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 2025年7月6日

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之辩

自动草稿_第1张

这事儿有没有争议?其实并没有争议。

这是什么?这是常识啊,大家都能明白。

常识一定有一些要求,既是道德要求,又是法律要求,这有啥好争议的呢?这是一个明晃晃亮晶晶的现实问题。

随便举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

比如说,道德要求我们不能撒谎,这没问题吧?而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呢?是啊,在民法当中它被称为“帝王原则”,在行政法当中也强调诚信。

道德要求我们与人为善,而法律也禁止我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刑法就是用来调整这些事情的。

道德要求我们孝顺父母,法律当中也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所以说,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有重合,这是没有争议的,同学们也不可能有争议,除非这个人睁着眼说瞎话。

那么,我们争论的就不是在内容上,而是在概念上。

第一个限定是在本质上,而不是内容上。

第二个就是必然,必然当然就区分于偶然。

我们关注的是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有没有必然联系,而不是有没有偶然联系。

偶然联系,谁能避免呢?这个世界本来就是普遍联系的嘛。

我们关注的不是偶然,而是必然,概念上或者本质上的必然。

所以,争论展开的前提是要明确争论的前提是法律和道德之间有没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也就是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当然,大家听出来了,既然争论的是法律和道德有没有本质上或者概念上的必然联系,那很自然就分成两拨人了。

有些人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那也就意味着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是两回事儿。

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

既然是两回事儿,那意味着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不一样,这很正常。

我和你在本质上是两回事儿,说我的要求和你的要求不一样,也很正常。

那很自然就会得出什么结论呢?“恶法亦法”。

因为我和你不一样嘛,不一样很正常,因为本来就是两回事儿。

当然,反过来讲,还有一拨人肯定就会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他们认为,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是必然绑定的。

那就意味着,如果一个法律违反了道德的要求,那就相当于说你背离了自己的本质,你违反了自身的本质,那你都自我否定了。

那这样的法律当然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很自然就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恶法非法”的结论。

明白了没有?“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这两个结论是怎么得出的?是围绕法律和道德有没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展开的。

认为有,那就得出“恶法非法”;认为没有,那就是“恶法亦法”。

清楚了没有?就是这样一个道理。

好了,赵老师刚才花了这么大的时间和精力去解释这个概念上的必然联系,这个有必要吗?太有必要了。

因为大家知道,我们这儿研究的是一个真问题。

既然是个争议,就意味着争议一定会有展开的前提,或者说有限定的前提。

如果说这个限定的前提被打破了,这个争议往往也就没法儿存在了。

任何争议都是被限定前提的,限定范围的,能理解我意思吧?
举个例子,我这儿放了一杯茶水,我拿起这个水来喝一口,我说:“这个水真好喝。

”我发表了我的看法。

同样的水,你喝一口,你有没有可能觉得不好喝?觉得很一般?有没有可能主要是你爱喝绿茶,而这个是红茶才好喝呢?或者说普洱才过瘾呢?或者说我就爱喝冰红茶。

你会发现不同的人,他的口味是不一样的。

那我说这玩意儿好喝,你说不好喝,我和你有争议了吧?那我和你的争议是围绕什么展开的?有没有限定范围?有啊,是围绕这个茶水到底好喝不好喝展开的。

关于它是茶水,关于它放在一个杯子里,这都是没有争议的。

这个东西能解渴,现在这个温度它是温的,清楚了没有?那你会发现在这个问题上,我和你有争议吗?没争议啊。

记住了,争议是被限定范围的,争议的限定范围被打破了,争议就不存在了。

所以一定要明白,我们围绕法概念争议展开的限定就是法律和道德,有没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如果说这个限定被打破了,或者说被改变了,这个争议往往就不存在了。

比如说,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关于“恶法非法”“恶法亦法”的争论,其前提是不是法律和道德之间有没有内容上的必然联系?不对。

为啥?因为不是内容上的联系有争议,而是概念上的内容上有重合。

我说了,这事儿没争议,只要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就行。

或者说,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的争论,其前提是不是法律和道德之间有没有偶然的联系?也不对。

因为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有一些偶然的关联,这有啥好争议的呢?也没有人会否认呀。

就算是有偶然的联系,也无所谓呀。

所以,概念上的必然联系这两个限定要明确。

既然争议展开的前提是法律和道德之间有没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那很自然就会分成两个阵营或者两种说法。

有人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或者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系,是两回事儿。

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不要把二者混为一谈。

那这个时候,这拨人当然认同“恶法亦法”。

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它也依然是法律,“恶法亦法”。

至于这波人,大家注意,认为法律和道德不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我们起个名字,叫做法律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认为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儿,不要把二者混为一谈。

那现在的问题来了,同学们,既然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那也就意味着实证主义在研究法律的时候,或者说在给法律下定义的时候,关注的标准一定是非道德性的标准。

因为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那就不需要关注道德性的标准。

你关注非道德性标准不就完了吗?
那这个非道德性的标准,实证主义找到了几个呢?同学们,实证主义找到了两个。

第一个叫社会实效,第二个叫权威性制定。

我们来解释一下。

首先,什么是权威性制定呢?所谓的权威性制定,强调的是一种官方的身份。

只要一个要求、一个命令、一个规则,是有权机关,是官方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官方按照官方所承诺的程序制定、认可发布的,那这个时候它就满足权威性制定这个标准,它就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