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法考要求掌握三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不要求掌握这些公约的全部内容,大纲已限制范围。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结于1883年,是全世界第一个知识产权公约,客体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和商标。大纲只要求掌握四个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和独立性原则。考察频率较高的是优先权原则和临时性保护原则。
1.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指外国等于本国,外国商标等于本国商标,外国专利等于本国专利,保护本国人的工业产权的方式同样适用于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工业产权。国民待遇原则允许在程序方面存在例外,实体保护水平上外国必须等于本国。例如,本国人申请专利可以自己申请或委托代理人申请,但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人。这属于程序方面的例外,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最终获得专利权后,专利保护水平必须一致。
2.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指在优先权期限内,每一次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首次申请日,首次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不同客体优先权期限不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在优先权期限内,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前到首次申请日。例如,2月1日在中国首次申请发明专利,12个月内享有优先权保护。3月5日向日本、5月10日向韩国、8月2日向法国申请专利时,如请求优先权保护,这些国家的申请日统一提前到2月1日。目的是使多国获权成为可能,因为专利和商标采用先申请原则,申请日越早获权可能性越大。
3. 临时性保护原则
临时性保护原则指缔约国主办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品包含的工业产权,优先权日进一步提前到展品公开展出之日。优先权原则和临时性保护原则共同的结果是使专利申请日提前,优先权原则提前到首次申请日,临时性保护原则可进一步提前到公开展出之日。
例如,1月5日至1月10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新发明并散发技术资料,2月1日在中国首次申请专利,3月5日、5月10日、8月2日分别在日本、韩国、法国申请专利。若只要求优先权保护,申请日提前到2月1日,但因1月5日至10日已公开发明内容,新颖性可能丧失,不满足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若同时要求临时性保护,申请日可提前到1月5日,因1月5日前未公开,新颖性得以保证。
临时性保护有两个要求:一是展览会须由缔约国主办或经官方承认,且为国际展览会(既有本国也有外国参展),纯国内展览会无法获得临时性保护;二是须申请并提交证明文件,非自动获得。
4. 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指保护依国内法授权或驳回,不受其他国家审查结果影响。每个成员国都有独自审查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自己审查的结果(授权或驳回)不受其他成员国审查结果影响。
5. 真题示例
巴黎公约四个基本原则考察方式灵活。例如:甲国和中国均为巴黎公约缔约国,2023年3月2日,中国李强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其新发明产品,4月8日在中国就该产品申请发明专利。若李强在甲国申请发明专利:
- A选项错误:在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批准,该产品专利权不会在甲国自动获得。工业产权需申请审查批准,只有著作权自动获得。
- B选项正确:若李强在甲国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专利申请日可提前至2023年4月8日(首次申请日)。
- C选项正确:若李强在甲国提出临时性保护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专利申请日可提前至2023年3月2日(公开展出之日)。
- D选项正确:优先权保护不以该项发明专利申请在先获权为前提,仅以首次申请为条件,首次申请授权或驳回不影响优先权获得。
(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是第一个著作权公约。法考只要求掌握三个基本原则: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性原则。考察较多的是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1. 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指享有及行使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著作权有别于专利和商标等工业产权,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伯尔尼公约认为作品是思想的不同表达,无法比较优劣,只要是思想独立的表达,完成表达之时即产生著作权。
2. 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指保护水平依保护国国内法,不受作品来源国限制。例如法国作品在中国获保护,依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水平保护,不必给予法国水平的保护。
3.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双国籍国民待遇包括:
- 作者国籍标准(作者国际标准):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在所有成员国享有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因作者身份获得。
