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记不记得我们昨天讲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几项。 哎,三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对不对?那么,这三项渊源中呢?其实, 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 最最最重要的渊源是哪个啊?是条约啊,因为它最重要,就好像现代人类司法社会中间合同越来越重要。 所以呢,就会有专门的法律去调整合同,所以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合同法啊,而国际条约呢,在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交往中间。 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早在一九六九年的时候就形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调整国际条约,这种重要的渊源,因此呢, 就形成了我们第六章的条约法。 所以我们昨天在讲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的时候,我们展开讲了国际习惯,展开讲了法律原则,对不对?但是呢,没有涉及国际条约,不是它不重要,是因为它太重要了,所以有专章去调整它。 因此呢,我们第六章呢,就涉及条约法的内容,整个条约法内容很多,八个细节的考点, 但是可以分两个部分。 一个部分呢,是条约缔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一个呢,是条约适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啊,把它分两块儿,每一块儿呢,有四个考点。 其中的难点呢,主要是在条约缔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那因此呢,我们拿出一点耐心来,我们把这个难点呢啊,给它过去。 首先呢, 我们在条约法的第一个部分就是条约适用啊,缔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呢主要。 散在我们第一节和第二节中,第一节条约法概述那里,我们先来勾第一个考点,下面的二叫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所谓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就好像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一样的啊。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有效成立必须具有三个实质要件勾出来第一。 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第二,它是自由同意缔结的。 第三呢, 内容是要符合国际强行法的。 好了,把这三个要件先扫一遍,之后首先请问大家一个问题,根据条约法公约,一个条约有效成立,该条约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啊?很显然没有,所以呢,在这里有效排除干扰项,因此顺便勾那个注意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啊,也就正面讲。 一个条约是否有效,我们就需要去考虑它是不是合法主体缔结的, 它是不是合法主体自由同意缔结的,这条约在内容上是否违反了国际强行法。 好,但是呢,在形式上,无论是口头的,书面的,不影响条约有效成立,也就说如果是国际法主体口头达成的。 但是是自由同意达成的,且内容不违反国际强行法,它构不构成一个有效条约构成,可能呢,就是举证证明它的存在。 证据举证难一些, 但如果你能举出这个相应的证据来,它口头达成的丝毫不影响它的有效性啊,因此呢,我们强调说法。 法考嘛,所有的题目选项是四个,所以经常呢,会出现干扰性选项啊,因此呢,如果我们今天不强调,赶明儿问你哎,这个条约要满足下列哪些要件,方文是有效认定。 其中一个选项说,该条约应采用书面形式缔结。 那有同学呢,就开始琢磨了,哎呀,这个条约是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呢?好像不记得了,不记得就开始自己发挥想象力。 当然得书面呐,不然多不严肃呀啊。 好了,把这个选项一选两分儿就没了,那为啥呢?法考嘛,少选多选错选那都是错啊,相互的选项中那是连带责任的嘛,那多选和不定项选择, 所以呢?有效排除干扰项,会增加你做题的准确性。 因此,泛泛讲三个要件,反过来呢,排除了干扰项,以避免多项多选啊。 在这三个要件中间,后面的二和三在法考中是不具有可考性的,因为它是否自由同意缔结。 内容是否违反国际强行法?这需要去调查事实,来证明对不对?但是法考呢? 考法律问题,它考不了证据性的事实问题嘛,你看一般给你题干中。 都说清楚了,很多事实了啊,然后呢,让你用法律去判断结论,所以呢,在这三个构成要件中能考进去的只有第一个要件。 什么样的人或者什么样的主体才是合法的缔约主体呢啊?那么我们往下看,这里呢,就是下面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先构一下。 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重点在哪儿呢?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因此,谁才是一个条约有效的缔约主体?说的全面一点,就是国际法主体。 因为国家本身也是国际法主体嘛,对吧?因此呢,在这里请问大家,如果说条约只能在国家之间缔结这句话对不对?哎,不对,因为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是要大于国家的,除了国家, 还包括像联合国呀WTO呀,这些政府间国际组织。 对不对?所以如果说国家之间自由达成的协议可构成有效条约没有错,但如果说条约只能在国家之间缔结是不对的,所以。 什么样的人是有低约能力的主体呢?准确的说,国际法主体啊,但大家知道国际法主体,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它都是抽象的主体。 真正来缔结条约的时候,一定是人, 对不对?代表国家或国际组织来缔约,那什么样的人能代表国际法主体来缔约呢?看下面的缔约权。 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其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啊,这就叫缔约权。 那么,这里的关键词呢?是内部的规则,那么因此什么样的人才是能代表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人呢?那么,他一定是要拥有缔约权的人,但是缔约权请问来自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啊?国内法。 即一个国际法主体要把缔约权赋予给谁随便啊,所以能代表我国。 对外缔结条约的缔约代表他的权利不来自于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而来自于我国的缔约程序法,对不对?任何一个国际法主体可以制定内部的规则,把缔约权赋予给国内的任何一个机关或个人,所以在这里缔约权。 产生于内部的规则而不产生于国际法,于是第三个问题就来了,假设我是根据我国的缔约程序法享有缔约权的一个个人。 当我出现在谈判缔约场合的时候,人家并不知道我我国的缔约程序法是怎么规定的,所以这个时候呢,就要求我。 出示一纸文件来证明自己具有合法的缔约权,这纸文件叫啥呢?看下面那个三叫啥叫权权证书啊?因此呢,大家可以把缔约权。 和权权证书勾到一起,在旁边写上缔约代表四个字,你大概就懂了吧,也就是说一个缔约代表,无论是一个机关还是一个个人。 实体上,它拥有一项权,与其内部规则产生的缔约权形式上,它需要出示一纸文件来证明自己合法的缔约权。 这纸文件就叫做啥权权证书啊, 不要混。 我们前面讲到使馆馆长。 到达接受国递出去的那个文件叫啥国书缔约代表出现在缔约场合出示出示了一纸文件叫做全权证书呃,所以呢,这是缔约代表的两个要求。 缔约权全权整数接着第四个细节,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如果来缔结条约的是。 如下五种人,当他是正职的时候,他无需出具全权证书,他的职务意味着他当然拥有合法的地域权下一页。 勾当那个注意啊,下一页这个注意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家元首, 比如说我们的习主席。 政府首脑,比如说我们的李强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以及一国派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 除非另有约定,谈判缔约是无需出具权权证书,但是这五种无需出具权权证书的人仅限于这五种人的什么职?正直啊,不要小看这一点,这个呢,有的时候正出一道题,比较早的时候思考时代曾经出了这样一道题。 四个国家呢谈判拟定条约甲乙丙丁,四个国家甲国来的是他的总统, 乙国来的是他的副总统,丙国来的是他的啊首相,丁国来的是他的外交部长。 这四个人中,谁是需要出示全权证书那个啊?乙国副总统嘛啊,我们当年很多同学都去选丁国那个外交部长,你问他为啥选外交部长呢?他说这四个人中他职务最低的嘛哈。 这里呢,需不需要出示全年证书跟职务高低没有关系,跟他的正职副职有关系,对不对?因此呢?这就是缔约主体的四个层次, 我给你数一下啊,首先只有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对不对?但代表国际法主体来缔约的,一定是缔约代表实体上要求他拥有一内部规则,产生缔约权。 形式上要求他出具全权证书来证明自己的缔约权,但如果来的是五种人的正职,则无需出具全权证书,其职务当然享有缔约权啊。 哪五种呢?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以及派驻国际组织和会议的代表,但我们强调,仅包括这五种人的什么职啊?正职对不对? 所以,国际法主体缔约权全权证书五种人正职理清楚就行了好了,这是本章的第一个考点,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啊,并不难并不难掌握。 好了,接着呢,搞定了有效成立的要件之后,我们就来搞定条约缔结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啊,这程序性问题在哪儿呢?各位,我们就需要翻翻到第二节了,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主要是程序性啊问题,这是本章的一个重点,也就说本章的主要的命题点。 集中在第二节,因为它既是一个重点,它也是一个难点。 条约的缔结呢,比一个合同的缔结呢,要复杂很多,为什么?因为合同嘛,一般都是双边的,对不对?而且缔结一个新的合同,但是条约呢,既可能有双边条约,还可能有多边的公约。 条约呢, 既可能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缔结一个新的条约,还有可能是人家老早搞出来一个条约,我后面想进入这个条约,对不对?所以它的缔结程序呢,就远比一个合同的缔结程序。 要复杂很多啊,那么在这里呢,我们呃在第二章这个地方给大家呢,做了一个总结,所以呢,请各位同学呢,我们先也把书往后翻,翻到第84页。 啊, 翻到第84页往后翻的多,不要怕翻多了,前面怎么能没讲呢?都讲过都在我待会儿的呃,这个描述中。 这个条约缔结程序呢,我们先扫一眼这个表,它包括两大类一个呢,叫缔结新条约,一个叫进入已经缔结的老条约,对不对?