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点地位
因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考查介入因素。该部分的考试分值占”因果关系”这一讲总分值的70%,属于五星级考点,要求达到理解、记忆、应用并最终熟练运用的程度。
二、介入因素案件的基本模型
(一)标准案例:狗蛋杀小芳案
狗蛋要杀小芳,捅了两刀以后走了。遭受重伤的小芳被邻居狗剩救起,狗剩开车送小芳去医院,途中铁牛违章驾车不慎酿成车祸,车祸导致小芳死亡。
铁牛违章驾驶肇事导致小芳死亡,与小芳的死亡有关系,构成交通肇事罪。现在的问题是:狗蛋的杀人行为与小芳的最终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
狗蛋已经有了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已经成立。在成立的基础上,能否定故意杀人罪既遂,要看杀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就在成立的基础上构成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但又已成立故意杀人罪,就只能定未遂。因此,因果关系的判断对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有重大影响。
(二)案件特点
此类案件的结构特点是:先有一个先前行为(如狗蛋的杀人行为),接下来出现一个介入因素(如铁牛制造的车祸),最后导致一个结果(死亡结果)。要判断的问题是:这个死亡结果与前面的先前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
三、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对于介入因素的案件,判断标准是”介入因素两步走”。
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是否异常,其实是一个发生概率的问题,属于经验判断,较难判断。判断时一定要注意:所给情景是一般化的情景还是具体化的情景,有具体场景交代的,要具体情景化判断。
- 一般情景下突然发生车祸,认为比较异常。
- 具体情景示例:甲乙二人将小芳劫持到车上,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将小芳推下车,小芳跌落路面,一分钟后被后面的车撞死。在高速公路上把人推下车,被后面的车撞是大概率事件,因此这起车祸不异常。
介入因素不异常的处理: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之间具有引发关系,即介入因素是由先前行为引发的,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要算到先前行为头上,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案例中,小芳被后车撞死的结果要算到甲乙推下车这一先前行为上,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异常的处理: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之间是独立关系,即介入因素不是先前行为引起的,没有引发关系,此时进入第二步。狗蛋杀小芳案中,狗剩送小芳去医院途中铁牛酿成车祸,题中没有交代具体场景,该车祸比较异常,与狗蛋先前的杀人行为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比较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谁对结果的作用更大
介入因素异常、与先前行为构成独立关系时,进入第二步:判断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谁对死亡的作用更大,死亡结果跟谁有因果关系。第二步共有三种情况:
- 介入因素作用更大:死亡结果与介入因素有因果关系。狗蛋杀小芳案中,题中交代”车祸导致小芳死亡”,即车祸直接导致小芳死亡,介入因素(车祸)对死亡的作用更大,车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铁牛对死亡结果负责;狗蛋先前的杀人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狗蛋成立故意杀人罪,但不能定既遂,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 先前行为作用更大:先前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真题示例:甲重伤乙,乙被送往医院,医生存在一定过失,乙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介入因素是医生的一定过失;医生的过失行为比较异常,不是甲的重伤行为引发的,二者是独立关系。进入第二步:题中交代”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说明还是重伤对死亡的作用更大,重伤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医生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甲如果只是想伤害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甲如果就是想杀死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两者作用一样大:二因一果。改编案例:甲将丙打成重伤后离开;乙路过,与甲没有丝毫联络,趁机也将丙打成重伤后离开;丙因伤势过重(伤上加伤)而死亡。介入因素是乙的出现及伤害行为;乙的出现对甲来说没有想到,属于”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是异常的,乙的行为与甲先前的行为是独立关系。进入第二步:两个都是重伤,对死亡的作用没有明显差异,认为作用基本一样大。作用一样大的结论是:二者都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
