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式进入具体知识的学习阶段。在之前的小节中,我给大家介绍过学习方法,强调要采用体系化、图示化和案例化的方式来进行学习。对于民法的学习,我们首先要从总体上有一个大体的感觉,而具体的知识内容则可以通过后续的第二轮、第三轮学习逐步补充完善。
以《民法典》总则编为例,我们之前提到过,总则编经过提取公因式后,可以分为两个主要制度: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这两个制度相对比较抽象。如果有人问你《民法典》总则编学什么,答案就是这两个大的制度。而这两个大的制度下,又各有三个问题,总共六个小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三各一”。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学习的重点其实是民事主体。《民法典》第二条大家已经非常熟悉了,它明确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了体现人文关怀,《民法典》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但这更多是一种宣誓性的表达。
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是由三个要素组成的,大家在学习法理学时应该也接触过,法律关系通常被认为有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在这里,民事主体就成为了考试的第一个重点。我讲课的特点就是紧扣考试内容,考什么讲什么,怎么考就怎么讲。对于不考的内容,我们就不必浪费时间。因为法考只是一个通过性考试,它的应试性是非常强的。
大家要明白,法考并不是一个需要长时间高强度复习的考试。一般来说,即使没有任何基础,六个月的复习时间也足够了。在这六个月里,也不需要每天都高强度学习。每天学习三到四个小时就足够了。当然,有些同学可能会像我们一样,在考试前的暑期阶段,每天学习十个小时。但其实,考试前猛学并不是一个好的策略。现在大家应该保持一个轻松的心态,该玩就玩,该吃就吃,每天听三节课,看十页书,做两道题目就足够了。慢慢地,大家就会掌握这些知识。
接下来,我们来看民事法律事实。它包含三个制度,分别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同样地,这里也是“三三各一”的结构。现在,我们把讲义翻到第四页,来感受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事主体。大家可以在讲义上给民事主体打上三颗星,因为考试的重点就在这里。
民事主体这个概念其实并不简单,它不仅仅是民事主体,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民商事主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实是商主体,而纯粹的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在座的各位,包括你和我,都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自然人。除了自然人之外,还有非自然人,也就是组织。这些非自然人既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商主体。商事主体当然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但它们的主要身份还是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