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作用概述
1. 作用的定义
所谓作用,即影响。法律的作用,就是法律对于人、对于社会能够产生的影响。法律的影响可以从两个角度界定:
- 规范作用:法律对于具体的人的影响,指向的对象是人。
- 社会作用:法律对于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社会是由一个一个具体的人组成的,法律想要影响到整个社会,首先就得影响到一个一个具体的人。因此,规范作用是基础和前提,社会作用是结果与目的。影响到人是能够影响到社会的前提。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即法律对于具体人的影响,包括五个方面:指引、教育、预测、评价和强制。以下提供判断标志,类似于数学公式,做题时严格套用即可。
1. 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区分为两种类型:
- 个别性指引(非规范性指引):针对特定对象。例如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规范性指引: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例如民法典、刑法典。法律主要具有规范性。
规范性指引又区分为两种:
- 确定性指引(无选择的指引):对应行为模式中的”应为”(必须做)和”勿为”(不要做),以义务为内容。义务不能放弃,必须履行。
- 有选择的指引(不确定的指引):对应行为模式中的”可为”(可以做),以权利为内容。可做可不做,由行为人选择。
判断标志:本人 + 未发生 + 依法办事
指引针对的是行为人本人,针对的是未发生的行动,为将要做的行动指明方向。其本质是依法办事——法律让做什么就做什么。所有依法办事的行为,都是接受了法律指引的结果。
2. 评价作用
评价针对的是他人,而非行为人本人。有意义的评价一定是别人给予的,而非自己给自己的。如果自己给自己评价,监狱里就没有罪犯了。
评价针对的是已发生的行动,未发生的行动不具备评价基础。强行评价未发生的事,要么属于臆测(YY),要么属于诽谤。
法律评价以法律为标准,评价结果不是高下美丑、好坏善恶,而是合法与违法。
判断标志:他人 + 已发生 + 合法与违法
判决即评价:判决书的本质就是评价书。判决胜诉,行为被评价为合法;判决败诉,行为被评价为违法。
3.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分为两个基本类型:
- 示警:举负面的、坏的例子,从反面警示。
- 示范:举正面的、好的例子,从正面引导。
法律的教育作用,就是通过举现实的事例(正面或反面)来影响行为。例如《今日说法》节目,通过示警的方式举反面犯罪事实,教育一般社会公众。
判断标志:一般人 + 已发生 + 举例子
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一般人,不可能针对特定个人。所举的例子必须是已发生的现实事例,因为未发生的事没有教育价值。越现实的、离生活越近的事例,教育价值越大。
4. 预测作用
预测针对的是未发生的行动。但预测必须有基础和前提:现实的法律关系。
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不会预测那些跟自己毫无关联的事。这种关系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非幻想出来的。幻想出来的关系没有意义。
判断标志:现实关系 + 未发生
预测的核心在于现实的关系。如果没有现实的法律关系,就没有预测的可能。例如,高经理在准备开车时自言自语说”醉驾入刑”,这不属于预测,因为没有现实的法律关系作为前提;但如果高经理真的酒驾被抓、被起诉,第二天即将上庭,此时他说”这次我要被判刑”,则属于预测,因为现实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已经形成。
5. 强制作用
强制体现的是法律的制裁。
判断标志:违法犯罪 + 已发生
强制针对的是违法犯罪分子,制裁的是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6. 规范作用判断标志总结
| 作用类型 | 判断标志 | 核心本质 |
|---|---|---|
| 指引 | 本人 + 未发生 | 依法办事 |
| 评价 | 他人 + 已发生 + 合法与违法 | 判决即评价 |
| 教育 | 一般人 + 已发生 + 举例子 | 示警与示范 |
| 预测 | 现实关系 + 未发生 | 基于现实法律关系 |
| 强制 | 违法犯罪 + 已发生 | 法律制裁 |
7. 综合案例:高经理拒绝酒驾案
背景: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高经理带员工聚餐饮酒后,准备开车回公司时,意识到醉驾入刑,遂决定不驾车,而是推车回公司。交警拦下后,为其叫了代驾。
问题:高经理和员工拒绝酒驾,体现了法律的哪些规范作用?
分析:
- 指引:有。高经理和员工依法办事——法律不让开车就不开车,属于守法行为,是接受了法律指引的结果。
- 评价:没有。评价针对他人已发生的行为,本案中没有对他人的评价。
- 教育:没有。教育的前提是举例子(示警或示范),本案中没有举例子的行为。
- 预测:没有。预测的前提是现实的法律关系,高经理在准备开车时意识到醉驾入刑,此时没有形成现实的法律关系,不属于预测。如果已经酒驾被抓、即将上庭,则属于预测。
- 强制:没有。强制针对的是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本案是守法行为。
三、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 局限性与缺点的区别
局限性不等于缺点或缺陷。
- 局限性:注定会受到的限制,注定无法突破的限制,无法避免、必然出现。例如,人不管如何锻炼,一举手飞不起来,这是人的局限性,不是缺点。
- 缺点:本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可以克服、可以改正、可以避免的。例如,法考没考过是缺点,通过努力可以克服;但法考考不了满分是局限性,无人能考满分。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意味着不管法律怎么努力、不管法律人怎么努力,有些问题法律注定搞不定,有些问题法律注定没法解决。这是必然会出现的,而非偶然。
2. 局限性带来的两个启发
第一,不要把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当做缺点或缺陷去克服。 法律注定无法解决某些问题,再去强行苛责法律没有意义。例如:
- 只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能够消除法律体系的漏洞——错误。
- 只要坚持与时俱进的推进法律的变革与更新,就能够消除法律的滞后性——错误。
- 只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案例指导工作,就能够消除法律的模糊性——错误。
- 只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能够保证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错误。
第二,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有存在的不可或缺的价值。 既然法律注定无法解决某些问题,但问题本身需要解决,就应换其他方式:
- 法律搞不定的事,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党的纪律、方针路线政策来解决——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
- 法律无法化解所有纠纷,因此仲裁、和解、调解、诉讼可以并存——诉讼是法律主导下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他方式有存在价值。
3. 局限性的具体表现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法律不能创造社会、调整范围有限、存在空白、具有模糊性、具有滞后性等。这些表现不需要背诵,多看几遍理解即可。
四、法理学学习方法提示
法理学与其他部分的学习不同,理论性较强,追求的是理解。理解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结果,而是一个过程。第一遍听时可能理解程度有限,通过做题、课后复习、反复听讲,理解程度会逐步上升。不要指望通过一遍学习就全部搞定,只要坚持下去,理解梯度就会慢慢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