法性排除,无罪。如果违法性无法排除,再看能否谴责行为人。如果行为人没有责任能力或未达到责任年龄,无法谴责,最终也无罪。
于海明反杀龙哥无罪,理由是正当防卫,排除违法性,行为本身是正当的。狗蛋精神病发作掐死小芳无罪,理由不是排除违法性,而是排除责任事由——无法谴责。在英美法系,排除责任事由称为宽恕事由;排除违法事由称为正当化事由。宽恕事由是指行为仍然违法,但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小孩,刑法宽恕、原谅,不谴责。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本身是正当的。
(四)责任年龄的具体应用
以八岁狗蛋偷老方手机为例:犯罪客体(财产法益)符合,犯罪主体(具有侵害法益能力)符合,客观要件符合,主观要件符合。四个要件全部符合,初步认定制造了违法事实。排除违法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存在。排除责任事由:八岁小孩没有法规范意识,无法认识到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盗窃罪的责任年龄为16周岁,刑法一刀切,默认不满16周岁的人偷东西无法谴责。因此最终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犯罪概念的阶段化理解
犯罪概念不是一个终局意义的点概念,而是一个阶段化的概念,需要分不同阶段理解。
例如,十岁狗蛋偷了老方的手机,交给二十岁的铁牛保管。铁牛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是构成。因为十岁狗蛋偷手机时,四个要件全部符合,初步认定制造了违法事实,此时狗蛋的行为是一个阶段化的犯罪行为(带引号的犯罪行为),该手机是这个阶段化犯罪行为的犯罪所得。铁牛掩饰、隐瞒这个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时犯罪概念只评价有没有干坏事,是对事不对人。
如果是十八岁狗蛋偷手机交给铁牛保管,铁牛同样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此时的犯罪概念不同:十八岁狗蛋既干了坏事,又是个坏人(能谴责),最终要负刑事责任,这是终局阶段的犯罪概念,对事又对人。
因此,十岁狗蛋和十八岁狗蛋偷手机让铁牛保管,铁牛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两个犯罪所得的犯罪概念含义略有不同。
五、苏联版四要件体系的缺陷
苏联版四要件体系与改良版四要件体系的区别在于:苏联版将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放入犯罪主体中,要求成为合格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改良版则不要求,只要求具有侵害法益的能力。
苏联版四要件体系存在一个处罚漏洞(bug)。以法考真题为例:十五岁的甲请求十六岁的乙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事后得逞。
按照苏联版四要件体系分析:甲十五周岁,抢夺罪要求十六周岁,甲不是合格的犯罪主体,直接无罪。乙能否定抢夺罪的帮助犯?不能,因为帮助犯不能孤立存在,必须挂靠一个实行者。甲不构成实行犯,乙也就无法定帮助犯。乙能否定间接正犯?也不能,因为间接正犯要求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需要支配力。本案中乙并未支配甲,只是接应协助。因此按照苏联版四要件体系,甲无罪,乙也既不构成帮助犯也不构成间接正犯,最终无罪。但乙十六周岁,让其无罪不合理,这就是处罚漏洞。
按照改良版四要件体系分析:甲十五岁,但具有侵害法益的能力,犯罪主体符合,四个要件全部符合,初步认定制造了违法事实,是阶段化的实行犯。乙对甲的违法行为有帮助行为,是阶段化的帮助犯。接下来进入排除责任事由阶段:甲责任年龄不够(十五岁不满十六岁),无法谴责,最终无罪。但乙年龄足够,能谴责,最终有罪,定抢夺罪的帮助犯。实行犯是甲(阶段化的实行犯),虽然甲最终无罪,但在四个要件阶段、制造违法事实阶段,甲是带引号的犯罪行为、实行犯。
再以十岁狗蛋强奸小芳、让老大爷望风为例。按照苏联版:狗蛋十岁,强奸罪要求十四岁,狗蛋不是合格犯罪主体,直接无罪。老大爷无法定帮助犯(帮助犯不能孤立存在),也无法定间接正犯(老大爷对狗蛋没有支配力),因此老大爷也无罪。这是处罚漏洞。按照改良版:狗蛋犯罪主体符合(具有侵害法益能力),四个要件全部符合,制造了违法事实,是阶段化的实行犯。老大爷是阶段化的帮助犯。排除责任事由阶段:狗蛋十岁,责任年龄不够,无法谴责,最终无罪。老大爷能谴责,最终有罪,定强奸罪的帮助犯。
六、审查顺序:先看客观后看主观
审查四要件时,客观要件在前,主观要件在后,顺序不能乱,不能先入为主。
(一)沙漠稻草人案
狗蛋来到沙漠,看到前方以为是前女友小芳,拔枪怒射,走近发现是稻草人,四下无人。如何处理?
主观主义认为:狗蛋有杀人故意(主观要件符合),有开枪行为(客观要件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客观主义(多数说)认为:先看客观要件。客观要件的核心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必须对法益至少制造危险。狗蛋开枪对稻草人射击,小芳不在现场,四下无人,对任何人的生命法益都没有制造危险。这一枪与朝天空开枪、朝沙堆开枪没有区别,不是危害行为。客观要件不符合,直接无罪。此时不需要再看主观要件。
现代刑法的理念是:犯罪是行为,不是思想;犯罪是危害行为,不是邪恶的思想。行为本位,行为是基础。思想再邪恶,如果没有危害行为,无法定罪。
(二)面粉运输案
甲把一包面粉交给乙,骗乙说是毒品,让乙运输到某地,乙同意并运输,途中被抓。乙如何处理?
主观主义:乙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运输行为,成立运输毒品罪未遂。
客观主义(多数说):乙无罪。客观上乙有运输毒品罪的危害行为吗?没有。因为甲给乙的是面粉,乙没有运输到真毒品的可能性,没有侵犯毒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运输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客观要件不符合,直接无罪。
(三)尸块运输案
甲杀人后把尸块包装好,骗乙说是毒品让乙运输,乙运输途中被抓。乙如何处理?
乙仍然无罪。虽然甲给乙的是尸块而不是面粉,但对于乙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没有本质区别。乙仍然没有运输到真毒品的可能性,没有侵犯毒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运输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客观要件不符合,直接无罪。
有生效判决认为乙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但该判决存在问题。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普通生效判决并非必须遵守,学界和法考界具有纠错功能。除非判决上升为司法解释或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否则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因此,面粉案和尸块案中乙都应无罪。
七、四要件体系审查任务总结
- 第一步:审查四个要件,判断行为人有没有干坏事,有没有制造违法事实,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 第二步:审查排除违法事由(如正当防卫),判断行为人干的事到底是不是坏事,有没有可能是正当的事。
- 第三步:审查排除责任事由,判断行为人是不是个坏人,能不能谴责他,有没有可能宽恕他。
八、排除责任事由的深层理解
排除责任事由中的责任指的是可谴责性。孔子在《论语》中有言:不教而诛,谓之虐。意思是如果不教育一个人,不让其有法规范意识,做了错事后直接将其杀死,这叫虐杀。如果教育了他,他长大了,有法规范意识,精神正常,知道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还干坏事,就可以谴责他,最终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