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规范是宗教领袖或者宗教组织颁布的,而党的纪律则是由党组织发布的。
它们都不是国家层面制定认可的产物,而法律则是国家制定认可的产物,体现国家意志。
制定和认可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两种方式,那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它们有共性。
无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是在强调四个字——“从无到有”。
制定是从无到有,认可也是从无到有,但两者“从无到有”的内容不同。
制定是内容上的从无到有,即原本没有的要求,现在被凭空创造出来,这就是制定。
而认可也是从无到有,但不是内容上的从无到有,而是效力上的从无到有。
也就是说,某个东西原本就存在,但之前没有法律效力,国家通过认可赋予它法律效力。
比如“习惯法”,就是典型的认可产物。
习惯原本就存在,是自然形成的,不是国家创制的。
国家将这个已经存在的习惯赋予法律效力,它就变成了习惯法。
因此,制定和认可都是从无到有,但一个是内容上的从无到有,一个是效力上的从无到有。
认可又分为两种方式: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
明示认可是指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将某种社会规范(如习惯)赋予法律效力,使其成为法律。
默示认可则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在判决中赋予某种社会规范法律效力。
明示认可的结果是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不特定的一般人;而默示认可的结果是判决,只对案件当事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为什么要区分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呢?因为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同。
明示认可将社会规范写入法律,使其具有普遍效力;而默示认可将社会规范写入判决,只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有效。
因此,明示认可是普遍的,默示认可只具有个案效力。
接下来谈谈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在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种普遍性与特定的地域范围相关,是一种“属地”的普遍性。
而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的普遍性往往是“属人”的,即超越特定地域范围,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要求。
例如,诚信是普遍的道德要求,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遵守。
但一个美国人在美国不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只有当他来到中国时,才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这说明法律的普遍性与地域相关,而其他社会规范的普遍性与“人”相关。
此外,近代以来,法律的普遍性还要求平等对待一切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既然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普遍有效,那么在该地域范围内的所有人都应遵守同一套标准,这就意味着人人平等。
当然,这种平等是近代以来的要求,古代社会并不存在这种平等。
最后,虽然法律与一定的国家地域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尽管存在差异,但从发展趋势来看,法律的要求越来越趋同,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综上所述,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党的纪律)在制定主体、效力来源、普遍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产物,具有属地普遍性,强调人人平等,并呈现出全球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