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犯罪是危害行为
客观要件共有三个: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犯罪首先得是一个危害行为。审查案件必须按顺序审查,先看客观后看主观,如果客观要件不符合,直接无罪,后面的主观要件即使符合也不用考虑。
二、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一)危害行为的定义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至少制造危险的行为。只有对法益制造危险的行为,才算是危害行为。
(二)生活行为不构成危害行为
案例一:劝说跑步案
甲想杀死乙,劝说乙到马路上去跑步,希望乙被车撞死。乙去跑步,果真被车撞死。
问题: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罪。
理由:甲是劝说行为,劝说行为不会给乙的生命法益制造实际危险,因为乙可以答应也可以不答应。真正制造危险的是乙自己,乙是自己给自己制造了危险,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甲的劝说行为只是一个生活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不是危害行为,直接无罪。
案例二:赠送溜冰鞋案
小芳想杀死男友狗蛋,送给狗蛋一双溜冰鞋,希望狗蛋溜冰时摔死。狗蛋溜冰,果真摔死。
问题:小芳构成什么?
答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罪。
理由:赠送溜冰鞋是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不要先考虑小芳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先看客观,客观要件不符合直接无罪。
案例三:赠送大枣案
甲送乙一袋大枣,希望乙被噎死。乙狼吞虎咽,果真被噎死。
问题:甲如何处理?
答案:无罪。
理由:甲的赠送行为是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乙是自己把自己噎死,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三)加入危险要素后转化为危害行为
案例四:特制溜冰鞋案
小芳给狗蛋送溜冰鞋想弄死狗蛋,但这次送的溜冰鞋底层里面装了炸弹,希望狗蛋溜冰旋转时原地爆炸。果然原地爆炸,狗蛋被炸死。
结论:小芳的赠送行为制造了危险,属于危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五:毒大枣案
甲给乙送的大枣里面添加了毒药,乙被毒死。
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三、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一)降低危险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直接无罪。
案例:推一把躲石头案
狗蛋与小芳在峨眉山山脚下欣赏风景,山顶猴子拨弄一块石头往下掉,按正常自由落体将砸中小芳头部,会当场砸死。小芳没看到,狗蛋看到,轻轻把小芳推了一把,石头砸中小芳肩膀,肩膀受伤,轻伤。事后查明狗蛋完全可以用力推开让小芳什么部位都没被砸中,但狗蛋当时心里挺坏,想让小芳肩膀受伤,以后做事没有担当,做不了灭绝师太,所以轻轻推了一把。
问题:狗蛋构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无罪。
理由:孤立看,轻轻推一把导致石头砸到肩膀好像制造了伤害结果,但整体看待、比较看待,如果不推一把,石头会砸到小芳头部,当场砸死。石头自由落体本来制造了致命危险,推一把导致变成了伤害危险,由致命危险降低为伤害危险,属于降低危险。降低危险在客观上是办好事,不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要件不符合,直接无罪。
(二)替代危险
替代危险是开创了一个新的危险流,替代了原来的严重危险,本身属于危害行为,但可能基于紧急避险等排除违法事由而无罪。
案例:火场扔小孩案(德国真实案例)
狗蛋家着火,大人不在,婴儿在二楼睡觉。隔壁老王冲进火场,抱着孩子要冲出火场,发现火势太猛,抱着孩子已无法下楼,无奈之下在二楼窗户把孩子扔到院子草垛上,孩子摔成轻伤,老王自己跳下来没受伤。
问题:老王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无罪。
理由:扔小孩不是降低危险。要降低危险应当是把火势变得越来越小,比如拿灭火器灭火,这才叫降低危险。但老王是把小孩扔出窗外,开创了一个新的危险流,这个新危险流的危险比原来危险降低了,只是导致轻伤,替代了原来致命的危险,属于替代危险。由于开创了一个新的危险流,扔小孩行为本身就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要件符合。但基于紧急避险排除了违法性,所以无罪。
(三)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的对比
| 比较项 | 降低危险 | 替代危险 |
|---|---|---|
| 相同点 | 效果上都把一个致命危险变成了伤害危险,最终结果都无罪 | |
| 本质区别 | 没有开创新的危险流,只是降低原有危险的程度 | 开创了新的危险流,替代了原有危险 |
| 危害行为要件 | 不符合(打叉),不是危害行为 | 符合(打勾),是危害行为 |
| 无罪理由 | 危害行为要件不符合,直接无罪 | 危害行为要件符合,但基于紧急避险等排除违法事由而无罪 |
(四)活学活用:砍胳膊案
郭芙与杨过在小树林约会散步,毒蛇竹叶青咬了杨过手指头,毒液开始蔓延,如果蔓延到胳膊再到心脏,杨过就完了。郭芙拔出刀,抓起杨过的胳膊一刀砍下去,把杨过胳膊砍掉,变成独臂。
问题:郭芙砍这一刀属于降低危险还是替代危险?