- 作品国籍标准(作品国际标准):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某一成员国首次或同时出版(30日内出版即为同时出版),应在所有成员国享有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因作品身份获得。
绝大多数公约的国民待遇因人的身份获得,伯尔尼公约因人和作品的双重身份获得,故称双国籍国民待遇。
例如:中国和日本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沙特不是。
- 日本人完成漫画创作,中国必须保护其著作权,因其为缔约国国民,无论是否发表。
- 定居在日本的沙特人完成小说创作,中国要保护其著作权,因其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
- 常年居住在沙特的沙特人完成小说创作,中国原本无义务保护。但若首次出版地在日本,或在沙特出版后第25天又在日本出版(同时出版),中国要保护其著作权,因其作品具有作品国籍。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目前保护水平最高的知识产权公约。1995年生效时,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全文纳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平。
TRIPS提高保护水平的内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但法考在TRIPS上命题较少,因其内容基本转化为国内知识产权法。解题时可拿国内知识产权法反着套:符合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就符合TRIPS。
例如:
- TRIPS要求成员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中国商标法同样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
- TRIPS要求保护传统作品著作权,也保护计算机软件和独创性汇编数据库的著作权。中国知识产权法同样保护。
国内知识产权法每年分值约七八分,与国际经济法总分持平,应重点学习国内知识产权法,再反过来套TRIPS。
二、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主要掌握两个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制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制
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该机构是由缔约国依公约出资设立的国际保险机构,不同于商业保险机构(如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其目的是为跨国投资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鼓励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冷战逐渐结束,生产要素开始跨国流动,发展中国家潜在投资利益大但政治风险高,私人投资者不愿承担政治风险。为此,各缔约国签订公约设立该机构,承保跨国投资政治风险,解决私人投资者后顾之忧。
1. 合格投资者
须为私人(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东道国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满足特殊条件也可以是东道国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外资在东道国设立的公司再投资)。国籍不受限,但必须是私人。政府跨国投资、国际组织跨国投资不在承保范围内。制度本质是引导私人资本跨国流动。
2. 合格投资
要求是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即先投保后投资,不允许先投资后投保。原因是保险机构依靠概率存活,只能转嫁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风险,不能转嫁大概率发生的风险。若允许先投资后投保,投资者会在发现政治风险后才投保,导致保险机构无法存活。
此外,签订担保合同前需经东道国同意,告知该投资已投保。东道国同意后,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赔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向造成风险的东道国求偿),可进一步减少风险发生。
3. 合格东道国
投资目标国必须是发展中会员国,制度目的是引导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投资母国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无所谓。
4. 承保险别
只承保政治风险,不承保商业风险。四大固定险别:
- 货币汇兑险:禁止或拖延将投资获得的利润汇兑或汇出。
- 征收或类似措施险:剥夺投资者对投资目标的所有权、控制权或投资收益。
- 战争内乱险:战争内乱导致投资者损失。
- 政府违约险:最易出错,有特殊构成要件。要求东道国违约且拒绝司法,即东道国违反与投资者的协议,且投资者求诉无门(诉法院不受理、仲裁机构不受理、仲裁久拖不决、裁决无法执行)。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构成政府违约险下的政府违约行为。其他险别可望文生义,政府违约险不能望文生义。
5. 理赔与代位求偿权
投资者遭遇承保范围内险别的损失可向机构索赔。理赔以投资者用尽东道国行政救济为条件,目的是挽回部分损失、减少赔付金额。但不要求用尽所有行政和司法救济,否则时间过长。用尽行政救济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机构予以赔付。
赔付后,机构享有向致险者的代位求偿权。致险者通常是东道国(国家、国际法主体),因为只有国际法主体通常制造政治风险。
6. 总结
- 合格投资者:私人(自然人或法人),国籍无强行要求。
- 合格投资:先投保后投资,担保合同事先征得东道国同意。
- 合格东道国:发展中会员国。
- 承保险别:政治风险,固定为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
- 政府违约险构成要件:政府违约且拒绝司法。
- 理赔:以用尽东道国行政救济为前提,赔付后享有代位求偿权。
7. 真题示例
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乙国为发展中国家)。
- A选项: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损失,不属于货币汇兑险。货币贬值是商业风险,不是政治风险。
