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国际经济法包括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税四个部分。法考限制了国际经济法的考试范围、深度和难度,每个部分都有固定考点。本节先讲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再讲解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法考要求掌握三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不要求掌握这些公约的全部内容,大纲已限制范围。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结于1883年,是全世界第一个知识产权公约,客体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和商标。大纲只要求掌握巴黎公约的四个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和独立性原则。考察频率较高的是优先权原则和临时性保护原则。
1.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指外国等于本国,外国商标等于本国商标,外国专利等于本国专利,保护本国人的工业产权的方式同样适用于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工业产权。国民待遇原则允许在程序方面存在例外,实体保护水平上外国必须等于本国。例如,本国人申请专利可以自己申请或委托代理人申请,但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人。这属于程序方面的例外,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最终获得专利权后,专利保护水平必须一致。
2.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指在优先权期限内,每一次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首次申请日,首次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不同客体优先权期限不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在优先权期限内,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前到首次申请日。例如,2月1日在中国首次申请发明专利,12个月内享有优先权保护。3月5日向日本、5月10日向韩国、8月2日向法国申请专利时,如请求优先权保护,这些国家的申请日统一提前到2月1日。目的是使多国获权成为可能,因为专利和商标采用先申请原则,申请日越早获权可能性越大。
3. 临时性保护原则
临时性保护原则指缔约国主办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品包含的工业产权,优先权日进一步提前到展品公开展出之日。优先权原则和临时性保护原则共同的结果是使专利申请日提前,优先权原则提前到首次申请日,临时性保护原则可进一步提前到公开展出之日。
例如,1月5日至1月10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新发明并散发技术资料,2月1日在中国首次申请专利,3月5日、5月10日、8月2日分别在日本、韩国、法国申请专利。若只要求优先权保护,申请日提前到2月1日,但因1月5日至10日已公开发明内容,新颖性可能丧失,不满足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若同时要求临时性保护,申请日可提前到1月5日,因1月5日前未公开,新颖性得以保证。
临时性保护有两个要求:一是展览会须由缔约国主办或经官方承认,且为国际展览会(既有本国也有外国参展),纯国内展览会无法获得临时性保护;二是须申请并提交证明文件,非自动获得。
4. 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指保护依国内法授权或驳回,不受其他国家审查结果影响。每个成员国都有独自审查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自己审查的结果(授权或驳回)不受其他成员国审查结果影响。
5. 真题示例
巴黎公约四个基本原则考察方式灵活。例如:甲国和中国均为巴黎公约缔约国,2023年3月2日,中国李强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其新发明产品,4月8日在中国就该产品申请发明专利。若李强在甲国申请发明专利:
- A选项错误:在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批准,该产品专利权不会在甲国自动获得。工业产权需申请审查批准,只有著作权自动获得。
- B选项正确:若李强在甲国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专利申请日可提前至2023年4月8日(首次申请日)。
- C选项正确:若李强在甲国提出临时性保护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专利申请日可提前至2023年3月2日(公开展出之日)。
- D选项正确:优先权保护不以该项发明专利申请在先获权为前提,仅以首次申请为条件,首次申请授权或驳回不影响优先权获得。
(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是第一个著作权公约。法考只要求掌握三个基本原则: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性原则。考察较多的是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1. 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指享有及行使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著作权有别于专利和商标等工业产权,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伯尔尼公约认为作品是思想的不同表达,无法比较优劣,只要是思想独立的表达,完成表达之时即产生著作权。
2. 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指保护水平依保护国国内法,不受作品来源国限制。例如法国作品在中国获保护,依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水平保护,不必给予法国水平的保护。
3.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双国籍国民待遇包括:
- 作者国籍标准(作者国际标准):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在所有成员国享有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因作者身份获得。
- 作品国籍标准(作品国际标准):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某一成员国首次或同时出版(30日内出版即为同时出版),应在所有成员国享有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因作品身份获得。
绝大多数公约的国民待遇因人的身份获得,伯尔尼公约因人和作品的双重身份获得,故称双国籍国民待遇。
例如:中国和日本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沙特不是。
- 日本人完成漫画创作,中国必须保护其著作权,因其为缔约国国民,无论是否发表。
- 定居在日本的沙特人完成小说创作,中国要保护其著作权,因其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
- 常年居住在沙特的沙特人完成小说创作,中国原本无义务保护。但若首次出版地在日本,或在沙特出版后第25天又在日本出版(同时出版),中国要保护其著作权,因其作品具有作品国籍。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目前保护水平最高的知识产权公约。1995年生效时,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全文纳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平。