答案:属于替代危险,因为紧急避险而无罪。
理由:如果要降低危险,应当用解药把毒药毒性往低降,这才叫降低危险。但郭芙直接把人胳膊砍了,开创了一个新的危险流,这个新危险流只是导致重伤,替代了致命危险,所以是替代危险。在危害行为要件上符合,走到排除违法事由中的紧急避险,基于紧急避险无罪。
四、被害人自陷风险
(一)核心判断步骤
做题两步走:
第一步:先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被害人还是行为人)。
第二步:判断该危险实行者对危险有没有认识能力、有没有控制能力。
原理:一个人如果能认识这个危险,能控制这个危险,还支配危险往前发展,那么危险导致的结果,由他自己负责。
(二)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案例一:学弟跳湖案
大一男生喜欢大四学姐,疯狂追求,学姐不搭理。一天晚上学姐把学弟约到湖边,说如果敢跳进湖游到对岸,就答应做女朋友。学弟直接跳进湖里往前游,发现自己不会游泳,淹死了。学姐拍拍屁股走人,第二天湖面上飘来尸体。后来把学姐抓了要定罪。
问题:学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无罪。
理由:第一步,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学弟,因为是他跳湖。第二步,学弟对跳湖危险有认识能力,也有控制能力(完全可以拒绝,不跳湖)。学弟能认识危险,能控制危险,还支配危险往前发展,危险导致的结果由他自己负责。学姐只是教唆被害人自陷风险,没有实施危害行为,没有制造危害结果,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
案例二:求仁得仁案(嫖娼染性病案)
狗剩明知卖淫女小美患了严重性病,两人谈好价钱,狗剩脱完衣服,卖淫女说体检报告出来,得了严重性病,问要不要算了。狗剩说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扑上去,结果感染梅毒、淋病。
问题:轻伤结果由卖淫女负责还是狗剩自己负责?
答案:狗剩自己负责,卖淫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危险的实行者是狗剩自己。狗剩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卖淫女没有隐瞒,如实告知)。狗剩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可以拒绝)。狗剩能认识危险,能控制危险,还实行危险、支配危险往前发展,危险导致的伤害结果由他自己负责。卖淫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构成传播性病罪(分则内容)。
案例三:放火后救人案
甲放火烧乙家,乙不在家,乙的小孩在家。乙回家看到家里着火,知道孩子在里面,奋不顾身冲进去救孩子,结果被烧死。
问题:死亡结果谁负责?
答案:甲负责,甲构成放火罪并对死亡结果负责。
理由:导致乙被烧死的危险实行者不是甲,而是乙自己。甲放火时乙不在家,甲的放火对乙没有制造危险,只是对屋内小孩制造危险。乙自己冲进火场被烧死,乙是危险的实行者。乙对危险有认识能力,但认为没有控制能力(因为要救小孩,不能袖手旁观),所以不能让乙自己负责,死亡结果由甲负责。
案例四:放火后救现金案
甲放火烧乙家,乙回家看到着火,知道家里没有小孩,但有5000元现金,为救5000元现金奋不顾身冲进去,被烧死。
问题:死亡结果谁负责?