- B选项:工人罢工影响营运,不属于战争内乱险。工人罢工不是战争内乱。
- C选项:乙国新所得税法使公司所得税增加,不属于征收或类似措施险。一般性立法调整不属于政治风险,除非专门针对某项投资。
- D选项:乙国政府不履行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于政府违约险。满足政府违约且拒绝司法的构成要件。仲裁和诉讼相互排斥,个案中要么诉要么仲裁,拒绝受理诉讼即满足拒绝司法条件。
(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1965年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类仲裁机构,解决主权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一公一私)的投资争端。
1. 管辖条件
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争端主体一公一私: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或东道国与受外资控制的东道国法人。投资者是否具有东道国国籍无所谓。两个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由国际法院管辖,两个公司之间的投资争端由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 争端性质:国际投资法律争端。一般货物买卖、运输、保险争端不管。
- 书面同意文件: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可以是事后达成的书面同意,也可以是合同、条约中的书面同意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2. 管辖权效力
一旦中心行使管辖权,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如国家放弃管辖豁免由国内法院管辖、上升为两国争端由国际法院管辖)。唯一不被排斥的是争端一方缔约国国内管辖或投资者母国的外交保护(基于国家主权)。
3. 法律适用
尊重双方选择,意思自治优先;无选择时适用东道国国内法或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征得双方同意也可适用公平和善意原则。受理后必须作出裁决,不能以法律欠缺为由拒绝裁决。
4. 裁决效力
一裁终局,对争端双方有约束力。
5. 考察特点
考察频率较多边投资担保机制低,因考点少易重复。国际投资法核心就是这两个制度。理解中心是类仲裁机构,灵活运用相关规则。
三、国际融资法律制度
国际融资法律制度主要是概念性考察,重点是国际融资担保方式。国际贷款方式包括国际金融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一般不具有可考性,因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性质和目的取决于其设立目标和宗旨。法考只要求掌握两个半国际组织:联合国、WTO、RCEP(自由贸易区)。国际商业贷款分三大类:国际定期贷款、国际银团贷款、国际项目贷款,国际定期贷款从来不考察。
(一)国际银团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指数家各国银行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两个构成要件:第一,贷款人数目众多(数家银行组成银行集团),借款人只有一个;第二,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还本付息年限、放贷先决条件、利率等均相同,具体贷款数额可有差异)。
国际银团贷款通常适用于巨额长期的贷款,一个银行吃不下,需要组银团。例如中国公司去肯尼亚挖铜矿,前期投入几百亿美元,找任何银行都吃不消,只能找多个银行组银团。借款人通常自己没有能力组银团,不熟悉金融市场,一般找一个牵头银行,编制信息备忘录(类似要约邀请),广发给他认为可能感兴趣的各家银行。感兴趣的银行向牵头银行认领份额(发出要约),牵头银行凑够额度后组成银团。
根据牵头银行做法不同,分为直接式银团贷款和间接式银团贷款。直接式:牵头银行只帮组银团,贷款协议在银团和借款人之间直接签,牵头银行只是代理人,收取代理费,银团组成后出局。间接式:牵头银行当中间商吃差价,两个层级的贷款协议,牵头银行和银团签贷款协议,牵头银行再和借款人签贷款协议,两个协议之间有利差。
银团贷款各银行是按份承担还是连带承担贷款额度,以及具体贷款协议内容都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没有统一规定。只需做概念界别。
(二)国际项目贷款
国际项目贷款指贷款人向项目主办方主办的某一工程项目发放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利益还本付息。两个特点:贷款对象是工程项目;还本付息来源是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
项目贷款是所有贷款方式中风险最大、潜在利益也可能最大的,因为还本付息来源就是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项目建成后可能有经济收益,也可能没有;可能足够还本付息,也可能不够。经济收益不够时最多把项目公司给贷款人,只有在经济收益足够的情况下,还本付息后剩余才是项目主办人的。适用于周期长、风险大的项目。
国际银团贷款和国际项目贷款不是孤立的两种贷款方式,实践中可以组合为国际银团项目贷款。
(三)国际融资担保方式
1. 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又称独立保函)具有三性:独立性、连带性、支付无条件性。强调独立性时称为独立保函,强调支付无条件性时称为见索即付保函。国际经济法普遍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内习惯称为独立保函(2019年最高院司法解释)。
基础合同与保函的关系:例如国内某工程公司要建设一项工程,需要大量资本,找A银行贷款。A银行要求找一个第三方以见索即付保函形式提供担保。工程公司找到中投行(中国投资银行),中投行以自己的名义向A银行(保函受益人)开立保函。保函结构:中投行作为担保人,担保基础合同借款人有还本付息能力;若借款人违约,A银行提供所偿通知书和违约证明,中投行见索即付。
保函三性:
- 独立性:效力独立于基础贷款合同。基础贷款合同无效不影响保函效力。
- 连带性:保函性质是连带保证,不是一般保证。保函开立人不能对受益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受益人出具所偿通知书和违约证明来找开立人,开立人不能说”先去告借款人”。
- 支付无条件性:单函单单表面一致即付钱,不能对违约实质进行审查。受益人提交的所偿通知书和违约证明符合保函要求,相互没有矛盾,即单函单单表面一致,就必须付钱。
