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分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例如,盗窃罪中,犯罪对象是手机,犯罪客体是手机所蕴含的财产权;故意杀人罪中,犯罪对象是被害人的身体,犯罪客体是该身体所蕴含的生命权。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的行为。
(二)法益的解释功能
法益主要考查其解释功能。刑法的目的解释中,刑法保护的目的就是法益。以下通过典型案例说明法益如何解释罪名的构成要件。
案例一:日本非法侵入住宅罪案
妻子趁丈夫出差,将情夫叫入家中幽会。丈夫知情后报案,控告情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观点一(有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权,即住宅的进入许可权。丈夫作为家主未许可情夫进入,情夫未经许可擅闯民宅,侵犯了丈夫的住宅进入许可权,构成该罪。
观点二(无罪):妻子邀请情夫进入,情夫并未侵犯妻子的进入许可权。夫妻对住宅系共有关系,若一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则难以认定。以住宅权作为法益,实质上是以民法判断替代刑法判断。民法保护住宅进入许可权,是为了保护家庭作为安宁港湾的居住生活安宁状态。因此,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住宅的生活安宁状态。妻子邀请情夫入室幽会,并未破坏住宅的安宁状态,故不构成该罪。
结论:多数说认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二:2022年主观题——空房子案
乙常年在国外,国内房屋长期空置。甲潜入该房屋居住一个月。问甲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观点展示:
观点一(有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居住者的进入许可权。未经许可擅闯民宅,即构成该罪。
观点二(无罪):该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的居住生活安宁状态。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存在值得刑法保护的居住生活安宁状态,故甲不构成该罪。若涉及侵权,可按民法处理。
唯一正确答案:按多数说,答案为无罪。
(三)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冲突
刑法的两大任务是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二者有时方向不一致,存在冲突。
案例:被冤枉者越狱(脱逃罪)
银行家被冤枉定罪,判处终身监禁,多次申诉未果后越狱成功。若日后被抓回,是否构成脱逃罪?
观点一(有罪):脱逃罪的保护法益是监狱的监管秩序。只要逃离监狱,即破坏了监管秩序,构成脱逃罪。被冤枉者也应通过正常程序解决,而非越狱。
观点二(无罪):司法机关已错误定罪,被冤枉者越狱系人之本性、人之本能。若再对其定罪,系司法机关错上加错。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冲突时,应优先保障人权。因此,不构成脱逃罪。
结论:多数说及司法解释均认为不构成脱逃罪,应优先保障人权。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案件事实存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该原则来源于优先保障人权的理念。
二、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按照改良版四要件体系,自然人成为合格犯罪主体,不需要具备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只需具备侵害法益的能力即可。八岁儿童盗窃手机、精神病人杀人,均属于合格的犯罪主体。
1.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真正身份犯是指构成特定犯罪必须具备特殊身份。例如,贪污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刑讯逼供罪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身份。
定罪身份的特点:
- 要求开始犯罪时即具备该身份。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不属于定罪身份。例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在犯罪过程中经评价形成的,不属于定罪身份;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也不属于定罪身份。
- 定罪身份仅针对实行犯(包括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要求,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具备该身份。例如,丈夫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其妻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或间接正犯,但可以构成贪污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2.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定罪不要求身份,但特定身份的人实施该罪时,量刑从重处罚。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时,应从重处罚。该身份称为量刑身份。
3.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考试最常考查的身份。有无该身份,罪名可能不同:国家工作人员贪钱定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定职务侵占罪;国家工作人员收钱定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定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定挪用资金罪。
认定标准:不看编制、不看级别,只看是否从事公务。公务主要指行政管理事务。
示例:
- 公立大学校长、法学院院长、财务处处长:从事行政管理事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公立大学教授、博导: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属于技术性劳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公立大学财务处会计:从事管账等行政管理事务,虽级别不高、可能无事业编制(合同聘用制),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若贪污公立大学资金,定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 交警:无论是否有编制,只要执行执法活动,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立法解释: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如协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计划生育工作),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仅处理村自治组织内部村务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核心标准仍是”公务”。