两步走标准小结
- 第一步: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这是经验判断,是发生概率大小的问题。有具体场景的要具体情景化判断:把人从高速路上推下路面后再发生车祸被车压,该车祸不异常;没有具体场景交代、普通地说路上突然发生车祸,则属于异常。
- 介入因素不异常:直接得出结论,有因果关系。
- 介入因素异常:进入第二步,第二步共有三种情况(介入因素作用更大、先前行为作用更大、作用一样大即二因一果)。
四、介入因素的种类
考试从介入因素的种类进行分类考查,共有三大种类: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一)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1. 基本案例:悬崖边苏醒坠崖案
乙要杀仇人苏母,在悬崖边把苏母砍成重伤昏迷,乙认为苏母死了,下山离开。过了几分钟,苏母慢慢苏醒,艰难地爬了两步,结果掉下悬崖摔死。问题:这个死亡结果与乙前面的杀人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是苏母爬两步掉悬崖,属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判断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要具体化、情景化、设身处地地判断:苏母被砍成重伤昏迷,醒来时迷迷糊糊,不是正常人睡醒的状态;在重伤苏醒的情况下本能地爬两步,不异常。而且案发地点在悬崖边,把人砍晕在悬崖边,爬两步掉下悬崖是大概率事件,不异常。介入因素一旦不异常,按两步走标准直接得出结论:有因果关系,乙的故意杀人罪构成既遂。
2. 特殊问题:被害人自杀
案例:甲伤害了乙,把乙毁容,乙感觉无法见人,自杀身亡。问题:甲要不要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杀,一般认为比较异常。进入第二步:看先前伤害行为对死亡作用更大,还是自杀对死亡作用更大。乙系自杀身亡,说明自杀对死亡作用更大,死亡结果算到自杀头上,不算到先前行为头上。因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实务处理上,法官一般会把自杀身亡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对甲加重处罚,但这已经是另外一种技术处理;从理论分析来说,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原则性结论:被害人自杀身亡,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记住该结论后,遇到此类题直接适用,无需再用两步走标准推导。
真题示例:甲向乙讨债,乙不还,甲把乙拘禁,称只要还债就放人。乙深感无力还债,跳楼自杀身亡。死亡结果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3. 原则的两个例外
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两个结果加重犯里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例外的理由:这两个罪都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就能构成,而是要求长期累积才能构成,具有持续性。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是父亲扇女儿一耳光就构成,而是今天扇明天打、长期暴力干涉,最后女儿实在忍受不了而自杀;虐待罪致人死亡,也不可能虐待一次就构成虐待罪,而是长年累月虐待,被害人实在受不了而自杀。这里面有一个累积效果,因此认定有因果关系、算致人死亡,是可以理解的。
(二)第三人的行为
1. 基本案例:甲追砍丙、乙开枪案
甲持刀追杀丙,丙逃跑。乙看到这一幕后,直接开枪把丙打死,乙与甲没有丝毫联络。问题:死亡结果算到谁的头上。
介入因素是第三人乙开枪打死人,该介入因素异常(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且与甲无意思联络)。进入第二步:甲的行为与乙的行为谁对死亡的作用更大,显然是乙的行为作用更大。死亡结果与乙有因果关系,与甲没有因果关系。甲持刀追杀虽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只能定未遂;乙要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 特殊考点:阻断救助行为(救生圈案)
标准案例:甲把乙推下水,想淹死乙。丙(乙的朋友)看到后,赶紧给乙扔了一个救生圈,乙抓住救生圈,脱离危险。丁与甲没有意思联络,丁想弄死乙,强行把救生圈捞走,乙无奈被淹死。问题:乙的死亡算到甲的头上,还是算到丁的头上,还是二人均担(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指的是一个制造危险的行为。丙的行为是救助行为,不是介入因素;丁的行为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是介入因素。
丁的行为异常(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与甲无意思联络),进入第二步:看甲的行为与丁的行为谁对死亡的作用更大。如果没有丁的出现,甲把乙推下水淹死,甲的作用当然最大;但本案中,甲把乙推下水虽给乙制造了致命危险,题中加了一个条件——丙扔救生圈,当乙抓住救生圈时,甲的作用就已经变小,其制造的溺亡危险已经变得没那么危险。而丁的阻断行为起到了关键作用,作用更大。因此死亡结果与丁有因果关系,与甲没有因果关系: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只能是未遂。
