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法考 · 2026年7月11日

刑法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详解

刑法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详解_第1张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三个,其中第三个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节重点讲解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1. 含义与核心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被称为刑法的铁则,其核心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发生且舆论认为应当定罪时,法官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典规定进行裁判。若刑法未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即使社会舆论压力巨大,法官也应当坚持无罪认定,以保障人权。

2. 典型案例:串通拍卖行为的定性

在拍卖会上,行为人组织多人串通拍卖。我国刑法典未规定串通拍卖罪,但规定了串通投标罪。有观点认为,因性质恶劣且拍卖与投标性质相近,可以类推适用串通投标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观点属于类推解释,应当被禁止。拍卖与投标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活动,将拍卖解释为投标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能对串通拍卖行为定罪。

3. 思想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有两个:

  • 民主主义: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配置何种法定刑,关乎国民生杀予夺,只能由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决定。在我国,刑法的制定和修订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性人大均无权制定或修改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仅有法律解释权,没有立法权。
  • 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保障人权):保障人的行动自由,要求给国民提供预测可能性,即明确知晓何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红线必须清晰划定,红线以外即为自由空间。如果行为有罪无罪处于不确定状态,国民将不敢实施该行为,自由便受到侵害。

4. 基本内容

由上述思想基础可推导出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必须成文,禁止习惯法。习惯法不成文、不明确,无法给国民提供稳定预期。

民法与刑法在此方面存在区别:民法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纠纷,主打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交易惯例或习惯;刑法处理的是国家公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关系,因此必须严格法定,禁止习惯法适用。

(2)法律主义

此处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刑法。

(3)事前的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用行为后出台的新法律处罚行为时未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这是时间效力问题,后文将专门讲解。

(4)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扯得太远,使国民没有稳定预期。例如将女性解释成男性、将拍卖解释成投标,均属于被禁止的类推解释。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最高任务是保障人权,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同样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因此例外不禁止。

(5)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

  • 明确性:条文规定必须相对明确,不能过于模糊。旧刑法中的流氓罪因规定模糊而被废除,因其容易成为口袋罪,什么行为都能往里装。
  • 谦抑性(补充性):刑法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必须保持谦虚、谦卑的姿态,不能轻易使用,不能冲到第一线解决社会纠纷。发生社会矛盾时,应当先由民法调整,民法无法解决时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法仍无法解决时再由刑法介入。刑法如同板凳队员或原子弹,是最后手段。

5. 民法与刑法的关系:低位阶与高位阶

民法与刑法不是对立排斥关系,不是择一关系(非此即彼),而是低位阶与高位阶的关系。

在适用顺序上,民法是低位阶,刑法是高位阶。具体表现为:

  • 若行为仅构成轻微伤:民法可以按侵权行为处理(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刑法无法介入(故意伤害罪要求轻伤以上)。此时只能由民法管辖。
  • 若行为构成轻伤或重伤:民法依然可以按侵权行为处理,但刑法此时也能管辖(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最终由刑法管辖,民事部分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 若行为造成死亡:民法上仍属侵权行为,但刑法上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由刑法管辖。

典型案例:许霆案

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取走17万元现金后逃跑。律师辩护意见认为该行为最多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此无罪。

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犯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许霆的行为在民法上确实构成不当得利,但同时符合刑法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ATM机内的钱属于银行,许霆以非法手段将其转移为自己所有,构成盗窃罪。因此可以认定盗窃罪。

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行政法与刑法同样是低位阶与高位阶的关系。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定性上可能相同,仅在程度上不同:

  • 将人打成轻微伤:民法上构成侵权,行政法上可处行政拘留(如15天),但刑法无法介入(未达轻伤标准)。
  • 将人打成轻伤或重伤:民法上仍属侵权,行政法上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此时已符合刑法故意伤害罪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应当定故意伤害罪,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1. 含义

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均衡原则,核心要求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即罪与刑必须相适应。

2. 量刑依据

量刑依据分为两个维度:

类型 针对对象 考量指标
报应型 已然的犯罪事实 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如故意与过失的区分,故意恶性大于过失)
预防型 未然的事实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案例一:自首制度

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属于自首,可以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量刑依据是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降低:行为人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说明真正悔罪,未来犯罪可能性减小。