案例:甲系公立医院副院长,星期一作为副院长与医疗器材公司谈采购事宜并收钱,星期二做门诊开处方并收医药代表的钱。星期一从事公务,定受贿罪;星期二从事技术劳动,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单位犯罪
1. 单位犯罪的分类
按犯罪主体可分为三类:
-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一章,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犯罪。
金融诈骗类犯罪:八个罪名中,只有三个为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其余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三个纯正的自然人犯罪为: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其余如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
2. 成立条件
主体资格:
- 国有单位不要求法人资格。
- 私营单位要求有法人资格(如公司),合伙无法人资格,不构成单位犯罪。
- 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以自己的名义犯罪且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的,也能构成单位犯罪。例如,某银行支行下属营业部以营业部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营业部所有,可认定为单位犯罪。
主观条件:体现单位意志,而非某个成员的个人意志。单位意志的产生方式包括: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的决议;单位领导依照职权作出的决策。单位犯罪可以是过失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揭开单位的面纱:若成立单位的主要目的是犯罪,或成立单位后的主要活动是犯罪,则不定单位犯罪,而直接定自然人犯罪。
3.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区分核心在于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 体现单位意志;
-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缺少任一条件,即属于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
案例一(2008年主观题):大型国有公司15名领导集体决策,将公司100万元应收账款私分。虽体现单位意志(集体决策),但为特定少数人(领导层)谋取利益,而非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利益,属于个人犯罪,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若为人人都有份,则属于为单位谋取利益,构成单位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二(2015年真题):公司经理赵某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但未经单位授权,未体现单位意志。虽为单位利益,但缺乏单位意志,属于个人犯罪。
4. 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处理
单位实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纯正自然人犯罪),应提炼出单位中某些自然人在实施犯罪的事实,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案例一: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盗窃电力,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盗窃罪。
案例二:孤儿院院领导集体决策卖掉孤儿,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拐卖儿童罪。
案例三:化工厂厂长与副厂长等集体商议,将一斤氰化钾借给厂长的儿子,后者用于毒杀情敌。儿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化工厂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故意杀人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可提炼出化工厂的直接责任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5. 处罚规则
原则:双罚制
既罚单位,也罚个人。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理由:若没收财产(办公设备、生产资料),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工人失业,造成社会问题。刑法并非要将构成犯罪的企业搞垮,而是让其缴纳罚金即可。
对个人的处罚对象包括两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直接负责某方面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落实的人员)。
例外:单罚制
单罚制仅罚个人,不罚单位。原理:单位犯罪往往是少数领导瞎搞,若罚单位(罚金来源于单位合法资产),等于让全体成员为少数领导的行为买单,违背罪责自负原则,有株连无辜之嫌。因此,例外单罚时只罚领导个人。
6. 单位犯罪后单位消灭的处理
真没了: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此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假没了:单位被合并、兼并到新单位。此时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三、总结
犯罪客体要点
- 犯罪客体是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区别于犯罪对象。
- 法益具有解释功能,可用于解释罪名的构成要件。
-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多数说认为是住宅的生活安宁状态。
- 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
-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源于优先保障人权。
犯罪主体要点
- 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侵害法益能力即可,不要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 身份犯:真正身份犯要求定罪身份(犯罪开始时具备,仅针对实行犯);不真正身份犯要求量刑身份。
- 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不看编制、不看级别,只看是否从事公务。
- 单位犯罪分类:纯正自然人犯罪、纯正单位犯罪、不纯正单位犯罪。
- 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国有单位不要求法人资格,私营单位要求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满足条件也可构成;须体现单位意志;可以是过失犯罪。
-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区分:须同时满足单位意志和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 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个人犯罪。
- 处罚:原则双罚(单位罚金+个人),例外单罚(只罚个人);单位真没了追究个人,假没了追究原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