就两大类。 那么,顾名思义是说,如果我国和其他国家一个或多个国家坐在一起弹弹弹出来一个新条约, 那么就叫做缔结新条约。 后者指的什么呢?比如说N多年前,人家一些国家搞出来了一项老条约,我国并不是这个条约的原始缔约国,对不对?后来嘛,觉得哟,这个条约极为符合我国的利益,我们也想成为这个条约的缔约国。 此时对于我们来讲,就是进入人家缔结的老条约,所以首先分开。 那接着呢,无论是缔结一项新条约, 还是进入一项老条约,这个条约如何对我国产生约束力?首先的首先。 取决于条约本身的规定啊,那就要看这个条约本身规定它如何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对吧?所以下面呢,我们分两块儿来讲啊,我们先讲缔结新条约。 然后呢,再讲进入老条约啊,这个部分呢,我要举N多的案例,请大家尽可能听懂它第一个案子啊,比如说。 我国呢和呃,这个法国要签订一个双边条约,条约的内容呢,是互相交换一些税收情报对不对?以保证各国的征税权啊。 这个时候呢,我国税务总局代表我国与法国的税务总局呢,要签订一个双边条约,交换税收情报。 这一条约明确规定,本条约自双方代表签署时生效,那于是你发现这条约本身规定产生约束力方式是啥呀?签署因此,我国代表在这个条约上签了字了。 这个条约对我国就产生约束力了。 法国代表也在这个条约签签了字了,这个条约也就对法国产生约束力了,对不对?双方代表都签了字了,这个条约就怎么样了呀?生效了因为。 条约本身规定产生约束力方式是啥?签署因此,第一,如果条约本身规定签署就生效签。 就是产生约束力方式,此后这条约还需要在我国国内来走任何程序吗?不需要了啊。 那么,因此反过来说, 除非一个条约明确规定签署就生效,否则签署一定不是产生约束力的方式,听懂了吧?签署更多时候,只表明我们是这个条约的原始缔约国而已啊,但是签署并不是产生约束的方式。 除非条约本身规定签署就生效好,这是第一个例子。 第二个例子呢?我们昨天讲一个制度叫大气环保,还记得吧啊?那么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这个背景呢?在二零一五年的时候,二零一五年哦,下半年。 100多个国家派代表齐聚法国巴黎,吭呲吭呲谈了小半年,然后到12月底的时候谈出来一个巴黎协定,咱们昨天讲过对吧?但巴黎协定呢,明确规定说,本协定自55个原始缔约国批准时生效,其他规定生效的方式是啥呀?批准。 还要有55个缔约国批准才能生效。 好了,巴黎协定草案弹出来之后,与会代表呢?代表本国在巴黎协定上签字了,请问。 签署表示,接受巴黎协定的约束了吗?没有为什么与巴黎协定明确规定产生约束方式是批准,而不是签署啊,所以这时候呢,乙会代表签署巴黎协定,只代表我们是巴黎协定的原始缔约国,对不对?但签署并不是产生约束力方式。 好了,签完了之后呢,各国代表将拿着巴黎协定回到本国去,在本国去走什么程序?批准程序对不对?那我国代表呢? 拿着巴黎协定回来,那在我国就走批准程序,在我国批准程序怎么走呢?先看一眼啊,叫人常定主席签。 那就说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批准与否的决定对不对等,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批准决定之后,国家主席签署批准书。 当我国国家主席签署批准书那个时候,就说明我国受巴黎协定的约束了啊,表示接受巴黎协定的约束了。 但我国是第40个签署批准书的,此时请问巴黎协定生效了吗?没有, 也就没有对我国生效,只是我们表示我接受他的约束了啊。 于是呢,我国就等等,等到二零一六年12月底的时候,第55个国家走完批准程序,这巴黎协定就生效了,也就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前55个批准国生效,对不对?等第56个国家走完批准程序,巴黎协定对第56个国家生效,以此类推。 因为此时这个条约明确规定的产生约束力方式是啥呀?批准好,这是第二个例子啊, 接着呢,第三个例子,第三个例子呢,是在二零二零年之前。 我国呢,和14个国家一起,包括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谈了八年,谈出来一个区域贸易伙伴协定啊,我们去年大纲新增的叫。 阿塞普协定啊, 我们讲国金的时候会讲到它这个协定呢,谈了八年,在二零二零年的时候终于达成了阿塞普协定的草案。 然后呢?这sf协定明确规定说,本协定自八个原始缔约国核准时生效,其它表示生效的方式是啥呀?核准。 但是呢,当阿塞拜协定讨条文草案谈完了之后,与会的15国代表在阿塞拜协定上签了字了一样。 签署表示,接受阿塞拜协定的约束了吗?没有,只表示我们15个是这个协定的原始缔约国, 对不对?好签完了之后,各国代表拿着阿塞拜定回本国去走什么程序,核准程序,所以我们代表呢,拿着阿塞塞定草案回来走核准程序。 在我国,核准程序怎么走呢?叫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及提交国务院做核准与否的决定啊?我们国务院做了核准决定之后,国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核准书之后就表示,我国接受阿塞拜协定的约束了,对不对对?我国是第一个走完核准程序的此时rsf协定生效了吗?没有。 于是我们等等等到二零二二年初的时候,第八个国家走完核准协定rsf协定就生效了。 也就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前八个国家生效,对不对?第九个原始缔约国走完核准程序,而塞布协定对第九个国家生效,那么因此呢?这里因为它规定的表示约束力的方式是啥呀?核准我上面讲的三个例子都是。 条约明确规定了其产生约束力方式。 那么,此时这个条约如何对我国产生约束力?首先呢,首先看条约是怎么规定的,它怎么规定你怎么走程序, 相应的程序走完了,这个条约就对相应的国家产生约束力了,听懂了吧?那么接着呢?第四个案例啊,第四个案例,第四个案例呢是在二零二三年的时候,我国和俄罗斯呢续签互不侵犯条约啊,签订互不侵犯条约。 这个条约呢?对这个条约如何生效是只字未提的,也就说你这个条约从头看到尾,这条约上就没有规定它怎么产生约束力啊?那就属于条约没有规定,条约没有规定就必须去走什么的规定了呀, 去走国内法的规定呗,对不对?所以这个时候呢,就要结合到我们相应的国内法的相关的规定了那。 这时候这个规定怎么走呢啊?请各位同学呢?我们把书往前稍微翻一点点,翻到第82页啊,在这里呢啊,我们看我国呢,有一个很重要的法。 叫缔约程序法,也就是说当条约没有规定其如何生效的时候,这条约如何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就要结合我们国内法的规定了, 对不对?在我们讲义第82页倒数第二段就是口诀上面那一段啊,那么我们看这段文字。 也就说呢,条约应当履行批准和核准程序,在国际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由国内法确定对不对。 通常呢,与条约的重要性程度有关,于是呢,我们缔约程序法七条二款明确规定了如下五种五个等,因为它有兜底条款,其他。 属于应当履行批准程序的条约或重要协定。 他把下面五个等称为条约或重要协定。 杨老师讲课的时候呢,习惯于把这五个等称之为重要类条约。 那如果不属于这五个等的,那就叫做非重要类条约呗啊,所以它是一个分类性条约,那因此呢,我们将认得这五个等。 这五个等呢啊,它明确列举的第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关键词,不要勾政治性,勾出友好和平,因为它不是所有的政治类条约。 只限友好和平类,对不对? 第二呢,有关领土和划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关键词勾出领土划界。 第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司法协助引渡第四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关键词。 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第五缔约,各方一定须经批准的条约。 也就是说,所有条约本身规定批准才生效的条约在我国都将其视为。 重要类条约啊,第六呢,就是一个兜底条款,其他这在成文法系国家很常见,对吧? 兜底其他,但是呢,这个其他对我们就不重要了,重要的呢,是前面的五个列举。 因此呢,列举性法条不好记,所以呢,我们就需要简化简化为国际法的最后一个口诀啊,我们明确规定的重要类条约及条约重要协定叫。 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能分解的吧?和好和平友好类条约对不对?领界领土划界类条约要批准,就是条约规定要履行批准程序的, 这不就三类吗?分别对应上面的一。 二和五啊,和平友好条约和好领界领土划界要批准条约议定须经批准的。 引渡协助呢,就是对应上面的括号三,这是一个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对不对?引渡协助。 法不同呢,就对应上面的括号四条约的规定,跟我国法律规定有不同啊,所以呢,简单记和豪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因此呢, 回到我刚才举的第四个案例,我们二零二三年的时候跟俄罗斯拟签订互不侵犯条约。 这个条约呢,本身对其如何生效是只字未提的,这就属于条约本身无规定,条约本身没有规定就要结合我国国内法的规定了,很明显。 这个互不侵犯条约属不属于这五个等的重要类条约,属于为什么它毫无疑问属于友好和平类条约嘛?对不对?所以这个条约呢?在我国,要产生约束力一样,要走人。 常定主席签的批准程序等, 我们人常定了主席签了就表示,我国接受这个条约的约束了。 接着呢,我们要等俄罗斯那边把他的国内程序走完,俄罗斯那边走什么程序?摇摇头,不知道啊,为啥你只学过我国缔约程序法?我们有没有讲过俄罗斯缔约程序法?总之,两国国内程序都走完了,此时这个条约对我们两国产生约束力,对不对?好了,因此呢, 回到刚刚那张表上的前半截儿啊。 一个新条约的缔结,如何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做题的时候,首先呢,首先看条约。 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那考试的时候呢,就意味着你先得去读题,对不对?题目说,它如何产生约束力,按他说的那样去走程序,那如果条约本身没有规定,那就拿我们缔约程序法的七条二款去碰它。 碰上了咱就走,批准程序碰不上就走什么程序,核准程序听懂了吧?好了,这是第一大部分。 第二大部分呢,叫做进入已经缔结的条约,这个指的是什么呢?某一个条约我国并非所谓的原始缔约国啊,人家好多年前。 一些国家感兴趣一个问题,吭呲吭呲折腾出来一个条约,那个条约甚至已经生效了N多年了,我们不是原始缔约国。 但后来呢, 我们认为哎呦,这个条约好符合我国的利益,我们也想成为这个条约的缔约国,此时呢,对我们来讲就叫做进入老条约,对不对?一个老条约怎么进入?首先的首先看条约是怎么开放的?如果一个条约说。 非原始缔约国可以加入的方式进入本条约,它开放的方式就是加入。 若它说非原始缔约国可以接受的方式进入本条约,它开放的方式就是接受。 它说以什么方式开放,我们就必须走什么样的程序才能进入它, 那因此有同学问了,那它如果没有规定怎么开放呢?那就死心了,这种条约就叫做封闭性条约。 它不对非原始缔约国开放啊,所以只有那种规定了开放性方式的条约才有后来者进入的可能,对不对?所以这里呢,要么以加入方式开放。 要么以接受方式开发啊好啦。 如果一个老条约明确规定以加入方式开放,这个时候我们不是就要去走加入程序吗?但加入程序怎么走?我国自己根据。 你加入的条约是中要类条约还是非重要类条约, 把程序分开的先看懂,如果我们你加入的是和行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等重要类条约。 那就需要人常定外长签对不对?如果不属于那五个等,则只需要由国务院定外长签,所以这个时候呢,仍然需要结合我们缔约程序法的七条二款。 