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 / 法考 · 2026年7月13日

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_第1张

一、辩护人的权利

(一)阅卷权

阅卷是指查阅、复制和摘抄案卷材料。律师身份阅卷无需经批准,但其他身份如亲朋好友担任辩护人需经批准方可阅卷。

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不允许阅卷。侦查阶段不允许阅卷的原因:第一,侦查阶段若允许阅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能有意或无意将案卷内容告知嫌疑人,导致嫌疑人掌握侦查底细,妨碍办案;第二,侦查阶段证据处于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渐进收集过程,即便允许阅卷也无法阅全,故待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再阅卷。

移送告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告知律师。但告知对象仅限律师,不含亲朋好友。原因是侦查阶段只能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公安机关只承认律师的辩护人身份。

阅卷内容: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诉讼文书包括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证等;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但有三类材料不得查阅: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和会议纪要,上述材料属于应当保密范围。

阅卷地点:检察院或法院。案卷在检察院时赴检察院阅卷,案卷在法院时赴法院阅卷。公安局和监察委员会不是阅卷地点。

阅卷不限时间次数,可带一名助理。检察院阅卷时,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与会见权不同,会见时保证私密性,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阅卷时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主要起到监督作用,防止案卷损坏或缺失。

(二)会见和通信权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无需经侦察机关同意,可直接赴看守所会见。

限制会见的例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会见前需事先经侦察机关批准。原因是此类案件一旦既遂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维护国家安全的价值高于保护会见权的价值。限制会见仅限侦查阶段,起诉和审判阶段不得以案件性质为由限制律师会见权。注意是限制会见而非禁止会见,经批准仍可会见。

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之后核实证据,侦查阶段不允许核实证据。侦查阶段可以了解案情,但不能就已知信息与嫌疑人对账。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可能避重就轻、试探虚实,若律师透露侦查底细,嫌疑人可能调整供述策略,妨碍侦查。侦查终结后证据已固定,方可就证据内容与嫌疑人核实。

侦查阶段两个不允许:不允许阅卷、不允许核实证据。

辩护律师包括值班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侦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保障会见的私密性。

(三)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分为两类:直接调查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

直接调查取证是律师亲自收集证据,专属于律师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是申请检察院或法院代为收集证据,律师和其他身份辩护人均可申请。

律师直接取证:向一般证人取证,可直接进行,只要对方同意配合即可。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辩护律师不得直接接触,必须先经司法机关许可,取得准许调查书后方可接触。但即使取得准许调查书,被害人一方仍无义务配合取证。向被害人一方取证需双重同意:司法机关同意接触,且被害人愿意配合。

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据: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检察院需审查必要性,有必要才去调取。申请检察院调取时,可以通知律师在场。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适用于审判阶段,可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法院需审查必要性。申请法院调取时,无律师在场的相关规定。

总结:申请后家调前家的材料;均需审查必要性;申请检察院调取可通知律师在场,申请法院调取无此规定。

(四)审判阶段的辩护权保障

可带一名助理出庭,助理仅可辅助工作、递送材料,不得发表辩护意见。保障律师发言权。可以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即先主张无罪,退一步讲如果认定有罪,可再从量刑角度主张从轻、减轻处罚。

(五)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实施或干扰诉讼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察机关以外的侦察机关办理。

公安机关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直接侦办或指定其他公安机关侦办,但不得指定原侦办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侦办。

三种情形分析:第一,若涉嫌伪证罪等干扰所承办案件诉讼活动的犯罪,原承办案件侦察机关不得侦办,需由其他侦察机关办理;第二,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如行贿),归监察委员会管辖,公安机关无侦查权;第三,若涉嫌与所承办案件无关的其他犯罪(如嫖娼等),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侦办。

二、辩护人的义务

(一)法定情形告知无罪

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注意要点:第一,该义务规制辩护人,不含值班律师;第二,不在场是指犯罪嫌疑人不在场,而非证人不在场;第三,不够大是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即需承担刑事责任;第四,不正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而非被害人或证人是精神病人;第五,并非凡是对嫌疑人有利的情况都需告知,仅上述三种可能导致无罪或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必须告知。

(二)法定情形告知违法

辩护人在执业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注意要点:第一,该义务规制辩护律师,不含值班律师;第二,时间状态是准备或正在实施,不含曾经实施过的犯罪;第三,危害类型限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不包括经济、金融、贪腐类犯罪。

三、拒绝辩护

(一)律师拒绝为嫌疑人辩护

律师发现嫌疑人利用律师服务实施违法勾当,如要求律师帮助转移毁灭证据、行贿等,可以拒绝辩护。

(二)嫌疑人拒绝律师辩护

分为应当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和其他被告人两种情况。

第一次拒绝:应当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拒绝辩护的,需审查理由,理由正当才准许拒绝,理由不正当不准许拒绝。原因是法律援助是国家提供的免费服务,不得挑肥拣瘦。拒绝后,要么自行委托辩护人,要么另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其他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拒绝辩护的,必须准许,原因是自行花钱购买的服务有权退换。拒绝后,要么另行委托辩护人,要么自行辩护。

再次拒绝:应当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不予准许,由法院指定的律师强行辩护。其他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委托辩护人,只能自行辩护。

四、本章总结

辩护制度核心要点为四个词:种类、范围、权益、拒绝。

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委托辩护时间: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告人可随时委托。法律援助应当情形:盲、聋、哑、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人、缺席审判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等。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延伸,提供临时法律咨询,享有会见、阅卷、申请和见证四项权能。

范围:绝对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刑罚自由能力受限);相对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现赔例外,监护人或近亲属除外)。

权益:五个权利(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审判阶段辩护权、人身保障权)和两个义务(法定情形告知无罪、法定情形告知违法)。

拒绝:应当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和其他被告人在第一次拒绝、再次拒绝时的不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