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 / 法考 · 2026年7月14日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_第1张

一、证据与证明的区别

证据是静态的,是客观材料,如物证、书证等。证明是动态的,是拿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匹配的操作过程。证据占内容量的80%,证明占20%,两者同等重要。

二、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种类也被称为法定种类,是国家证据有几种由法条明确规定的类别,具有法定性。分类也被称为学理分类或理论分类,是法条上一般没有,由专家学者基于研究进行的人为理论分类。不管是法定种类还是理论分类,都是考试重点。

三、证据的法定种类

(一)物证

物证是用外观、外形、尺寸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物证拍摄的照片仍然是物证,照片只是物品的载体,反映的还是物品本身。

物证与书证并非完全相互排斥,同一个材料从不同角度可能既是物证又是书证。例如,海关查获的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黄色杂志,从走私物品角度是物证,从内容是否淫秽角度是书证。一个证据不一定非得是单一的某一个证据种类,有可能跨好几个证据种类。

(二)书证

书证是用内容和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可读性,可以读出思想来,也许是文字,也许是图画,也许是图形。

书证一般产生于案发前、中、后,但不产生于办案活动中。例如,预谋抢劫前画的银行地形图是书证;抢劫过程中在银行墙上写的字是书证;抢劫既遂后写的日记是书证。但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制作的逮捕证、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不是书证,是办案文件。

书证与相关材料的区分

以下通过案例说明书证与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的区分:

案情:戴老师家被盗,警察勘察现场后根据戴老师回忆制作失窃物品清单。戴老师后发现保险柜内名表和金条也被盗,自行制作补充清单交给公安。公安调取嫌疑人李佳的通话详单,发现其与左宁通话频繁。抓获左宁后扣押其手机,提取微信聊天记录并打印在A4纸上提交给法官。抓获李佳后,李佳交代将十万现金存入银行,警察在其床头柜找到存款十万元的存折。

上述材料分别为:

  • A(警察制作的失窃物品清单):勘察笔录。公安机关拥有勘察权,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的清单属于勘察笔录。不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须为主谓宾结构),也不是书证(产生于办案活动中)。
  • B(戴老师自行制作的补充清单):什么都不是,只是办案参考材料。戴老师没有勘察权,不是被害人陈述,也不是书证(产生于办案活动中)。此原理与民诉法共通,原告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目录同样什么都不是,只是参考材料。
  • C(通话详单):书证。从移动公司直接打印的通话详单,取证时警察捏住的是白纸黑字的纸张,反映思想内容,视为产生于案发中。判断证据种类不看最初端(本源),也不看最终端(呈现在法官面前的形式),而看取证时捏住的是什么。捏住的是纸张,就是书证。
  • D(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电子数据。取证时警察捏住的是手机(芯片),打印在纸上的只是电子数据的载体,类似于对物证的拍照仍然是物证。
  • E(存折):书证。存折是十万元现金的权利凭证,但不是现金本身。如果问那十万元现金本身,可以说是物证,但存折只是等价于十万元的权利凭证。存折产生于案发后,反映内容和思想(户名、开户行、金额、利率、存期等),且取证时捏住的就是那张折页。

银行卡:既是书证又是电子数据。银行卡上有文字信息(银行名称、账号、姓名拼音、验证码等),属于书证;卡上有芯片,插入机器可读,属于电子数据。银行卡不是物证(不是靠外形证明案件事实),除非在特定案件中利用其外形(如用银行卡割喉杀人,靠其外形、尺寸证明案件事实,此时是物证)。

(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必须是主谓宾结构,如”我被抢了”。物品清单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具有鉴定人职业资质的人发表的专业看法。

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意见的性质

需要区分是谁请的、用来干什么:

1. 公检法请的专家

  • 协助勘察:视为勘察笔录的一部分。如开锁师傅协助打开密码箱,需在勘察笔录上签名。
  • 弥补鉴定空白:出具的价格报告、事故原因报告等,可做证据使用,但不属于任何法定证据种类。因为出具者可能没有鉴定人资质,且报告产生于办案活动中。例如交警出具的事故原因报告,关乎定罪量刑,可做证据,但不是鉴定意见(制作者没有鉴定人资质)、不是书证(产生于办案活动中)、不是证人证言(专家未目睹案发事实)。

2. 老百姓请的专家

  • 对特定事项提出意见:如房地产老板请工程师出具墙体倒塌原因报告,该报告可视为书证(白纸黑字,反映思想,产生于案发后)。
  • 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什么都不是,只是参考材料。因为刑诉中鉴定权专属于公检法,老百姓没有鉴定权;且该意见是针对鉴定意见的,与案件事实一般不存在关联性(证据需要有关联性)。例如专家出具意见质疑鉴定人的资质过期、检验方法过时、检材有虚假可能等,但并未针对案件事实本身,因此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

未来做题时,遇到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意见,先看是谁请的,再看请他干什么,然后判断他是什么。他也许是勘察笔录的一部分,也许是可做证据的特殊材料,也许是书证,也许什么都不是。

(五)勘验笔录

公安机关拥有勘察权,在勘察现场时根据现场情况拍照、画图、做表形成的记录,被称为勘察笔录。

(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有区别,但刑诉法中的区别不如民诉法大。在刑诉法中二者算是一类。主要区别在于载体:视听资料以磁介质(磁条、磁片、磁带、录像带、胶卷)为载体;电子数据以硅介质(芯片)为载体,以零和一为基本单位,可存储海量数据并借助网络传播。时至今日,基本上用的都是电子数据。

在考试中,能反映案发经过的声音和影像,既是视听资料又是电子数据,都对。

相关性判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能反映犯罪完整经过的当然是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能证明犯罪动机、起因的,也认为与案件相关,可以算作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

例如:约嫖聊天记录(”300一次,不见不散”)是后续强奸案的电子数据,因为能证明强奸的动机和起因(嫖资未谈拢导致强奸)。偷内衣者手机中存储的上千张内衣照片(非本次盗窃的内衣,从网上下载)是盗窃案的电子数据,因为能证明其独特动机和癖好(为什么只偷内衣而不偷车、不偷金条)。性侵幼女者手机中存储的奸淫幼女视频(非本次被害幼女,从网上下载)是强奸案的电子数据,因为能证明其独特癖好和动机(为什么欺负的是幼女而不是成年女性)。

四、行政证据与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换

(一)行政证据转刑事证据

行政机关(如税务局)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后:

  •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真实性较高,经查证属实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 言词证据:不得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侦查人员重新讯问、询问,重新收集。因为言词证据不稳定,虚假性较高,今天可能这么说,明天可能那么说。
  • 例外: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唯一可以直接使用的言词证据,因为一般不具备重新收集的可能。例如交警查酒驾时抽血做的酒精含量鉴定,如果过几天再重新抽血检测,酒精含量已不准确,因此不再具备重新检测的可能性。

(二)监察证据转刑事证据

监察委员会(监委)收集的证据,不论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