啊,因此在这个地方呢,我给大家举第五个案例,我们昨天呢讲海洋法讲了整整一个小时啊,海洋法的背景呢是一九八二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但海洋法公约我国就不是原始缔约国,因为这个公约一九八二年生效, 它主要的谈判周期那就是二世纪70年代,对不对?你可能知道,20世纪70年代的我国根本不关心海洋事宜啊。 20世纪70年代,我国对国际事务啥都不关心啊。 我们到七九年不才,改革开放的嘛啊,所以呢?人家去讨论海洋法公约的时候,我国压根儿不关心。 到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约生效的时候,我国并不是这个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但后来, 伴随着我们改革开放,我们逐渐意识到海洋权益很重要啊,而海洋法公约的相当多规定,它是符合发展我国家的利益的,我国又是一个发展我国家,所以我们就很想成为。 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对不对?但这个时候呢,对于我们来讲,海洋法公约就是我们想进入的一个老条约了。 此时以什么方式进入呢?第一步干嘛?看海洋法公约以什么方式开放啊?区分海洋法公约倒数第三条说。 非原始缔约国可以加入的方式进入本条约, 它开放的方式是啥?加入那这时候我们要去走加入程序,我们怎么走呢?结合缔约程序法,七条二款,你觉得。 我们在九五年加入海洋法公约的时候,是要走国务院定外长签的加入程序,还是去走?哦,这个人常订外长签的加入程序呢?哎人常订外长签,为什么因为这个条约毫无疑问属于那五个等的哪一类条约领土划界类条约啊?因为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大量的海洋划界的问题,对不对? 海洋权益的问题,所以呢,这个条约对我们来讲就属于合豪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的中的领土划界类条约。 所以当年呢,我们就要去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加入与否的决定人,常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决定之后,外交部长签署加入书。 我们走完加入程序,把加油书交给海洋法公约管理中心,我国就成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了啊,所以呢,这叫做加入程序理解它。 好了,还有一种老条约呢, 规定的开放方式是接受啊,非原始缔约国可以接受的方式。 进入本条约。 在我国呢,接受程序跟非重要类条约的加入程序是一样的。 国务院定外长签,很显然这是一个简易的程序。 那一般实践中什么样的条约才会以接受的方式开放呢?通常呢,是那种专业性很强的,而且。 对那个条约来讲,缔约国数目越多,对它实现自己的终止目标越容易,那么它就会规定一个非常简单的开放方式, 比如说呢?世界卫生组织公约,世界气象组织公约啊,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你懂的,这些公约肯定缔约国越多越容易实现它的终止目标,还是缔约国越少越容易?越多所以这种条约呢,通常就会规定一个非常简单的开放方式哦,我以接受的方式开放,那只要国缔约国国内走完接受程序之后,那么就可以成为它的缔约国了,因此。 总结一下一个老条约。 非原始缔约国要怎么进入它? 首先呢,首先看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开放,对不对?它说以什么样的方式开放,我们就要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走程序。 相应程序走完了,你才可能进入它,所以呢,无论是新条约还是老条约啊。 这个条约如何对缔约国,包括我国在内缔约国产生约束力?首先呢,首先看条约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考试的时候就意味着你得先去读题,对不对? 条约没有规定的,那么就拿我们的七条二款去碰它,碰上了走批准程序,碰不上走核准程序啊,因此呢,这张表。 我刚刚举了足足五个案例,考试的时候老师把任何一个案例抽出来,他都可以出成一道完整的题嘛,所以呢,你把它基本上走清楚就行了,这个问题呢,并不多难。 啊,但是呢, 在这里呢,我们就出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这谁定谁签这个事情,有的同学呢,就有点晕哦,这儿是国务院定,那是人常定。 这要主席签那要啊,这个外长签那学多了,以后呢,就觉得有点晕啊,因此呢,我们来总结一下,其实你会发现。 只有中要类条约需要人常定,所以你把人常定圈出来,你看只有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需要人常定,其他都只需要由谁定?国务院定,所以你把重要类条约对应人常定圈一下就行了。 好了,只有批准书要国家主席签批准书,其他啥书外长签了不都有效吗?所以你就把主席。 拉到批准那儿来,因此只有重要类条约人常定其他国务院拟定了就好,只有批准书要主席签,其他啥书外长签了都有效。 当然还有一个小小例外呢,核准书外长签了有效,总理签了也有效,但如果你记不得总理,你把总理扔了也行,反正外交部长签了,他都有效啊,所以在这里呢,完整记不如记一小半来的更准确一些,因为有。 有时候记多了,你就容易混了,如果你只记一小半,你出现混淆的可能性就不大啊,所以呢, 谁定谁签这件事情简单的说。 只有重要类条约需要劳动人常定,其他都只需要由国务院定,只有批准书需要国家主席签,其他啥书外长签了都有效啊,打包即笔分开交来的简单。 好了,这就是呢条约缔结过程中第二个问题叫缔结程序的问题啊,把条约缔结程序讲完了之后,我们顺便来说一下第三个点,然后我们就休息了。 第三个点呢,往下看一看,有一个概念叫条约的登记,这条约的登记呢, 只有一句话啊,但是有三个考点。 所以,关于条约登记的规定不是出现在条约法公约中的,而是联合国宪章102条。 这么规定的。 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已生效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以第一个考点勾出联合国秘书处啊。 并由秘书处公布北京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构机关援引。 那么,这里呢?就这一句话。 三个考点,三个考点在哪儿呢? 首先,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到哪里去登记?联合国秘书处对不对?但。 不登记影响其生效吗?五只影响着其被援引啊,所以第二个关键词是援引,但是第三。 哪怕一个条约未登记,影响其被援引,但只影响着谁对他的援引。 联合国机关,所以这是第三个考点好了,把这三个考点勾出来之后,我给你一个小案例, 你分析清楚了,我们就结束了啊。 我国和日本都是联合国会员国,我国和日本呢?谈谈谈出来了一个双边贸易条约,并且这个条约呢,已经生效了。 但是无论这个条约谈判还是生效之前之后,中日两国都把登记这茬给忘喽啊,这条约就是没有到联合国秘书处那里去登效登记。 但是这个条约呢,是中日两国自由同意缔结的,且内容不违反国际强行法,请问第一个问题,这条约有效还是无效? 有效因为登记不是它产生约束力的方式,对不对?它不影响其生效,只影响着其被援引,所以这是第一个层次。 但是呢,改明儿中日两国因履行这个条约义务发生了争端了,共同将此争端提交联合国的国际法院去呃处理。 国际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后,可不可以引用该条约条款作出判决呢?不可以因为这个条约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对不对?将影响着它被联合国机关援引,因为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机关,它不能援引一个未登记条约作出有关的判决。 但是。 如果中日两国应履行这个双边贸易条约发生争端,并未诉至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至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可不可以引用该条约条款作出有关的裁决呢?可以,为什么因为一个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只影响着谁对它的援引?联合国籍贯。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五大机构之一,你当然受其约束,但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是联合国机关吗?不是。 他做有关的裁决,就不受这个登记与否的限制, 所以我讲了不要小看这句话,这句话就是三个考点啊,第一。 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到哪里去登记?联合国秘书处但登记与否不影响其生效,只影响着其被援引。 但也只影响着谁对它的援引。 联合国机关非联机关的援引就不受灯具与否的限制,对吧?所以呢,三个考点搞清楚了,你做题呢,自然就轻松了啊。 好了,这是条约缔结过程中的第三个问题。 好啦,各位同学,我们接着来搞定呃,今天上午最后一节课,也就是搞定国际法的最后这个部分。 上节课呢,我们讲到了第六章条约法,讲到了缔结过程中的问题,我们上节课呢,讲了缔结过程中的三个问题啊,条约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缔结的程序以及缔结过程中。 对于联合国会员国的要求,就是一个条约的登记制度,那接下来呢, 我们搞定条约缔结过程中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条约法中考试重复率最高的一个问题,叫条约的保留。 我们先看一个概念啊,这个概念呢,并不需要大家记,但是呢,这概念中呢,有两个问题稍微理解一下,因为没有名词解释这种题嘛,所以保留的这个概念,你并不需要去背啊,但是呢,我们要读一下。 条约的保留指的是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核准,批准, 加入或接受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 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目的在于屏弃或根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这种呢,就叫做条约的保留啊。 比如说一个。 缔约国在缔结一项条约或加入一条约的时候,说我不愿意接受这个条约中某个条款的约束,对不对?或者说呢,这某个条款中其中一部分我不愿意接受它的约束。 这种呢,就叫做条约的保留啊,那因此呢, 问大家第一个问题,条约保留是双方多方协议的结果,还是一个单方意思表示?单方啊,所以呢,第一个关键词单方声明,因此条约的保留不必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它是否产生约束力?怎么产生约束力?取决于其他各方对它保留的。 态度对吧?它是一个单方声明啊,第二呢,就是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所以呢, 我们在二零二四年一道考题中说一个条约缔结过程中。 甲国呢,对其中某个条款提出保留,乙国对其中某个条款做出了解释性声明,有同学呢,就搞不清楚了,哎呀,老师解释性性声明是啥呀?你没有讲过啊?它只要是说我不愿意接受这个条约中某个条款的约束,这种无论叫保留也好,叫解释性声明也好,叫声明也好,叫抗议也好,它都叫做条约的啥呀保留? 所以条约的保留呢,不一定是它在缔结条约的时候非得说啊,我对这个条约的某个条款做出保留,才叫做保留,对不对?