见索即付保函与银行信用证类似:支付性很强,但容易被欺诈。若基础合同借款人已按协议还本付息,受益人仍出具所偿通知书和违约证明来找开立人,由于开立人只能做形式审查,单函单单表面相符就必须承担偿付责任,容易被欺诈。
反欺诈方式:以止付令方式反欺诈。止付令颁发条件:法院颁发;需证据和担保;不发止付令将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大,考不着);开立人尚未善意付款。与信用证止付令相比,信用证止付令条件是任何关联方尚未善意付款或承兑,保函止付令条件是开立人尚未善意付款(保函付款人只有一个)。
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因保函付不付产生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尊重意思自治优先,无意思自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若遭遇保函欺诈,因欺诈产生的纠纷是侵权纠纷,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
真题示例: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使用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涉及保函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
- A选项错误: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合同约定与选择的准据法冲突时,约定优先(任意性法律规范尊重意思自治)。
- B选项错误: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保函中选择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法律适用应尊重意思自治优先。
- C选项正确: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需独立承担付款义务。这是支付无条件性,单函单单表面相符即付钱。
- D选项正确: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不同国家语言文字、表达方式不同,不要求严格一致,只要不产生歧义即表面相符。例如日期写法不同(2025年6月1号与6.1.2025),或中文”1000万元”与英文表述,不完全一致但不产生歧义,仍认定表面相符。
2.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不是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信用证,而是一种担保方式,相当于一家银行(开证行)开立的独立连带保证。备用信用证就是银行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具有见索即付保函所有特点:独立性、连带性、支付无条件性。区别在于见索即付保函开立人可以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备用信用证开立人只能是银行。
备用信用证产生背景:二战后美国颁布《联邦银行法》,禁止美国银行为自己的客户提供担保。企业需要担保时,开户行最了解其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但根据法律开户行提供的担保无效,非开户行不愿提供担保(风险高)。花旗银行想出办法:不能提供担保,但可以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单证相符银行就要付钱,单据可在信用证中约定。于是搞出”备用信用证”:若基础合同债务人按约履行,信用证备而不用;若违约,受益人提交违约证明和所偿通知书,银行见索即付。这完美规避了《联邦银行法》,因为它不叫做保函,叫做信用证。美国其他银行纷纷仿效,其他国家银行也跟随开立备用信用证。即使现在美国联邦银行法已无此强制性规定,备用信用证仍流传至今。本质上就是穿着信用证外衣的见索即付保函。
3. 意愿书(安慰信)
意愿书(安慰信)最大的特点是此种担保文件对担保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一般提供意愿书的是一国政府,政府提供担保,政府不履行担保职责时基本执行不了其财产(国家主权豁免)。若政府愿意提供意愿书,说明该项投资或贷款有政府背书,拿着意愿书可以找很多商业银行贷款。学法律要认得:但凡担保文件叫意愿书,特点就是对担保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4. 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与国内担保法中的浮动抵押一样。抵押物确定(如以一栏生猪设定抵押、以一个经营中的企业设定抵押),抵押权特定确定,但抵押物的价值不确定。猪养大了升值,得猪瘟死掉了贬值;企业经营好有利润,经营不好破产。国际融资中也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担保方式。
四、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在法考中考不深,三对概念加一个制度。主要是概念性考察、概念性界别。
(一)第一对概念: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 居民税收管辖权
一国的纳税居民对其境内外所得向其居住国承担纳税义务,或者说一国对本国的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享有征税权。纳税主体是该国的纳税居民。例如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居住时间在183天以上的自然人,是中国的纳税居民,其境内外所得都要向中国承担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免征和起征点另论)。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属人管辖向税领域的延伸,是合理并合法的税收管辖权。
2.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国对非本国纳税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聘请牛津大学教授做一学期课座,住了五个月不到183天,不是中国纳税居民。但其在政法大学工作获得30万元劳务费用,这30万元从中国挣的,中国政府对此享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该教授需就来源于中国的这笔所得向中国纳税。其来源于英国或其他国家的所得无需向中国政府纳税。此种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属地管辖向税领域的延伸,也是合理并合法的税收管辖权。
