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限性是注定无法突破的限制,是必然受到的限制;而缺点或者缺陷是本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是可以克服、可以修正、可以避免、可以改正的——能明白我的意思吧?局限性是必然受到的限制,缺点或者缺陷是本不应该出现的问题,这就是它们的区别。
换句话说,我后面列举的都叫“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这意味着这些东西都是必然出现的,是不管法律怎么努力、法律人怎么努力,一定会有后面这些表现,一定会有后面这些问题;而缺点或者缺陷,我们可以克服、可以改正。
能理解我的意思了吗?就这个道理。
同学们,局限性和缺点不一样。
法理学有用,同学们,不单单对你学这个知识,对你正常日常生活当中、正常的智慧的生活也是有价值的。
没发现很多同学在日常生活当中就分不清楚什么叫局限性、什么叫缺点吗?非得把自己的局限性当作自己的缺点去克服,爱钻牛角尖,把自己搞得很累,同时没有任何的实际价值。
那同学都怎么办呢?有的同学干脆把自己的缺点当作自己的局限性去回避,然后对自己没有提出任何更高的要求,永远没法进步,原地踏步。
清楚了没有?大家注意,理性生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像我们这儿一样——要区分局限性和缺点。
不要把自己的局限性当作自己的缺点去克服,否则活得太累;同时也不要把自己的缺点当作自己的局限性去回避,否则你没法进步。
能不能明白我的意思啊?生活是如此,复习法考不是也一样吗?你再给我做个选择题:法考没有考满分,是局限性还是缺点?——局限性。
没人能考满分,该过就过,能不能明白?不要钻牛角尖,这是不是放弃的艺术嘛?
第二,法考没有考过,这是你的局限性还是你的缺点?——这就是你的缺点了,它不可能是局限性。
那努力怎么考不过?让你报名就做好了给你发资料的准备,能不能过完全属于你自己。
如果法考考不过是局限性的话,那费劲了,那意味着他就不应该让你报名;或者法考没考过,那别人也没法苛责你了——这是局限性嘛。
能明白吧?那意味着啥?那意味着你注定考不过?进来没有?这意味着你和法律它是啥状态?要生生相克的状态是吧?人家别人是缺五行,缺金木水火土,你是五行缺民法、刑法、理论法、行政法、诉讼法,是五行缺法,和法律生生相克——不是你克法,就是法克你。
哪有这种人呀?不可能。
说大家注意,清楚了没有?理解它的意思:局限性和缺点不一样。
我们这儿谈的叫“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它告诉我们,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当中,法律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些问题法律搞不定,并且是注定搞不定。
能明白吧?法律并非万能。
当然,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反对对法律作用过分夸大,它也反对对法律作用过分贬低。
过分贬低的是什么?就是虚无主义——“有法律没法律一个样”,这也不能这样。
换句话说,有些东西还是必须得有法律来调整。
所以说,法律作用的局限性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就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
它是对法律作用的一个冷静的、理性的、正确的看法:看到了法律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有些问题必须要靠法律解决,而有些问题就没有必要强行去苛责法律了,因为这个问题属于局限性,法律注定搞不定。
那我接着刚才这个思路往下推:既然有些问题法律注定搞不定,那咋办?有些问题法律是注定搞不定的,那咋办呀?这个时候我们再强行发挥法律的作用还有价值吗?没有价值了。
除了这个问题继续搞不定,除了法律的权威性、它的价值受到人们的质疑,没有任何好处。
换句话说,法不强人所难,人也不能强法所难。
能理解我意思吧?有些问题法律注定搞不定,那就不要让法律上了嘛。
那我们怎么办?我们就换其他的方式来处理。
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不就可以结合了吗?就法律规范作用发挥不了的场合和领域,就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嘛。
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可以结合;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不也就可以绑定了吗?我们说,法律作用有局限性,有些问题解决不了,那当然可以通过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党的纪律来解决问题了。
能明白吧?
同时,在整个社会当中,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的整体格局也就成为必然了。
我们除了有诉讼,还有什么?仲裁、和解、调解。
除了有诉讼,还可以发挥“枫桥经验”等等作用。
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律作用有局限性。
诉讼是法律主导下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没法化解所有的纠纷,那诉讼之外的纠纷或者不适合通过诉讼来化解的纠纷,就交给其他方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