我不愿意接受这个条款中的某个呃规定,我对这个规定做出一些解释性声明。 做出一些抗议,做出一些啥啥啥不管措施如何,只要不愿意接受这个条约,某个条款的约束,这种意思表示就都叫做对条约的啥呀,保留所以呢?不一定叫保留,才叫保留, 对不对啊?只要是目的是为了丙除或根除条约中某个条款对其。 呃,适用的效力,这种声明都叫做啥保留啊?好了,这因此呢,条约的保留,首先它是一个单方面声明,因此它不必然产生约束力的第二。 不是只有叫条约的保留我的这个意思,表示才叫做条约的保留,只要它的目的是为了屏弃或根除条约中某个条款或某些条款。 对该国适用的法律效果,这种声明都叫做条约的保留啊, 那么理解它好了,接着呢。 保留这里呢,我们理解了单方面声明,这是一个考点,之后还有一个考点在哪儿呢?我们请问大家啊,你看呢?这个保留可以在什么时候做?可以在签署批准核准一项新条约的时候做,我们刚才讲了签署批准核准针对的是一项新条约,对不对?也可以在加入或接受一项老条约的时候做保留,因此呢,我们请问大家很显然保留这件事情要做。 一定是在有关条约还没有对保留国生效的时候才能做吧,因为你在签署批准核准加入或接受。 都是那个条约,还没有对我保留过生效,对吧?我可以做保留,为什么呢?因为你想一下,如果一个条约已经对我国生效了,我们还能再保留它吗?不能了,如果生效了,我们再保留,那你不就是在违反条约义务吗?你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呀, 所以一定是在有关条约还没有对保留国生效的时候,我们才有保留的权利。 但是我们保留的条约本身可不可以是一个未生效的新条约可以?可不可以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老条约?也可以,为什么?因为我们既可以在签署批准核准一项新条约的时候做保留,此时。 该条约自个儿还没有生效,那条约也没有对我保留过生效,我们还可以在加入或接受一项老条约的时候做保留,此时。 那个条约本身可能已经生效了好多年了,但它有没有对我保留过生效没有,所以呢, 读这个概念还要形成一个基本的结论是什么呢?叫保留的时间限制,什么时间限制呢啊?看下面这个注意就在本页往下面看,有个注意。 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看懂这意思吧,就是我刚才讲的。 我们既可以在签署批准核准一项新条约的时候做保留,此时这个新条约它本身还没有生效,它自然也没有对我保留过生效,对吧?我们还可以在加入或接受一项老条约的时候,你仍然是可以做保留的。 此时那个条约本身可能已经生效好多年了,但是因为我真在加入或接受它,那个条约还没有对我保留过生效。 啊,因此呢,读懂这句话,判断我下面两句话哪句对哪句错,第一句话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生效时作出对还是错?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生效时做出错的,但是第二句话,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生效时做出对不对哎就对了。 也就是说你保留那个条约,它自个儿申没生效没所谓,只要它没有对你保留过生效,你就有保留的权利, 对吧?所以这是一个保留的时间限制啊,这是我们刚才从那个概念中读出的两个结论。 第一呢,它是一个单方面声明,第二,这种单方面声明要做的时候有一个时间限制,那个条约还没有对。 保留国发生效力,但那个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未生效新条约,可以是已生效老条约,只要没有对保留国生效就行了。 好了,由于呢,保留是一个单方面声明, 所以保留呢,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它如何产生法律约束力呢?取决于其他缔约国对它的保留是什么态度啊?因此呢,我们来看呃,这个部分的重点,下面的三保留的接受和效力,它一共呢细分为四种情况,咱们一个一个来第一。 条约明文允许保留的条款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那就说做出自然就生效了,比如说呢,一个条约自己规定。 本条约第十条允许保留。 那么,第十条就是条约明确允许保留条款。 若我国加入的时候对第十条提出保留,这个保留一经作出,自然就怎么样了呀?生效了啊?约定是条约明确允许保留的条款。 好,第二,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宗旨和目的看,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是。 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那么两个条件,缔约国数目有限。 比如说有三五个国家缔结一项条约。 且呢,你的保留针对的是条约的宗旨和目的性问题,那这种条约保留如果要生效,就必须谁同意才能生效?全体当事国接受啊。 打个比方说。 三个国家隔海相望,甲乙丙三国隔海相望,中间呢,有一个不大的海域,属于三国交叉的海域,那这三个国家在开发这个海域的自然资源的时候,就经常发生争端,对不对? 于是呢,三个国家为了减少避免争端决定呢,坐在一起谈谈一个海洋划界条约啊,这三个国家呢,辛辛苦苦谈了八年。 终于谈出一个海洋划界条约,但这海洋划界条约谈完了,在签署的时候,甲国说,我要对其中一个界限做出保留。 保留由于是单方面声明,你想做保留谁也捂不住你的嘴,你就做呗,但是这个保留如果要生效,那必然必须要乙丙两国都同意, 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条约就属于缔约国数目有限,不就他仨吗?人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海洋划界,可是你保留的对象是划定的那个界限,那你不就影响到其他所有国家的利益了吗?所以这个时候全体接受你这个保留才生效,否则那个保留是没有没有效力的啊,这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呢?如果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 组织约章就所谓的国际组织的章程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收,就是如果呢,我国在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的时候。 要对世界卫生组织的章程性文件,世界卫生组织公约做保留每一个国际组织都有它最高权力机构嘛,那必须最高权力机构接受才生效,对吧?上面三种呢,大概记一记就好了,考的少考的多的呢,是第四种情况,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由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那么保留呢?就会因其他国家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怎么一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呢啊?我们在这里呢啊,就简单的呢, 来看一下我们呃,最后那个总结翻到本节的最后我们讲义啊。 请讲书的第87页,第87页呢,就是条约的缔结过程中涉及保留的问题,其实呢,刚才讲的前三种情况,这都有了回忆一下,你看。 条约明确,允许保留的条款无需接受自然生效,对吧?第一种情况,第二,缔约国数目有限, 且保留涉及条约的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 第三。 条约为国际组织的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才有效。 那么,我们现在重点就是第四种情况了。 其他情形下,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呢?将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怎么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呢?我下面呢,就举一个案例,各位同学呢,你来套用一下啊。 我们昨天呢讲第四章的时候讲到了国籍法,我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呢,我们昨天讲了,但是大家知道。 不同国家国籍取得和国际丧失的规则一样吗?不一样,所以在国际社会呢,经常会发生国际冲突,包括国际积极冲突,比如说双重乃至多重国籍。 包括国际消极冲突比说无国籍啊,因此为了解决国际冲突问题,上世纪30年代的时候,一九三七年。 就形成了一个解决国际冲突, 多边公约,这个公约呢,一共30个条款,其中第八条呢明确规定。 缔约国应接受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双重国籍籍。 这个公约对双重多重国籍持一种肯定态度。 公约规定是要接受。 双重多重国籍的,但是呢,甲国在加入这个公约的时候,对第八条就做出了保留。 甲国说。 我国表示不接受双重国籍啊,那么它的这个意思表示就构成了对该条约第八条的保留,对不对? 好了,甲国呢,对第八条做出保留之后,他不接受双重国籍啊,缔约国的其他国家部分呢,接受了他的保留,比如说乙国就是接受他的保留国之一。 但部分国家呢,反对了它的保留,丙国就是反对它的保留国之一,但丙国呢,只反对它的保留本身,不反对条约其他条款在两国之间的正常适用,对吧?且乙丙呢, 只是对甲国的保留做出反应,乙丙本身没有对条约任何条款做出保留,于是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此时保留在相互国家之间产生的影响啊,我们先说简单的。 甲国和乙国之间,甲国首先做出保留,说抱歉,我不接受双重国籍。 乙国说,好嘛,你的保留我接受啊。 于是,在甲乙两国之间, 承不承认对方国民的双重国籍?将互不承认,为什么呢?因为它直接影响的是由于甲国的保留,乙国接受,所以呢,甲国不会承认乙国国民的双重国籍,这最直接的影响。 而条约呢,又是一个讲求对等性的文件。 既然甲国都不接受乙国国民的双重国籍,自然乙国也不会去接受甲国国民的双重国籍,对不对?所以此时甲乙两国呢,就适用保留的内容啦, 替代原条约相应条款啊,所以在甲乙两国之间条约仍然是30个条款。 但是条约的第八条被改了,不是原第八条必须接受双重国籍了,而是互不承认双重国籍对不对?所以,本案在甲乙两国之间是改变了第八条的30个条款啊,因此结论就是按保留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其他条款在甲乙两国之间正常使用,就第八条的内容被保留的内容所取代啊,所以他们之间呢,条约仍然是30个条款。 只不过第八条保留内容取代了原条约条款的相应内容,听懂啦,对吧? 好了,难点呢!在甲丙两国之间,首先甲国说。 我对第八条提出保留,我不承认不接受双重国籍,但是丙国说抱歉,你的保留我反对啊,于是在甲丙两国之间。 一定承认对方国民的双重国籍吗?不因为甲国不同意,一定不承认对方国籍的国民的双重国籍吗?不因为丙国不同意,所以这意味着说什么呢?甲丙两国在是否承认双重国籍这个问题上有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 也没有,所以在甲丙两国之间,第八条视为不存在,他们没有就是否承认双重国籍这个问题达成过一致的协议,对不对?因此。 保留所涉的第八条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但条约的其他29个条款,在甲丙之间适用不适用适用。 所以呢,在本案的甲丙之间,条约只剩下其他的29个条款了,第八条没了,所以在甲丙之间就双重国籍下任何肯定性的结论都是错误的。 他们没有对这个问题达成过一致的协议好了, 最后在本案的乙丙之间承不承认对方国民的双重国籍?承认因为呢,乙丙没有做任何保留,他们只是对甲国的保留做反应,因此呢,乙丙之间原条约30个条款啥样哎,原样在乙丙之间适用啊,这就是条约保留产生的。 