TRIPS提高保护水平的内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但法考在TRIPS上命题较少,因其内容基本转化为国内知识产权法。解题时可拿国内知识产权法反着套:符合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就符合TRIPS。
例如:
- TRIPS要求成员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中国商标法同样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
- TRIPS要求保护传统作品著作权,也保护计算机软件和独创性汇编数据库的著作权。中国知识产权法同样保护。
国内知识产权法每年分值约七八分,与国际经济法总分持平,应重点学习国内知识产权法,再反过来套TRIPS。
三、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主要掌握两个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制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制
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该机构是由缔约国依公约出资设立的国际保险机构,不同于商业保险机构(如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其目的是为跨国投资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鼓励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冷战逐渐结束,生产要素开始跨国流动,发展中国家潜在投资利益大但政治风险高,私人投资者不愿承担政治风险。为此,各缔约国签订公约设立该机构,承保跨国投资政治风险,解决私人投资者后顾之忧。
1. 合格投资者
须为私人(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东道国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满足特殊条件也可以是东道国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外资在东道国设立的公司再投资)。国籍不受限,但必须是私人。政府跨国投资、国际组织跨国投资不在承保范围内。制度本质是引导私人资本跨国流动。
2. 合格投资
要求是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即先投保后投资,不允许先投资后投保。原因是保险机构依靠概率存活,只能转嫁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风险,不能转嫁大概率发生的风险。若允许先投资后投保,投资者会在发现政治风险后才投保,导致保险机构无法存活。
此外,签订担保合同前需经东道国同意,告知该投资已投保。东道国同意后,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赔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向造成风险的东道国求偿),可进一步减少风险发生。
3. 合格东道国
投资目标国必须是发展中会员国,制度目的是引导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投资母国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无所谓。
4. 承保险别
只承保政治风险,不承保商业风险。四大固定险别:
- 货币汇兑险:禁止或拖延将投资获得的利润汇兑或汇出。
- 征收或类似措施险:剥夺投资者对投资目标的所有权、控制权或投资收益。
- 战争内乱险:战争内乱导致投资者损失。
- 政府违约险:最易出错,有特殊构成要件。要求东道国违约且拒绝司法,即东道国违反与投资者的协议,且投资者求诉无门(诉法院不受理、仲裁机构不受理、仲裁久拖不决、裁决无法执行)。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构成政府违约险下的政府违约行为。其他险别可望文生义,政府违约险不能望文生义。
5. 理赔与代位求偿权
投资者遭遇承保范围内险别的损失可向机构索赔。理赔以投资者用尽东道国行政救济为条件,目的是挽回部分损失、减少赔付金额。但不要求用尽所有行政和司法救济,否则时间过长。用尽行政救济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机构予以赔付。
赔付后,机构享有向致险者的代位求偿权。致险者通常是东道国(国家、国际法主体),因为只有国际法主体通常制造政治风险。
6. 总结
- 合格投资者:私人(自然人或法人),国籍无强行要求。
- 合格投资:先投保后投资,担保合同事先征得东道国同意。
- 合格东道国:发展中会员国。
- 承保险别:政治风险,固定为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
- 政府违约险构成要件:政府违约且拒绝司法。
- 理赔:以用尽东道国行政救济为前提,赔付后享有代位求偿权。
7. 真题示例
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乙国为发展中国家)。
- A选项: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损失,不属于货币汇兑险。货币贬值是商业风险,不是政治风险。
- B选项:工人罢工影响营运,不属于战争内乱险。工人罢工不是战争内乱。
- C选项:乙国新所得税法使公司所得税增加,不属于征收或类似措施险。一般性立法调整不属于政治风险,除非专门针对某项投资。
- D选项:乙国政府不履行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于政府违约险。满足政府违约且拒绝司法的构成要件。仲裁和诉讼相互排斥,个案中要么诉要么仲裁,拒绝受理诉讼即满足拒绝司法条件。
(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1965年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类仲裁机构,解决主权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一公一私)的投资争端。
1. 管辖条件
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争端主体一公一私: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或东道国与受外资控制的东道国法人。投资者是否具有东道国国籍无所谓。两个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由国际法院管辖,两个公司之间的投资争端由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 争端性质:国际投资法律争端。一般货物买卖、运输、保险争端不管。
- 书面同意文件: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可以是事后达成的书面同意,也可以是合同、条约中的书面同意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2. 管辖权效力
一旦中心行使管辖权,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如国家放弃管辖豁免由国内法院管辖、上升为两国争端由国际法院管辖)。唯一不被排斥的是争端一方缔约国国内管辖或投资者母国的外交保护(基于国家主权)。
3. 法律适用
尊重双方选择,意思自治优先;无选择时适用东道国国内法或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征得双方同意也可适用公平和善意原则。受理后必须作出裁决,不能以法律欠缺为由拒绝裁决。
4. 裁决效力
一裁终局,对争端双方有约束力。
5. 考察特点
考察频率较多边投资担保机制低,因考点少易重复。国际投资法核心就是这两个制度。理解中心是类仲裁机构,灵活运用相关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