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 2025年6月23日

关于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一个现象,那就是并非所有人都参与股票投资。

据不完全观察,可能十个普通人当中,有八个人不会炒股,只有两个人可能会涉及股票交易。

而从法学专业角度来看,不同法学分支的学习者在股票投资方面的参与度似乎也有所不同。

关于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探讨_第1张

比如学民商法的人,他们更多地专注于自己专业的领域,像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属于民商法学博士的研究范畴。

而学法理学、行政法、国际法的人,似乎在股票投资方面参与度更高一些。

当然,这只是从一个侧面观察得出的,并不能说明什么绝对的道理,只是让我们感受到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在生活中的不同表现。

现在我们来重点探讨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那就是财产关系。

在财产关系中,有一些行为是不产生司法效果的,这类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内心根本就没有想要产生法律约束力,只是单纯为了人际交往而进行的行为。

这就涉及到了一个专业术语——好意施惠,也叫情谊行为。

无论怎么称呼它,其实质就是人际关系中的行为。

我们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的维护是必不可少的。

很多行为,比如邀请他人一同观看演出或比赛、承诺在火车到站时叫醒对方、顺路帮人投递邮件、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无偿指路、青年志愿者服务、请客吃饭、搭便车等,这些都是好意施惠行为的具体表现。

这些例子只是列举了一部分,实际上好意施惠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列举的这些只是为了让人们更好地感受和理解这类行为的性质。

在法律考试中,好意施惠行为也是考查的重点之一。

同学们在平时接触最多的两种好意施惠行为是请客吃饭和搭便车。

我们先来看请客吃饭这种行为。

请客吃饭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风俗习惯。

比如在北方,人们比较喜欢请客吃饭,像大学宿舍里,新生入学时,大家可能会轮番请客,增进彼此的了解和感情。

而在有些南方地区,大家出去吃饭可能更倾向于AA制,各自承担自己的费用。

不过,这些不同的风俗习惯并不影响好意施惠行为的本质。

请客吃饭本质上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当事人并没有想要产生法律约束力,也没有想要建立合同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认知,好意施惠行为不存在合同关系。

既然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在民事责任方面,我们知道民事责任主要有三种,其中两种与合同有关,一种与合同无关。

好意施惠行为既然没有想要产生合同,就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在考试中,如果出现关于请客吃饭和搭便车这类好意施惠行为的题目,同学们不要去考虑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因为这是不可能存在的。

但是,好意施惠行为倒是有可能因为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侵权责任。

我们先来看请客吃饭这种情况。

请客吃饭是很常见的社交行为。

比如,有同学邀请老师去吃火锅,老师满怀期待地去了,结果发现火锅店关门了,邀请人没有去。

这种情况下,老师能不能追究邀请人的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呢?答案都是不能。

因为请客吃饭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请客吃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爽约,也就是放鸽子。

这种情况下,大家互相理解一下就好,下次有机会再补上。

重点是当邀请人和被邀请人都如约而至,而且双方都很开心。

比如,邀请人在酒桌上拿出自己珍藏的酒招待客人,但客人不会喝酒,只喝茶。

这种情况下,如果邀请人极力劝酒,导致客人出现身体不适,比如胃出血,需要去医院洗胃,花费了医药费,那么邀请人是否需要赔偿呢?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极力劝酒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第一是侵害行为,第二是损害后果,第三是因果关系,第四是主观过错。

这四个要件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

在请客吃饭的场景中,如果邀请人存在极力劝酒的侵害行为,导致客人出现胃出血等损害后果,而且这种损害后果与邀请人的劝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邀请人在劝酒时存在主观过错,那么就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邀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通过以上对好意施惠行为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类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注意在进行好意施惠行为时,既要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也要避免因不当行为而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