法律后果,因此呢,在我刚才讲的这个案例中。 甲丙甲乙之间及保留国接受保留国之间条约仍然是30个条款,但保留所涉的那个第八条被保留的内容所取代,所以是改变了第八条的30个条款。 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的乙丙之间, 第八条没了,但剩下29个条款在两国之间正常适用,对不对?最后在乙丙之间,原条约30个条款啥样?哎,原样在两国之间正常适用啊,因此如果改明儿做条约保留的案例题,你有点儿想不明白啦,你就想想我今天讲的这个案例套一套,其实还是能做的明白的啊。 因此呢,这就是调味缔结过程中最后一个问题。 调味的保留它呢,相对复杂一丢丢, 但其实也没多复杂,因为相对于我们此后要讲到国私和国金的难点。 国共的难点,那都是小意思啊,都是能学的明白的好啦,这就是条约法的一半儿,叫条约缔结过程中的问题,四个问题嘛,有效成立的要件缔结程序。 条约登记条约的保留,那不都是缔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吗?难点也在这儿了,那接着呢。 本章的后半截儿就是条约适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就简单很多了啊。 条约一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了,在适用过程中,它会遭遇如下四个法律问题,第一呢,叫条约的效力,各位呢,我们在这个部分每一个点都有一个总结啊,所以呢。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呃,总结就行了,条约首先你知道原则上只约束谁缔约国对不对?就好像有效的合同只约束合同当事方一样。 一个双边乃至多边条约,它原则上也只约约束缔约国,这叫缔约国必受嘛, 所以一个条约对非缔约国原则上是没有约束力的。 但有的时候呢,一个条约会比较多事儿,他会说欧本条约也适用于非缔约国谁谁这个规定一一定会约束非缔约国的第三国吗不?但是呢,有可能因为第三国的意思表示而适用于它,所以呢,在这里终点不是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缔约国的效力嘛,张嘴就能来缔约国闭手哈。 关键呢,是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所以这第一个总结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看懂,它如果一个条约是为第三国设定的义务。 必须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这个义务才对,他有约束力,但如果一个条约为第三国设定的是权利。 只要第三国不反对,他就可以来享受这个权利,如果一个条约已经为第三国设定了权利或义务,如果要把权利或义务取消掉,原则上须经第三国的同意。 所以其实这个规则都是本着有利于谁的目的去设定规则。 第三国对不对?因为毕竟你多事儿要为人家设定嘛,因此呢?考试的时候你就读明白这个条约是为第三国设定的权利还是义务套公式就行了啊,我给你举个例子。 比如说甲乙两国呢, 签订双边条约,明确呢,互双方互免关税零关税啊。 同时呢,也说了啊,本条约也适用于非缔约国的丙国,要求丙国对甲乙两国的货物给予零关税代优待啊。 这个条约很明显给了丙国权利还是义务啊,义务我们之间互免关税,我要求你丙国也对我们甲乙两国的货物零关税免关税啊。 这个条约就很明显,为丙国设定了义务,那只有丙国以书面方式明示接受,否则你甲乙两国的货物进入丙国,他该征你多少关税照征不误, 对不对?因为你为人家设定的是义务,但是反过来。 甲乙两国呢,签订双边自由贸易条约,明确相互零关税优惠,同时也主动承诺给予来自丙国的货物,也是零关税优惠。 那么,这个案例中很明显为非缔约国的丙国设定的就是啥权利?只要丙国不反对丙国的货物进入甲乙两国的时候,就可以去享受那个零关税优惠啊!因此。 你只要读出是权利还是义务套用公式就行了,非常简单, 公式记不清楚,你没有关系,你就记得以有利于第三国的目的去解决这个问题就好了嘛啊,这个地方做不错的好了,这是第一个试用过程中的问题。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适用过程中第二个问题呢?是条约和条约之间的冲突,什么意思呢?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条约只有一个吗?不那恨不能,哪朝哪代哦,时时都在签订各种条约,那可能同一事项。 条约呢,可能就有规定内容不同,对不对?这个时候呢,条约和条约之间就发生了内容的冲突,于是当国家和国家之间有了争端。 争端应该适用哪个条约去解决的时候,它就会产生条约适用的冲突啊,那发生条约适用的冲突怎么办呢?这个地方呢?各位,我们也可以直接。 哎,下一页啊,我们书的第89页, 这有一个条约冲突的解决图示,按这张图去解决就行了,所以呢,一样看这里的总结。 第一步,各位要看看条约本身对冲突解决有没有有效规定,那考试的时候就意味着你先得去读题嘛。 比如说呢,联合国宪章就很霸道,联合国宪章说会员国们你们缔结的条约,如果与我宪章冲突,我宪章优先,那言外之意就是你,但凡与我冲突,你都是无效的呗。 好,这就是条约本身有规定的,叫从其本身有效规定了,但绝大多数条约没有资格,没有能力去解决,我跟别人冲突了,以后怎么办啊?你没有联合国那么大的脸,对吧?所以这个时候呢,就属于条约本身对冲突解决没有有效规定的,那就走第二步,第二步怎么办呢?看发生冲突的两个条约。 当事国是不是完全相同? 如果当事国是完全相同后约直接取代了先约,这在双边条约发生冲突的时候多半如此,比如说。 我国跟邻国,我国有很多个邻国,这么多朝,这么多代,跟每一个邻国,你认为只会有一个边界条约吗?那河北的哪朝哪代都在签边界条约,那如果现在我国跟印度发生边界条约。 我们的边界争端肯定是用哪个条约去解决,最后那个边界条约呀,因为每一个边界条约的生效都会覆盖掉此前的边界条约,对不对? 所以呢?当时国完全相同后,约直接取代先约,但国际法上条约冲突的时候,更多情况下是两个多边公约发生冲突。 前两个多边公约呢,缔约国又不完全相同,那这时候怎么办呢?那就需要个案处理了,个案怎么处理呢?考试的时候也可以像我们书一样。 在你的草稿纸上画出俩圈儿来,然后把当时给我塞里头,然后用你的常识去判断它们之间应该适用哪个条约这个地方呢?我相信你的常识一定是靠谱的啊。 否则呢,我们来检验一下啊,你看比如说呢,在一九八零年的时候呃,国际社会呢,产生了一个自由贸易公约。 这个公约呢,明确缔约国之间呢,应当呃优待关税问题,最高关税水平不应该超过20%,这是先约。 甲乙丙是先约的缔约国,接着在二零二零年的时候又产生了一个多边自由贸易公约,也要求缔约国约束关税。 后约呢, 明确最高关税水平不应该超过10%,乙丙丁是缔约国,你看这就属于这两个公约都涉及关税问题,但规定的又不完全一样。 缔约国呢,又不完全相同,因此能不能说有了二零二零年公约就没了?一九八零年公约呢,不能因为它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但是。 此时呢,相互之间最高关税水平不应该超过多少啊?我问你几个问题,首先第一在乙国和丙国相互之间。 自二零二零年之后, 最高关税水平就不应该超过多少20,为什么呢?因为乙丙既是先约的缔约国,又是后约的缔约国,对不对?它二者之间,后约自然取代了先约,所以自二零二零年之后,最高关税就不能超过10%了,听得懂啊!接着。 在甲乙之间以及甲丙之间,哪怕二零二四年的现在最高关税不应该超过多少就可以。 20为什么呢?与甲国只参加过先约后约, 跟他没有任何关系,对不对?同样道理,乙丁之间,丙丁之间。 最高关税就不应该超过多少十?为什么?因为丁国只是后约的缔约国,先约跟它没有关系嘛,这也很容易判断。 那好,最后。 在甲丁之间呢。 甲公和丁国之间呢?哎! 摇摇头,不知道啊,千万不要摇摇头说没关税啊,甲丁之间不是任何一个条约,共同的缔约国,所以他们之间应当征多少关税?随他们便啊,咱不知道特别好,零关税优惠不违反国际法,特别不好征它个300%的关税,也不违反国际法,所以呢,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但没有条约关系不等于没有关税啊这。 这是两个问题, 对吧?所以我讲了这个地方呢,按各位同学的常识去解决,没有任何问题啊,除非你的常识极端有异于常人,对吧?否则我觉得你都能做得对啊,这就是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步,读题看条约有没有关于冲突解决的有效规定。 没有第二步,看两个条约当事国是不是完全相同。 不相同第三步套圈儿去处理呗好了,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好了,这是条约适用过程中第三个问题, 条约适用过程中第四个问题,第第二个问题,条约过适用过程中。 第三个问题呢,叫条约的解释,什么叫条约的解释呢啊?就是条约缔结以后履行过程中。 缔约国呢,就条约中间的某一个条款,甚至有的时候呢,就是某个词,某句话发生了理解分歧,所以要解释。 到底这个条款这个词,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这叫条约的解释对不对?那碰见条约需要去解释,它以进一步履行它义务的时候,也是要遵从规则的。 这规则在哪呢?各位啊,我们直接翻到我们书91页啊,翻到91页一样看这个部分的总结就行了嗯,我写书的特点呢,就是写完了爱写总结啊。 所以总结呢,你看懂了,你就不用看前面的解释了,赶明儿你看总结看不懂的时候你就去看看那个解释,那因此呢, 第一步。 如果一个条约有两种以上的文字文本,切记只能拿做准文本来解释,那意思就是说凡参考文本是不能拿来做解释的,只能拿做准文本来解释。 至于哪个文本是作准文本呢?自己读题去啊,题目一定会告诉你的,比如说吧,我们之后讲国际经济法。 会讲到WTO,WTO呢?有20多个协议,每一个协议呢,都会形成17种文字文本, 其中呢,是有中文文本的17种文字文本。 但是呢,每个协议它都说了17种文字,文本中仅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为做准文本,其他皆为参考文本啊。 那现在如果我国要解释一个WTO协议,能不能拿其中的中文文本来解释啊?就不可以,我们只能拿英文或法文或西班牙文本来解释,因为只有做准文本才能做。 条约解释之用啊,因此这是第一句话,第二句话,如果一个条约。 几个做准文本之间是有冲突的,或者只有一个做准文本,但是大家就是对其中的某个词存在理解冲突,那没有办法了,我们还是要解释。 那这个时候就要遵从条约解释的一般性规则了啊,条约解释规则呢,理论上讲有三个第一联系上下文,必按通常含义解释。 第二,做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 第三,做善意解释,但尽管条约解释规则有仨法考中只能考出善意解释这一个规则来。 其他两个不具可考性, 你懂吗?它不可能让你联系上下文解释的,否则你做一上午考卷儿,只可能有一个国际公法的条约摆在上面,你觉得可能吗?不可能。 它也不可能让你按通常含义去解释,否则就不叫做考法律了,那叫考语文了啊,你又不发字典,你让人家怎么按通常含义解释对吧,所以呢,它能考出题来的。 就只有善意解释,善意解释呢三个考点, 第一,各方呢,要尽可能维护条约的有效性,不能因为有分歧。 轻易把条约或分歧性条款解释为无效啊,始终要维护条约的有效性,对吧?不能说也说不拢,这条约就视为不存在不可以啊,不严肃。 第二,如果是缔约国以外的第三方解释,善意就等于中立。 比如说,缔约国共同请联合国秘书长来解释。 对秘书长来讲,就是不偏不倚的中立解释,就叫善意。 但很多时候呢,当发生理解分歧的时候,你找第三方解释,他躲还来不及呢啊,除非你到国际法院去诉了国际法官,跑不掉的,否则其他。 呃,你找秘书长,秘书长说,哎呦,这个事我搞不定, 他怕得罪人呐,因为这个时候呢,就变成缔约方自己解释了,当缔约方自己解释的时候。 中立立场就很难拿捏了,所以这时候规则就变了。 当缔约方自己解释的时候,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及。 以吃亏为目的,解释为善意。 