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法考 · 2026年7月13日

刑法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与犯罪构成体系

刑法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与犯罪构成体系_第1张

一、三段论推理的基本结构

1.1 三段论的定义

三段论推理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例如:大前提”凡是人都会死”,小前提”柏拉图是人”,结论”柏拉图会死”。再如:大前提”凡是法考生都是好学生”,小前提”我是法考生”,结论”我是好学生”。将三段论推导运用到刑法中,称为司法三段论

1.2 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与小前提

在司法三段论中,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是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则有罪,不符合则无罪。

1.3 大前提与小前提的区别

大前提是一个一般性的命题,是恒定不变的;小前提是一个个别性的命题,是变量。法律规定是一般性命题,是恒定的量;案件事实是个别性的,是变量,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事实。

二、大前提:法律规定与构成要件

2.1 从法律规定到构成要件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但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从232条中提炼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构成体系(如四要件体系)。犯罪构成体系中的那些要件就是大前提。

2.2 犯罪构成体系的完整性

犯罪构成体系是一个最完整的”零部件清单”,但构成具体犯罪并不要求所有要件全部具备,而是按需具备。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需要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但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不需要死亡结果和因果关系。如狗蛋朝小芳开枪未打中,狗蛋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此时不需要讨论死亡结果和因果关系。

2.3 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件再往下分解,就是构成要件要素,即条文罪状中的具体词语,是最小单位。

2.4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2.4.1 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

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的区分,涉及哲学上的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概念。

  • 事实判断:有客观标准,能做真假判断。如”前方走来一个男人””今天下雨了”。
  • 价值评价:没有客观标准,受价值观影响,不能做真假判断。如”这是一个渣男””下雨天真糟糕”。

认定毒品属于事实判断,有客观标准,不同法官认定结论一致,毒品属于记述的要素。认定淫秽物品受法官价值观影响,不同法官可能得出不同结论,淫秽物品属于规范的要素

其他例子:护照属于记述的要素;侮辱属于规范的要素。

2.4.2 成文的要素与不成文的要素

  • 成文的要素:法条中明确写出来的要素。
  • 不成文的要素:法条中未写,但实际上必须有的要素。例如盗窃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盗窃罪条文中未写明,非法占有目的就是不成文的要素。

2.4.3 客观的要素与主观的要素

  • 客观的要素: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
  • 主观的要素: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三、小前提:案件事实的认定

3.1 案件事实的认定主体

认定案件事实主要是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的任务。但当按照程序法、证据法最终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时,案件会交给实体法(刑法)处理。

3.2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法官不能拒绝审判疑难案件,即使案件事实未查清,也必须继续审理。此时在刑法上需要树立一个规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3.3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该原则仅适用于案件事实存疑(小前提存疑),不适用于法律规定存疑(大前提存疑)。

3.3.1 案件事实存疑的例子

练习一:甲的车丢失,警察在乙的家里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亲自偷了车,要么替他人窝藏了车,但到底是哪种情况无法查明。此时存疑有利于被告,应认定乙替他人窝藏车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比盗窃罪轻)。

练习二:甲的车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亲自偷,要么替他人窝藏,要么是不知情而购买到赃车,但到底是哪种无法查明。此时应认定乙不知情而购买到赃车,最终无罪(对乙最有利)。

3.3.2 法律规定存疑的处理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但对行为符合哪个罪的构成要件举棋不定(如对甲杀人后拿走钱包的行为,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这属于对大前提的存疑、对解释法律规定的存疑。此时不能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而应当继续研究法律规定和理论,把区分标准搞清楚。如果允许在此情况下适用有利被告原则,则傻瓜都能当法官。

四、正确推导:符合性判断与案件事实提炼

4.1 符合性判断

小前提只有符合大前提才能构成犯罪。简单的符合性判断(如狗蛋为泄愤杀死小芳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不会作为考点,考试会考查复杂的符合性判断。

4.2 案件事实的提炼

案件事实不应理解成一个点、一条线或一个面,而应理解成一个多面体。在案件事实中可以进行提炼和归纳。

例子:孤儿院几个领导开会决定卖掉孤儿小芳,小芳被卖到青楼。拐卖儿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该罪。如果固定理解为”单位拐卖儿童”,则无法处理。但可以从案件事实中提炼出”某些自然人(领导)在卖儿童”,这些自然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主体要件,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

4.3 循环往复推导

三段论的推导需要循环往复,从不同侧面去提炼案件事实,一次推导可能不够。

例子:杨某杀害执法人员。

  • 第一次提炼:杨某在杀人。找大前提”故意杀人罪”,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
  • 第二次提炼:杨某杀的不是一般人,而是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属于妨害公务。找大前提”妨害公务罪”,符合,构成妨害公务罪。

同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罪,这种现象称为想象竞合。想象竞合的处理规则是择一重罪论处,最终定故意杀人罪。

4.4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核心应理解为禁止重复处罚原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评价两次(认定构成两个罪)没有关系,但不能重复处罚(不能两罪并罚),因为只有一个行为,两罪并罚等于把一个行为重复处罚,侵犯人权。

一个行为不但可以同时构成两个罪,还可以同时构成三个罪、四个罪,需要循环往复从不同侧面提炼案件事实。最终不能并罚,要择一重罪处理。

五、总结

定罪标准即改良版的四要件体系(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定罪方法是三段论推理。

  • 大前提: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 小前提:案件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仅适用于案件事实存疑。
  • 推导:循环往复推导,对案件事实进行多面体式的提炼,注意想象竞合与择一重罪论处。

接下来将沿着改良版的犯罪构成体系,依次讲解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再讲解排除犯罪事由,逐一审查、逐一打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