结论:遇到有阻断救助行为的案件,死亡结果算到阻断行为上,而不算到先前行为上。适用前提是:存在一个现实的救助行为,且该救助行为有救活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做题时直接适用该结论即可,无需再用两步走标准一步一步判断。
3. 应用案例:拒绝输血案
甲重伤了乙,乙被送往医院。医生说必须赶紧输血,只要输了血就没有生命危险。结果乙因宗教信仰拒绝输血:其教义认为,要保持信仰圣洁就必须保持灵魂圣洁,要保持灵魂圣洁就要保持血液圣洁,不能输入他人的血,否则血液、灵魂、信仰都被玷污。乙誓死捍卫自己的信仰,拒绝输血后死亡。
甲有伤害行为,医生有救助行为,乙自己实施了阻断行为,阻断行为人是他自己,死亡结果要算到阻断行为头上,即算到乙自己头上,不能算到甲头上。用两步走标准判断也能得出正确结论,但直接适用阻断救助行为的结论更快。
(三)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1. 基本案例:血友病案
甲轻伤害乙(如扇耳光),导致乙嘴角流血,没想到乙一直流血不止,原来乙有血友病,最终流血死亡。甲无法预见乙有血友病。问题:甲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
乙是血友病患者,属于特殊疾病、特殊体质。这个特殊疾病在甲伤害乙之前就已经存在,相当于乙体内早就有”定时炸弹”,因此疾病本身不是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必须是先前行为发生以后才介入的因素。但是,疾病的发作算介入因素:甲的伤害行为把”定时炸弹”引爆、让疾病发作,疾病的发作算是介入因素。
特殊体质这种介入因素,不需要用两步走标准一步一步判断。因为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无非是想判断介入因素是不是先前行为引发的(引发关系),有引发关系就有因果关系;而题中已交代得很清楚,疾病发作就是伤害行为引起的,只要有引发关系,就有因果关系,而且此类案件一般都有引发关系。
结论:遇到特殊体质的案件,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一律有因果关系。
2.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负刑事责任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最终要负刑事责任。有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客观要件的问题,最终负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要件,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主观上对死亡结果要有过失。
血友病案中,甲的轻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有引发关系),但题中交代甲无法预见乙有血友病,说明死亡结果对甲来说是意外事件,甲对死亡结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不用对死亡结果负责。因此甲最终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客观上因果关系成立,主观上过失不成立。
3. 实务案例:嫖客心脏病案
实务案件:妻子在巷子口招嫖卖淫,丈夫在旁边的屋里嗑瓜子、看电视,明知妻子招嫖还为其保驾护航。妻子与一个嫖客发生纠纷后呼救,丈夫冲出来抓住嫖客的肩膀,用膝盖顶上去,嫖客被顶倒在地,浑身抽搐后死亡。原来该嫖客有心脏病,被顶了一下后心脏病发作,抽搐死亡。
客观上:这是特殊体质案件,丈夫顶的行为引发了心脏病发作,有引发关系,因此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最终负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丈夫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是否有过失,要看丈夫是无法预见还是应当预见”顶一下就会死人”。如果是无法预见,就是意外事件,不用负刑事责任。
(四)三大种类小结
介入因素的三大种类: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一般案件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去判断;已经总结出结论的情形(如被害人自杀、阻断救助行为、特殊体质),直接适用结论即可,无需再用两步走标准,速度更快。
五、无法查明的案件
无法查明的案件难度较大,考试喜欢考,是五星级考点。遇到无法查明的案件,实际是判断能不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如果是单独犯罪,能适用该原则;如果是共同犯罪,要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一)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铺垫案例:甲乙二人共谋一起开枪把丙打死,二人都开了枪,丙死亡。事后证明,甲那一枪把丙打中、打死,乙枪法太差没打中。甲打中了,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虽然没打中,但对死亡结果也要负责,跟着定既遂。理由是:二人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有”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乙要对共犯甲制造的结果负责。注意:此时乙定既遂,并不是说乙与死亡有因果关系,而是因为共同犯罪要对同伴制造的结果负责。
共同犯罪加无法查明的情形:甲乙二人商量好一起朝丙开枪,最后丙死了,查明身中一弹、只有一颗子弹把人打死,但无法查明致命的这一枪是甲打的还是乙打的。结论:此时无需查明,二人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都要定既遂。原因:只有两种可能——如果查明是甲打死的,乙要负责;如果查明是乙打死的,甲也要负责。所以不管是谁打死的,另外一个都要负责,无法查明就无需查明。