以占便宜为目的,解释为恶意啊,解释的结果可以对对方有利,对己方不利,但一定不能只对己方有利, 对对方不利,对不对?所以呢,对第一方来讲,善意就等于吃亏,善意不等于占便宜,因此以法考这种案例型考察方式来讲,考到条一的解释送分儿题。 你完全可以以结果去推论他的行为是否正确,如果解释的结果使得其他缔约国有利。 解释方自己不利,这种解释的行为就是正确的,但如果解释的结果使得解释方获利了,其他缔缘方吃亏了,这种行为就是错误的啊, 所以呢。 条约解释就是四个要点,第一,只能拿什么文本来解释啊,做准第二,各方要维护条约的有效性第三。 第三方善意等于中立。 第四缔约方善意等于吃亏。 善意不等于占便宜,不很好搞定嘛。 好了,这就是条约适用过程中第三个问题啊。 条约适用过程中,最后问题也是条约法考了这么多年,唯一的一个考试空白点, 各位呢,在二零二五年就要稍微注意一点点的,因为考到现在。 三国法中的考试空白点除了大纲新增就很少了,那么这种没有考过的地方呢?当然,在当年应试敏感度要稍微高一些啊那。 条约的修订呢,它所涉及的问题,我们也直接看后面的这样一个呃总结就行了啊哦,不对,这里没有总结啊,我们回来看一下这个文字,所谓条约的修正指的什么呢?一个条约缔结过程中, 缔结之后,履行过程中,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一些缔约国呢,认为条约中某些条款过时啦。 根据条约规定的程序,启动修正程序,因此就会形成所谓的条约的修正本嘛,对吧?当条约出现修正本以后,它怎么适用呢?好了,我们在这里呢,勾三段文字啊就行了。 看下面第一多边条约的修正, 因为如果是双边条约修改了,你学过合同法的都知道对不对?什么效果?关键是多边条约的修正啊。 勾出下面这一段第三行条约修正的法律后果。 勾完了,我给你举例第一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也就是说。 一个条约修正后形成的修订本当然约束所有缔约国吗?不,你接受了修订本,修订本对你就有约束力,你不接受修订本, 你就受原文本的约束呗,这是第一句话。 第二,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也就是说。 如果一个条约修正后来了一个新加入的国家,加入时可不可以去选择他想适用的文本?可以,但如果它没有做任何意思表示,根据条约法规则,它应该受哪个文本的约束哦,修正本的约束对不对? 这第二句话第三。 在同样接受修正本的成员之间,适用修正本在接受修正条约与不接受修正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那就适用原条约呗。 啊好啦,这三句话呢,是条约法公约的原话,有同学说呢哦,有点拗口,因此呢,下面呢,我给你一个案例,你来判断一下啊。 我们讲国际经济法哈, 今天反复举到国经的一些例子。 讲到国经最后一章的时候呢,会讲很多知识产权条约。 比如全世界第一个知识产权条约呢,一八八三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啊,一八八三年19世纪末期的。 它保护工业产权嘛,主要是两大客体专利和商标,但是在一八八三年巴黎公约原文本的时候,它保护商标只要求保护什么商标呢?注册商标就你商标要我保护你,商标先得到我国来注册,对不对?我才保护你好了,你看。 这巴黎公约原文本一八八三年啊,甲乙丙是巴黎公约。 原文本就进入的原始缔约国,所以从一八八三年开始,甲乙丙相互之间,甲乙丙三国相互之间交保护对方国民,到本国来注册的商标了吧?对吧?好了,接着在一九二五年的时候呢。 巴黎公约启动了一次修正程序,就形成了一九二五年因为它修正在罗马。 我们把它称之为罗马修订本。 这罗马修订本呢,增加了一个内容, 也是各位你只要学过知识产权法就很熟的,叫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啊,也就说呢。 一九二五年修订,本说除了商标注册,应当受法律保护。 如果他今年使用构成驰名商标,哪怕没有注册,也应当受保护,就增加了一个驰名商标。 特殊保护的概念。 啊,好了,这个条约修正之后,乙丙两国认为修订本符合自己的利益, 就在修订本上签字了。 但甲国呢,认为修订本使得商标保护水平太高了,不符合本国的利益,因此拒绝在修订本上签字好。 第一个问题。 甲国拒绝在二五年修订本上签字的行为,意味着他退出了巴黎公约吗?不,他还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 他不受修订本约束,他受原文本约束,对不对?所以呢,这是第一个好接着丁国呢, 在一九五零年的时候加入巴黎公约,它不是原始缔约国,它是后来的。 丁国在加入巴黎公约的时候,可不可以去选择它想适用的文本可以,但如果丁国没有做任何意思表示,那么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则,它应当受哪个文本的约束啊?二五年修订本的约束对不对?于是在同样接受了二五年修订本的乙丙丁相互之间,那适用哪个文本啦?二五年修订本码,他们既要保护对方国民的注册商标,也要保护对方国民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但甲国和乙丙丁之间,则只需要保护到对方国民的什么商标注册,商标不需要保护对方国民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为什么?因为甲国它没有接受修订本,它接受的是原文本,但是甲乙丙丁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嘛,他们进入了一个条约体系,所以他们之间也是有条约关系的。 他们在接受修订本和不接受修订本的成员之间,就适用未修订的原条约,对吧?好了,这就是三句话导致的法律后果嘛,听懂了吧啊。 在这里呢,我们就提醒大家做这种题的时候,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不要混淆条约的修订和前面条约的冲突啊。 如果一道案例给你的是两个条约,一个先约,一个后约,甲国进入先约,丁国进入后约,甲丁之间是没有任何条约关系的,因为这是俩条约。 但如果给你的是一个条约的两个文本,你看这里就是一个巴黎公约,但有一个原文本,一个修订本,对不对? 只要甲乙丙丁都进入巴黎公约,就形成了共同缔约国关系。 甲接受原文,本乙丙丁接受修订本。 但甲国和乙丙丁之间还是有条约关系的呀,但他们之间呢,适用原文本约束,所以如果是两个条约。 考点对应的是条约的冲突,各自进入,那就没有相互的条约关系。 但如果给你的试题呢,是一个条约的两个文本。 那么,大家只要进入这一个条约,就形成了共同缔约国关系,对不对?只不过呢,部分接受原文本,部分接受修订本,相互之间有没有条约关系?有的哎,原文本解释相互之间关系,所以这个地方呢,你只要不混,你就不会有问题,就怕呢,人家在考条约的冲突,你脑子里在琢磨条约的修正啊。 人家在考条约的修正,你画出俩圈儿来,把当时给我塞里头,那不就麻烦了吗啊,因此呢,只要不混问题都不大好了,这就是第六章条约法的内容。 那么,相对于条约缔结过程,中间的法律问题,条约适用过程中法律问题呢?毫无疑问,要简单很多的啊,好了,我们整个第六章就结束了,凡是没听明白的, 赶紧问啊。
各位记不记得我们昨天讲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几项。
哎,三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对不对?那么,这三项渊源中呢?其实,
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
最最最重要的渊源是哪个啊?是条约啊,因为它最重要,就好像现代人类司法社会中间合同越来越重要。
所以呢,就会有专门的法律去调整合同,所以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合同法啊,而国际条约呢,在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交往中间。
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早在一九六九年的时候就形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调整国际条约,这种重要的渊源,因此呢,
就形成了我们第六章的条约法。
所以我们昨天在讲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的时候,我们展开讲了国际习惯,展开讲了法律原则,对不对?但是呢,没有涉及国际条约,不是它不重要,是因为它太重要了,所以有专章去调整它。
因此呢,我们第六章呢,就涉及条约法的内容,整个条约法内容很多,八个细节的考点,
但是可以分两个部分。
一个部分呢,是条约缔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一个呢,是条约适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啊,把它分两块儿,每一块儿呢,有四个考点。
其中的难点呢,主要是在条约缔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那因此呢,我们拿出一点耐心来,我们把这个难点呢啊,给它过去。
首先呢,
我们在条约法的第一个部分就是条约适用啊,缔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呢主要。
散在我们第一节和第二节中,第一节条约法概述那里,我们先来勾第一个考点,下面的二叫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所谓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就好像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一样的啊。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有效成立必须具有三个实质要件勾出来第一。
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第二,它是自由同意缔结的。
第三呢,
内容是要符合国际强行法的。
好了,把这三个要件先扫一遍,之后首先请问大家一个问题,根据条约法公约,一个条约有效成立,该条约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啊?很显然没有,所以呢,在这里有效排除干扰项,因此顺便勾那个注意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啊,也就正面讲。
一个条约是否有效,我们就需要去考虑它是不是合法主体缔结的,
它是不是合法主体自由同意缔结的,这条约在内容上是否违反了国际强行法。
好,但是呢,在形式上,无论是口头的,书面的,不影响条约有效成立,也就说如果是国际法主体口头达成的。
但是是自由同意达成的,且内容不违反国际强行法,它构不构成一个有效条约构成,可能呢,就是举证证明它的存在。
证据举证难一些,
但如果你能举出这个相应的证据来,它口头达成的丝毫不影响它的有效性啊,因此呢,我们强调说法。
法考嘛,所有的题目选项是四个,所以经常呢,会出现干扰性选项啊,因此呢,如果我们今天不强调,赶明儿问你哎,这个条约要满足下列哪些要件,方文是有效认定。
其中一个选项说,该条约应采用书面形式缔结。
那有同学呢,就开始琢磨了,哎呀,这个条约是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呢?好像不记得了,不记得就开始自己发挥想象力。
当然得书面呐,不然多不严肃呀啊。
好了,把这个选项一选两分儿就没了,那为啥呢?法考嘛,少选多选错选那都是错啊,相互的选项中那是连带责任的嘛,那多选和不定项选择,
所以呢?有效排除干扰项,会增加你做题的准确性。
因此,泛泛讲三个要件,反过来呢,排除了干扰项,以避免多项多选啊。
在这三个要件中间,后面的二和三在法考中是不具有可考性的,因为它是否自由同意缔结。
内容是否违反国际强行法?这需要去调查事实,来证明对不对?但是法考呢?