答案:乙自己负责,甲对死亡结果不负责。
理由:面对5000块现金和面对小孩不一样,救5000块现金不能不要命,乙可以不冲进去。乙冲进去救普通物品,属于异常行为,应当自己负责。这是观点展示中的多数说。
(三)多数说与少数说:救援者死亡结果的责任归属
多数说:不看救援者的身份,只看被救对象的性质。
如果被救对象是救人或者救贵重物品(如珍贵文物、重要文件),救援者被烧死,死亡结果由放火者负责。
如果被救对象是普通物品(如5000元现金),救援者被烧死,由救援者自己负责,放火人不负责。
即使救援者是消防队员、邻居或无关第三人,结论也一样。邻居冲进火场救小孩被烧死,死亡结果由放火人负责;邻居冲进火场救5000元现金被烧死,由邻居自己负责。这是基于社会主义价值观和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
(四)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案例一:绑绳救妻案
乙女因违法行为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三楼临时关押。丈夫甲为救乙,经乙同意,爬到三楼,给乙腰间绑了一个绳子,把乙往下吊,乙同意。结果绳子断裂,乙被摔死。
问题:死亡结果由乙负责还是丈夫负责?
答案:丈夫负责。
理由:危险的实行者是行为人丈夫,因为是他绑绳子、往下放。丈夫对危险有认识能力,也有控制能力(可以不这么干)。丈夫能认识危险,能控制危险,还支配危险往前发展,危险导致的结果由行为人自己负责。丈夫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反驳理由:第一,妻子同意只是同意丈夫冒险,并不是同意丈夫要自己的命。第二,即使妻子同意放弃生命,这个承诺也是无效的(被害人承诺问题,后面专门讲)。
案例二:醉驾送女友案
一对男女朋友参加聚会吃饭,散场时女朋友让男朋友开车送她回家。男朋友说已经喝高了,不能开车,给叫网约车。女朋友觉得在众人面前没面子,说不送就就地分手。男朋友吓得上车醉驾,因醉驾意识不清酿成车祸,导致车上女朋友死亡。
问题:女朋友的死亡结果谁负责?
答案:男朋友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
理由:第一步,危险的实行者是行为人男友,因为他是开车的人。第二步,男友对危险有认识能力(知道自己喝高了),也有控制能力(完全可以拒绝,分手就分手)。男友能认识危险,能控制危险,还支配危险往前发展,危险导致的结果由行为人自己负责。不能说女朋友”no zuo no die”所以女朋友自己负责,必须按两步走分析。
五、做题方法论:凭技巧而非凭感觉
(一)两种做题方法
凭感觉:凭朴素的正义感、道德直觉。有的题能做对,但不能保证所有题做对,答对率不能稳步提高,答错率不能稳步降低。主观题无法写出理由。
凭技巧:按步骤一步一步去做题。虽然麻烦一点,但答对率可以稳步提高,答错率可以稳步降低。主观题能写出理由。
(二)专业直觉的培养
直觉分为两种:道德直觉和法律专业直觉。道德直觉一般老百姓都有,不用专门培养。法律专业直觉是通过长期的技巧性训练、专业训练,最后形成的一种专业直觉。
如同打台球:业余选手凭感觉大力出奇迹,偶尔能蒙对,但不能形成稳步的准确率。专业选手通过技巧训练,每天练每个动作,一步一步纠正,形成肌肉记忆,即专业感觉、专业直觉。正式比赛时不需要想第一步怎么架杆、第二步怎么瞄点,直接凭专业感觉完成。
刑法考试三小时断300个案,有限时间内没法靠技巧一步一步分析,只能靠专业感觉。但专业感觉来自平时技巧训练。平时按技巧一步一步练,考场上练出专业直觉,三小时断300个案。
结论:上考场不能靠道德直觉,要靠平时技巧训练得出的专业直觉。到了主观题,因为有专业直觉是通过专业技巧练的,所以也能写出理由。
(三)核心口诀
有罪的理由都是相同的,但无罪的理由各有各的不同。如同托尔斯泰《安娜·卡列尼娜》开篇:幸福的家庭都是相同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有罪是全部符合;无罪是在某一个地方打叉,但到底是哪一块打叉,一定要搞清楚,这才是技术分析。应试还得技术流,要严格的逻辑推导,不能囫囵吞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