(二)单独犯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1. 铁索桥案(死亡时间无法查明)
实务案件:公园的铁索悬桥上人满为患,桥突然翻转,众人纷纷坠落,底下河水很浅但有大石头,死伤无数,场面非常混乱。不法分子狗剩看到小美躺在地上不能动(不知死活),趁机把她的钱包拿走。营救人员到来时发现小美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死亡时间:有可能是在狗剩拿钱包前就已经死亡,也有可能是在拿钱包后才死亡。
死亡时间只有两种可能,逐一分析:
- 拿钱包之后人才死(拿钱包时人还活着):在昏迷的人身上拿钱,定盗窃罪。
- 拿钱包之前人就已经死了:在死人身上拿钱包,原则上定侵占罪。
盗窃罪比侵占罪更重。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定更轻的侵占罪,即按第一个死亡时间认定——拿钱包之前人就已经死了,是在死人身上拿钱。认定这个死亡时间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结论:当死亡时间无法查明的时候,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2. 连环碾压案
案情:甲夜晚开车不慎把丙撞倒在路中央,丙不能动,甲逃跑。五分钟后,乙开车不慎又压到丙,也逃跑。十分钟后救护车到达,发现人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人是在乙碾压之前死的,还是在乙碾压之后死的。前车(甲)与后车(乙)不是共同犯罪,各自只能单独处理。
处理方法:把两种可能的死亡时间逐一分析,然后挑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认定。
情形一:后车碾压之前人就已经死了。后车无罪(相当于压的是尸体);前车要定交通肇事罪。
情形二:后车碾压之后人才死。后车把人压死,有因果关系(如果还有过失,则有罪)。此时前车与最终死亡是否就没有因果关系?不一定。判断前车的撞击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时,后车的碾压就成为一个介入因素,启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第一步,前车把人撞倒在路中央后逃跑,过了五分钟被后车碾压,这是大概率事件,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不异常则直接得出结论——前车与死亡也有因果关系。此时属于二因一果,前后车都有因果关系。
| 死亡时间情形 | 前车(甲) | 后车(乙) |
|---|---|---|
| 情形一:后车碾压前人已死亡 | 有因果关系,构成交通肇事罪 | 无罪 |
| 情形二:后车碾压后人才死亡 | 有因果关系(二因一果) | 有因果关系 |
从前车角度总结:两种可能情形下,前车都有因果关系、都有罪,因此认定死亡结果与前车有因果关系,不会冤枉他。
从后车角度总结:情形一无罪,情形二有罪,到底属于哪种情形无法查明,对后车要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后车无罪。
最终结论:前车有罪,后车无罪。这实质上是按第一个死亡时间认定的(后车碾压之前人就已经死了),即按死得更早的死亡时间认定,符合”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该认定对后车有利;对前车其实也是有利的,具体理由在交通肇事罪部分专门讲解。
方法总结:连环碾压案中,前车与后车不是共同犯罪,各自单独处理,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该原则派生出子原则: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找到那个可能死得更早的时间,按那个时间去下结论即可。
说明:此处只是为无法查明的案件建立基础框架,后续在共同犯罪部分还要专门巩固练习无法查明的问题,在交通肇事罪部分还会详细讲解连环碾压案。
六、学习方法提示
学了第一章、第二章就刷真题,结果错一大片,这是正常现象,原因有两个:
- 刑法相当于数学题:理解了公式定理,并不意味着练习题立马就能做对;它不同于政治课,政治课把大段的结论背了,做题就能直接得分。
- 复习顺序是先学总则、再学分则,但真题是总则和分则结合起来、打乱考查的,大多数真题是综合性的题。分则的具体罪名(如交通肇事罪)里有许多很具体的规定,分则没学、具体内容没装进去时,总则只掌握了一个框架,不一定能把综合性的题做对。
正确的做法是:整个总则、分则全部学完了再开始刷题,那时候再提高答对率。不要因为学一章刷一章题做不对,就自暴自弃或否定老师。要按规律去学,保持平和的心态,稳扎稳打,不要着急。
七、本讲总结
- 因果关系要按步骤判断:先判断”因”,再判断”果”,再判断因和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即介入因素的问题)。
-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一定要达到熟练运用的程度: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经验判断、概率问题,注意具体情景化判断);不异常,直接得出结论有因果关系;异常,进入第二步比较作用大小,第二步共有三种情况(介入因素作用更大、先前行为作用更大、作用一样大即二因一果)。
- 熟悉无法查明案件的理论框架与分析框架:共同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法查明即无需查明;单独犯罪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 后续遇到具体知识点再串联起来,最终形成真正的答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