考法律问题,它考不了证据性的事实问题嘛,你看一般给你题干中。
都说清楚了,很多事实了啊,然后呢,让你用法律去判断结论,所以呢,在这三个构成要件中能考进去的只有第一个要件。
什么样的人或者什么样的主体才是合法的缔约主体呢啊?那么我们往下看,这里呢,就是下面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先构一下。
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重点在哪儿呢?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因此,谁才是一个条约有效的缔约主体?说的全面一点,就是国际法主体。
因为国家本身也是国际法主体嘛,对吧?因此呢,在这里请问大家,如果说条约只能在国家之间缔结这句话对不对?哎,不对,因为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是要大于国家的,除了国家,
还包括像联合国呀WTO呀,这些政府间国际组织。
对不对?所以如果说国家之间自由达成的协议可构成有效条约没有错,但如果说条约只能在国家之间缔结是不对的,所以。
什么样的人是有低约能力的主体呢?准确的说,国际法主体啊,但大家知道国际法主体,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它都是抽象的主体。
真正来缔结条约的时候,一定是人,
对不对?代表国家或国际组织来缔约,那什么样的人能代表国际法主体来缔约呢?看下面的缔约权。
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其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啊,这就叫缔约权。
那么,这里的关键词呢?是内部的规则,那么因此什么样的人才是能代表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人呢?那么,他一定是要拥有缔约权的人,但是缔约权请问来自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啊?国内法。
即一个国际法主体要把缔约权赋予给谁随便啊,所以能代表我国。
对外缔结条约的缔约代表他的权利不来自于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而来自于我国的缔约程序法,对不对?任何一个国际法主体可以制定内部的规则,把缔约权赋予给国内的任何一个机关或个人,所以在这里缔约权。
产生于内部的规则而不产生于国际法,于是第三个问题就来了,假设我是根据我国的缔约程序法享有缔约权的一个个人。
当我出现在谈判缔约场合的时候,人家并不知道我我国的缔约程序法是怎么规定的,所以这个时候呢,就要求我。
出示一纸文件来证明自己具有合法的缔约权,这纸文件叫啥呢?看下面那个三叫啥叫权权证书啊?因此呢,大家可以把缔约权。
和权权证书勾到一起,在旁边写上缔约代表四个字,你大概就懂了吧,也就是说一个缔约代表,无论是一个机关还是一个个人。
实体上,它拥有一项权,与其内部规则产生的缔约权形式上,它需要出示一纸文件来证明自己合法的缔约权。
这纸文件就叫做啥权权证书啊,
不要混。
我们前面讲到使馆馆长。
到达接受国递出去的那个文件叫啥国书缔约代表出现在缔约场合出示出示了一纸文件叫做全权证书呃,所以呢,这是缔约代表的两个要求。
缔约权全权整数接着第四个细节,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如果来缔结条约的是。
如下五种人,当他是正职的时候,他无需出具全权证书,他的职务意味着他当然拥有合法的地域权下一页。
勾当那个注意啊,下一页这个注意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家元首,
比如说我们的习主席。
政府首脑,比如说我们的李强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以及一国派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
除非另有约定,谈判缔约是无需出具权权证书,但是这五种无需出具权权证书的人仅限于这五种人的什么职?正直啊,不要小看这一点,这个呢,有的时候正出一道题,比较早的时候思考时代曾经出了这样一道题。
四个国家呢谈判拟定条约甲乙丙丁,四个国家甲国来的是他的总统,
乙国来的是他的副总统,丙国来的是他的啊首相,丁国来的是他的外交部长。
这四个人中,谁是需要出示全权证书那个啊?乙国副总统嘛啊,我们当年很多同学都去选丁国那个外交部长,你问他为啥选外交部长呢?他说这四个人中他职务最低的嘛哈。
这里呢,需不需要出示全年证书跟职务高低没有关系,跟他的正职副职有关系,对不对?因此呢?这就是缔约主体的四个层次,
我给你数一下啊,首先只有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对不对?但代表国际法主体来缔约的,一定是缔约代表实体上要求他拥有一内部规则,产生缔约权。
形式上要求他出具全权证书来证明自己的缔约权,但如果来的是五种人的正职,则无需出具全权证书,其职务当然享有缔约权啊。
哪五种呢?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以及派驻国际组织和会议的代表,但我们强调,仅包括这五种人的什么职啊?正职对不对?
所以,国际法主体缔约权全权证书五种人正职理清楚就行了好了,这是本章的第一个考点,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啊,并不难并不难掌握。
好了,接着呢,搞定了有效成立的要件之后,我们就来搞定条约缔结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啊,这程序性问题在哪儿呢?各位,我们就需要翻翻到第二节了,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主要是程序性啊问题,这是本章的一个重点,也就说本章的主要的命题点。
集中在第二节,因为它既是一个重点,它也是一个难点。
条约的缔结呢,比一个合同的缔结呢,要复杂很多,为什么?因为合同嘛,一般都是双边的,对不对?而且缔结一个新的合同,但是条约呢,既可能有双边条约,还可能有多边的公约。
条约呢,
既可能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缔结一个新的条约,还有可能是人家老早搞出来一个条约,我后面想进入这个条约,对不对?所以它的缔结程序呢,就远比一个合同的缔结程序。
要复杂很多啊,那么在这里呢,我们呃在第二章这个地方给大家呢,做了一个总结,所以呢,请各位同学呢,我们先也把书往后翻,翻到第84页。
啊,
翻到第84页往后翻的多,不要怕翻多了,前面怎么能没讲呢?都讲过都在我待会儿的呃,这个描述中。
这个条约缔结程序呢,我们先扫一眼这个表,它包括两大类一个呢,叫缔结新条约,一个叫进入已经缔结的老条约,对不对?就两大类。
那么,顾名思义是说,如果我国和其他国家一个或多个国家坐在一起弹弹弹出来一个新条约,
那么就叫做缔结新条约。
后者指的什么呢?比如说N多年前,人家一些国家搞出来了一项老条约,我国并不是这个条约的原始缔约国,对不对?后来嘛,觉得哟,这个条约极为符合我国的利益,我们也想成为这个条约的缔约国。
此时对于我们来讲,就是进入人家缔结的老条约,所以首先分开。
那接着呢,无论是缔结一项新条约,
还是进入一项老条约,这个条约如何对我国产生约束力?首先的首先。
取决于条约本身的规定啊,那就要看这个条约本身规定它如何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对吧?所以下面呢,我们分两块儿来讲啊,我们先讲缔结新条约。
然后呢,再讲进入老条约啊,这个部分呢,我要举N多的案例,请大家尽可能听懂它第一个案子啊,比如说。
我国呢和呃,这个法国要签订一个双边条约,条约的内容呢,是互相交换一些税收情报对不对?以保证各国的征税权啊。
这个时候呢,我国税务总局代表我国与法国的税务总局呢,要签订一个双边条约,交换税收情报。
这一条约明确规定,本条约自双方代表签署时生效,那于是你发现这条约本身规定产生约束力方式是啥呀?签署因此,我国代表在这个条约上签了字了。
这个条约对我国就产生约束力了。
法国代表也在这个条约签签了字了,这个条约也就对法国产生约束力了,对不对?双方代表都签了字了,这个条约就怎么样了呀?生效了因为。
条约本身规定产生约束力方式是啥?签署因此,第一,如果条约本身规定签署就生效签。
就是产生约束力方式,此后这条约还需要在我国国内来走任何程序吗?不需要了啊。
那么,因此反过来说,
除非一个条约明确规定签署就生效,否则签署一定不是产生约束力的方式,听懂了吧?签署更多时候,只表明我们是这个条约的原始缔约国而已啊,但是签署并不是产生约束的方式。
除非条约本身规定签署就生效好,这是第一个例子。
第二个例子呢?我们昨天讲一个制度叫大气环保,还记得吧啊?那么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这个背景呢?在二零一五年的时候,二零一五年哦,下半年。
100多个国家派代表齐聚法国巴黎,吭呲吭呲谈了小半年,然后到12月底的时候谈出来一个巴黎协定,咱们昨天讲过对吧?但巴黎协定呢,明确规定说,本协定自55个原始缔约国批准时生效,其他规定生效的方式是啥呀?批准。
还要有55个缔约国批准才能生效。
好了,巴黎协定草案弹出来之后,与会代表呢?代表本国在巴黎协定上签字了,请问。
签署表示,接受巴黎协定的约束了吗?没有为什么与巴黎协定明确规定产生约束方式是批准,而不是签署啊,所以这时候呢,乙会代表签署巴黎协定,只代表我们是巴黎协定的原始缔约国,对不对?但签署并不是产生约束力方式。
好了,签完了之后呢,各国代表将拿着巴黎协定回到本国去,在本国去走什么程序?批准程序对不对?那我国代表呢?
拿着巴黎协定回来,那在我国就走批准程序,在我国批准程序怎么走呢?先看一眼啊,叫人常定主席签。
那就说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批准与否的决定对不对等,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批准决定之后,国家主席签署批准书。
当我国国家主席签署批准书那个时候,就说明我国受巴黎协定的约束了啊,表示接受巴黎协定的约束了。
但我国是第40个签署批准书的,此时请问巴黎协定生效了吗?没有,
也就没有对我国生效,只是我们表示我接受他的约束了啊。
于是呢,我国就等等,等到二零一六年12月底的时候,第55个国家走完批准程序,这巴黎协定就生效了,也就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前55个批准国生效,对不对?等第56个国家走完批准程序,巴黎协定对第56个国家生效,以此类推。
因为此时这个条约明确规定的产生约束力方式是啥呀?批准好,这是第二个例子啊,
接着呢,第三个例子,第三个例子呢,是在二零二零年之前。
我国呢,和14个国家一起,包括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谈了八年,谈出来一个区域贸易伙伴协定啊,我们去年大纲新增的叫。
阿塞普协定啊,
我们讲国金的时候会讲到它这个协定呢,谈了八年,在二零二零年的时候终于达成了阿塞普协定的草案。
然后呢?这sf协定明确规定说,本协定自八个原始缔约国核准时生效,其它表示生效的方式是啥呀?核准。
但是呢,当阿塞拜协定讨条文草案谈完了之后,与会的15国代表在阿塞拜协定上签了字了一样。
签署表示,接受阿塞拜协定的约束了吗?没有,只表示我们15个是这个协定的原始缔约国,
对不对?好签完了之后,各国代表拿着阿塞拜定回本国去走什么程序,核准程序,所以我们代表呢,拿着阿塞塞定草案回来走核准程序。
在我国,核准程序怎么走呢?叫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及提交国务院做核准与否的决定啊?我们国务院做了核准决定之后,国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核准书之后就表示,我国接受阿塞拜协定的约束了,对不对对?我国是第一个走完核准程序的此时rsf协定生效了吗?没有。
于是我们等等等到二零二二年初的时候,第八个国家走完核准协定rsf协定就生效了。
也就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前八个国家生效,对不对?第九个原始缔约国走完核准程序,而塞布协定对第九个国家生效,那么因此呢?这里因为它规定的表示约束力的方式是啥呀?核准我上面讲的三个例子都是。
条约明确规定了其产生约束力方式。
那么,此时这个条约如何对我国产生约束力?首先呢,首先看条约是怎么规定的,它怎么规定你怎么走程序,
相应的程序走完了,这个条约就对相应的国家产生约束力了,听懂了吧?那么接着呢?第四个案例啊,第四个案例,第四个案例呢是在二零二三年的时候,我国和俄罗斯呢续签互不侵犯条约啊,签订互不侵犯条约。
这个条约呢?对这个条约如何生效是只字未提的,也就说你这个条约从头看到尾,这条约上就没有规定它怎么产生约束力啊?那就属于条约没有规定,条约没有规定就必须去走什么的规定了呀,
去走国内法的规定呗,对不对?所以这个时候呢,就要结合到我们相应的国内法的相关的规定了那。
这时候这个规定怎么走呢啊?请各位同学呢?我们把书往前稍微翻一点点,翻到第82页啊,在这里呢啊,我们看我国呢,有一个很重要的法。
叫缔约程序法,也就是说当条约没有规定其如何生效的时候,这条约如何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就要结合我们国内法的规定了,
对不对?在我们讲义第82页倒数第二段就是口诀上面那一段啊,那么我们看这段文字。
也就说呢,条约应当履行批准和核准程序,在国际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由国内法确定对不对。
通常呢,与条约的重要性程度有关,于是呢,我们缔约程序法七条二款明确规定了如下五种五个等,因为它有兜底条款,其他。
属于应当履行批准程序的条约或重要协定。
他把下面五个等称为条约或重要协定。
杨老师讲课的时候呢,习惯于把这五个等称之为重要类条约。
那如果不属于这五个等的,那就叫做非重要类条约呗啊,所以它是一个分类性条约,那因此呢,我们将认得这五个等。
这五个等呢啊,它明确列举的第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关键词,不要勾政治性,勾出友好和平,因为它不是所有的政治类条约。
只限友好和平类,对不对?