3. 判断方法
判断是居民税收管辖权还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须先判断当事人是哪国的纳税居民。法考中国经部分八成以上会直接告知甲国纳税居民有来源于甲国、乙国多少所得;或告知甲乙两国纳税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由考生判断;或结合中国所得税法判断(如”定居在中国的王某”)。
(二)第二对概念: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1. 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税收。满足四个同一:同一纳税人、同一征税对象、同一时期、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例如:北京大学李教授在中国有住所,是中国纳税居民,到英国做五个月客座教授,从英国牛津大学获得约50万元人民币所得。英国政府对此享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中国政府对此享有居民税收管辖权。中英两国都对李教授这50万来源于英国的所得征税,四个同一都满足,这叫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使税负重,需要缓解,取决于中英两国双边税收协定如何约定。法考只考概念,不考解决方式。
2. 国际重叠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通常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征税对象是同一笔所得,但纳税主体是不同纳税人。
例如:李某(中国自然人纳税居民)出资千万在越南设立独资企业。公司今年有100万税后利润,越南政府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税率20%,征20万)。剩下80万作为分红分给李某,中国政府对李某的80万分红征税。越南政府征了公司,中国政府征了股东,两个税合在一起就叫国际重叠征税。征税对象都是公司今年的利润100万,但在不同纳税人(公司和股东)手中各征一次税。
3. 区别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最主要的区别:先后被征的是一个倒霉蛋还是两个以上倒霉蛋。一个倒霉蛋叫国际重复征税,两个倒霉蛋叫国际重叠征税。反复在一个人身上征税是重复,在具有经济联系的两个人身上征税是重叠。
(三)第三对概念: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1. 国际逃税
跨国纳税人采用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纳税人不报所得、谎报所得、伪造收支凭证、虚构成本等扣除。
2. 国际避税
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以及其他不违反税法的措施,减少或规避其跨国纳税的义务。例如纳税人通过合法的贸易方式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
3. 区别
逃税和避税都是跨国纳税人想方设法减少跨国纳税义务,区别在于手段是违法的还是不违法的。以违法手段减少税赋叫逃税,以不违法手段减少税赋叫避税。用法律常识判断手段是违法还是不违法即可。
(四)一个制度:CRS共同申报准则
2017年经合组织推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设立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通过国家间税务协作打击跨国逃避税。
例如:李教授今年在英国工作五个月,获得约50万元人民币劳务报酬,应向中国纳税(李教授是中国纳税居民)。以前李教授若不想交税,可将钱存在英国银行账户,不转回国内,回国不报税。中国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掌握的信息知道其国内所得,但对其在英国有万英镑所得知道的可能性小。李教授主要靠所得收入不透明在逃税。
2017年CRS推出后,目前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接受共同申报准则项下的义务(中国和英国都接受)。在这些国家承担什么义务:国家间自动报告对方税收居民在本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以打击国际逃避税。英国会将李教授在英国某银行有万英镑存款的信息主动交换到中国税务主管部门。中国税务主管部门掌握信息后联系李教授,李教授只能补税。通过金融账户信息互相交换,让海外所得透明化,打击国际逃税。
CRS四个考点
- 自动交换:承担CRS义务的国家间自动交换税务信息,不是经申请交换。
- 一年一次:一年相互只交换一次,因收税按纳税年度来。
- 识别依据:以税收居民为识别依据,不是以国籍为识别依据。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不一定等同于国籍。
- 交换范围:仅限金融账户信息,不是这个人在海外的所有财产信息。判断是不是金融账户信息,看是否产生现金流。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能产生现金流的很多,如各类存款(定存、活期、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理财、基金、分红性保险等,都在交换范围内。不产生现金流的如海外房产、珠宝、黄金、艺术品,即使存在银行保险柜,也不在交换范围内。
真题示例
中国和新加坡都接受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共同申报准则。定居在中国的王某在新加坡银行和保险机构均有账户,同时还在新加坡拥有房产和收藏品等。
- A选项错误:王某可以自己持有巴拿马护照,要求新加坡不向中国报送其在新加坡的金融账户信息。持有巴拿马护照说明是巴拿马国籍,但报不报送金融账户信息不看国籍,看是不是中国纳税居民。王某定居在中国,是中国纳税居民,新加坡有义务向中国报送。
- B选项错误:如中国未提供正当理由,新加坡无需向中国报送。报送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
- C选项正确:新加坡应向中国报送王某在特定保险机构的账户信息。保险机构的账户信息可能产生现金流,属于金融账户信息。
- D项正确:新加坡可不向中国报送王某在新加坡的房产和收藏品信息。房产和收藏品不产生现金流,不属于金融账户信息,属于金融账户以外的其他财产信息,不在报送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