案例二:入户抢劫

普通抢劫量刑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入户抢劫起步价为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加重处罚的原因是客观危害性升高:入户抢劫比普通抢劫多出一个法益侵害——非法侵入住宅。家庭是个人安定的港湾和最后的堡垒,攻破家庭造成的不安全感极大,因此客观危害性太大,应当加重处罚。

二、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1. 属地管辖原则

犯罪地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适用属地管辖原则。中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以及悬挂中国国旗的航空器和船只(旗国主义)。

注意:旗国主义仅适用于航空器和船只,不适用于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例如国际列车开到某国境内发生案件,由该国属地管辖,而非列车所属国管辖。

属地管辖中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只要行为地或结果地之一在中国境内,全案中国刑法均可管辖。行为地包括实行行为地、教唆行为地、帮助行为地、预备行为地;结果地包括整体结果地、部分犯罪人的结果地、实害结果地、危险结果地等。

典型案例:张子强案

香港黑社会头目张子强策划炸毁香港监狱,其从广东汕头购买炸药。虽然爆炸目标在香港,但购买炸药属于爆炸罪的预备行为,预备行为地(汕头)在内地,因此内地警方可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其管辖,最终判处死刑。

2. 属人管辖原则

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中国刑法可以管辖。但有两个例外:

  • 若所犯为轻罪(一般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追究(注意:是可以不追究,不是必须不追究)。
  • 若该中国公民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境外犯罪一律追究,必须追究。

3.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政府或中国公民犯罪的,中国刑法可以管辖。适用保护管辖需满足两个条件:

  • 所犯之罪必须是重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
  • 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犯罪地法律也规定该行为构成犯罪。

例如:中国女留学生在美国被绑架杀害,中国刑法和美国刑法均有绑架罪、杀人罪,符合双重犯罪原则,中国可以管辖。

反例:美国人在拉斯维加斯开设赌场,因当地法律允许开设赌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中国刑法不能对其定开设赌场罪。

4. 普遍管辖原则

针对国际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跨国贩毒、跨国贩卖人口、海盗、种族灭绝、洗钱、恐怖活动犯罪等。适用条件:

  •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国际公约;
  • 我国刑法已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
  •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 我国配合国际刑警组织等机构的抓捕义务。

若我国法院开庭审理,适用的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公约(国际公约已转化为我国刑法内容)。

5. 管辖权竞合

当多个国家依据不同原则均可管辖同一案件时,发生管辖权竞合。解决原则为国际协议,基本原则是方便调查原则——谁方便调查谁优先管辖。一般而言,属地管辖优先,因为案发地国家便于搜集证据。

典型案例:金正男案

朝鲜公民金正男在马来西亚机场被两名越南籍女子杀害。各国管辖权分析如下:

  • 马来西亚: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案件发生在马来西亚境内。
  • 越南:依据属人管辖原则,行为人是越南籍公民。
  • 朝鲜: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受害人是朝鲜公民。

三个国家均可管辖,一般由马来西亚优先管辖(案发地,方便调查)。

(二)时间效力

1.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时间效力的核心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其原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判断行为性质,若依据事后新法处罚,则破坏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和稳定预期。

典型案例:组织考试作弊罪

行为人在2015年7月组织高考作弊,2015年11月1日刑法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若适用新法,行为人有罪;若适用行为时旧法,行为人无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旧法,认定无罪。

原则与例外:

  • 原则:从旧,即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
  • 例外:从轻,即若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处罚更轻),则适用新法。
  • 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例外不禁止。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最高任务是保障人权,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同样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

2. 适用对象:未决犯

从旧兼从轻原则仅适用于未判决的案件(未决犯)。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已决犯),不存在时间效力问题。

3. 再审案件的特殊规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案件),即使判决已生效,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再审案件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只有从旧,没有从轻,也没有从新。即使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也不能适用新法。

4.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如下:

  • 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司法解释的,按照司法解释办理。
  • 行为时有司法解释,审判时又有新的司法解释的,从旧兼从轻。

三、第一讲重点回顾

第一讲刑法论(刑法概论)的核心考点包括:

  • 五星级考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几乎年年考,需不断积累素材)。
  • 罪刑法定原则:重点掌握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原理,保障国民自由与稳定预期,由此派生诸多具体内容。
  • 时间效力:重点掌握从旧兼从轻原则。
  • 空间效力:重点掌握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四个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