第二呢,有关领土和划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关键词勾出领土划界。
第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司法协助引渡第四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关键词。
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第五缔约,各方一定须经批准的条约。
也就是说,所有条约本身规定批准才生效的条约在我国都将其视为。
重要类条约啊,第六呢,就是一个兜底条款,其他这在成文法系国家很常见,对吧?
兜底其他,但是呢,这个其他对我们就不重要了,重要的呢,是前面的五个列举。
因此呢,列举性法条不好记,所以呢,我们就需要简化简化为国际法的最后一个口诀啊,我们明确规定的重要类条约及条约重要协定叫。
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能分解的吧?和好和平友好类条约对不对?领界领土划界类条约要批准,就是条约规定要履行批准程序的,
这不就三类吗?分别对应上面的一。
二和五啊,和平友好条约和好领界领土划界要批准条约议定须经批准的。
引渡协助呢,就是对应上面的括号三,这是一个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对不对?引渡协助。
法不同呢,就对应上面的括号四条约的规定,跟我国法律规定有不同啊,所以呢,简单记和豪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因此呢,
回到我刚才举的第四个案例,我们二零二三年的时候跟俄罗斯拟签订互不侵犯条约。
这个条约呢,本身对其如何生效是只字未提的,这就属于条约本身无规定,条约本身没有规定就要结合我国国内法的规定了,很明显。
这个互不侵犯条约属不属于这五个等的重要类条约,属于为什么它毫无疑问属于友好和平类条约嘛?对不对?所以这个条约呢?在我国,要产生约束力一样,要走人。
常定主席签的批准程序等,
我们人常定了主席签了就表示,我国接受这个条约的约束了。
接着呢,我们要等俄罗斯那边把他的国内程序走完,俄罗斯那边走什么程序?摇摇头,不知道啊,为啥你只学过我国缔约程序法?我们有没有讲过俄罗斯缔约程序法?总之,两国国内程序都走完了,此时这个条约对我们两国产生约束力,对不对?好了,因此呢,
回到刚刚那张表上的前半截儿啊。
一个新条约的缔结,如何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做题的时候,首先呢,首先看条约。
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那考试的时候呢,就意味着你先得去读题,对不对?题目说,它如何产生约束力,按他说的那样去走程序,那如果条约本身没有规定,那就拿我们缔约程序法的七条二款去碰它。
碰上了咱就走,批准程序碰不上就走什么程序,核准程序听懂了吧?好了,这是第一大部分。
第二大部分呢,叫做进入已经缔结的条约,这个指的是什么呢?某一个条约我国并非所谓的原始缔约国啊,人家好多年前。
一些国家感兴趣一个问题,吭呲吭呲折腾出来一个条约,那个条约甚至已经生效了N多年了,我们不是原始缔约国。
但后来呢,
我们认为哎呦,这个条约好符合我国的利益,我们也想成为这个条约的缔约国,此时呢,对我们来讲就叫做进入老条约,对不对?一个老条约怎么进入?首先的首先看条约是怎么开放的?如果一个条约说。
非原始缔约国可以加入的方式进入本条约,它开放的方式就是加入。
若它说非原始缔约国可以接受的方式进入本条约,它开放的方式就是接受。
它说以什么方式开放,我们就必须走什么样的程序才能进入它,
那因此有同学问了,那它如果没有规定怎么开放呢?那就死心了,这种条约就叫做封闭性条约。
它不对非原始缔约国开放啊,所以只有那种规定了开放性方式的条约才有后来者进入的可能,对不对?所以这里呢,要么以加入方式开放。
要么以接受方式开发啊好啦。
如果一个老条约明确规定以加入方式开放,这个时候我们不是就要去走加入程序吗?但加入程序怎么走?我国自己根据。
你加入的条约是中要类条约还是非重要类条约,
把程序分开的先看懂,如果我们你加入的是和行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等重要类条约。
那就需要人常定外长签对不对?如果不属于那五个等,则只需要由国务院定外长签,所以这个时候呢,仍然需要结合我们缔约程序法的七条二款。
啊,因此在这个地方呢,我给大家举第五个案例,我们昨天呢讲海洋法讲了整整一个小时啊,海洋法的背景呢是一九八二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但海洋法公约我国就不是原始缔约国,因为这个公约一九八二年生效,
它主要的谈判周期那就是二世纪70年代,对不对?你可能知道,20世纪70年代的我国根本不关心海洋事宜啊。
20世纪70年代,我国对国际事务啥都不关心啊。
我们到七九年不才,改革开放的嘛啊,所以呢?人家去讨论海洋法公约的时候,我国压根儿不关心。
到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约生效的时候,我国并不是这个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但后来,
伴随着我们改革开放,我们逐渐意识到海洋权益很重要啊,而海洋法公约的相当多规定,它是符合发展我国家的利益的,我国又是一个发展我国家,所以我们就很想成为。
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对不对?但这个时候呢,对于我们来讲,海洋法公约就是我们想进入的一个老条约了。
此时以什么方式进入呢?第一步干嘛?看海洋法公约以什么方式开放啊?区分海洋法公约倒数第三条说。
非原始缔约国可以加入的方式进入本条约,
它开放的方式是啥?加入那这时候我们要去走加入程序,我们怎么走呢?结合缔约程序法,七条二款,你觉得。
我们在九五年加入海洋法公约的时候,是要走国务院定外长签的加入程序,还是去走?哦,这个人常订外长签的加入程序呢?哎人常订外长签,为什么因为这个条约毫无疑问属于那五个等的哪一类条约领土划界类条约啊?因为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大量的海洋划界的问题,对不对?
海洋权益的问题,所以呢,这个条约对我们来讲就属于合豪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的中的领土划界类条约。
所以当年呢,我们就要去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加入与否的决定人,常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决定之后,外交部长签署加入书。
我们走完加入程序,把加油书交给海洋法公约管理中心,我国就成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了啊,所以呢,这叫做加入程序理解它。
好了,还有一种老条约呢,
规定的开放方式是接受啊,非原始缔约国可以接受的方式。
进入本条约。
在我国呢,接受程序跟非重要类条约的加入程序是一样的。
国务院定外长签,很显然这是一个简易的程序。
那一般实践中什么样的条约才会以接受的方式开放呢?通常呢,是那种专业性很强的,而且。
对那个条约来讲,缔约国数目越多,对它实现自己的终止目标越容易,那么它就会规定一个非常简单的开放方式,
比如说呢?世界卫生组织公约,世界气象组织公约啊,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你懂的,这些公约肯定缔约国越多越容易实现它的终止目标,还是缔约国越少越容易?越多所以这种条约呢,通常就会规定一个非常简单的开放方式哦,我以接受的方式开放,那只要国缔约国国内走完接受程序之后,那么就可以成为它的缔约国了,因此。
总结一下一个老条约。
非原始缔约国要怎么进入它?
首先呢,首先看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开放,对不对?它说以什么样的方式开放,我们就要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走程序。
相应程序走完了,你才可能进入它,所以呢,无论是新条约还是老条约啊。
这个条约如何对缔约国,包括我国在内缔约国产生约束力?首先呢,首先看条约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考试的时候就意味着你得先去读题,对不对?
条约没有规定的,那么就拿我们的七条二款去碰它,碰上了走批准程序,碰不上走核准程序啊,因此呢,这张表。
我刚刚举了足足五个案例,考试的时候老师把任何一个案例抽出来,他都可以出成一道完整的题嘛,所以呢,你把它基本上走清楚就行了,这个问题呢,并不多难。
啊,但是呢,
在这里呢,我们就出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这谁定谁签这个事情,有的同学呢,就有点晕哦,这儿是国务院定,那是人常定。
这要主席签那要啊,这个外长签那学多了,以后呢,就觉得有点晕啊,因此呢,我们来总结一下,其实你会发现。
只有中要类条约需要人常定,所以你把人常定圈出来,你看只有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需要人常定,其他都只需要由谁定?国务院定,所以你把重要类条约对应人常定圈一下就行了。
好了,只有批准书要国家主席签批准书,其他啥书外长签了不都有效吗?所以你就把主席。
拉到批准那儿来,因此只有重要类条约人常定其他国务院拟定了就好,只有批准书要主席签,其他啥书外长签了都有效。
当然还有一个小小例外呢,核准书外长签了有效,总理签了也有效,但如果你记不得总理,你把总理扔了也行,反正外交部长签了,他都有效啊,所以在这里呢,完整记不如记一小半来的更准确一些,因为有。
有时候记多了,你就容易混了,如果你只记一小半,你出现混淆的可能性就不大啊,所以呢,
谁定谁签这件事情简单的说。
只有重要类条约需要劳动人常定,其他都只需要由国务院定,只有批准书需要国家主席签,其他啥书外长签了都有效啊,打包即笔分开交来的简单。
好了,这就是呢条约缔结过程中第二个问题叫缔结程序的问题啊,把条约缔结程序讲完了之后,我们顺便来说一下第三个点,然后我们就休息了。
第三个点呢,往下看一看,有一个概念叫条约的登记,这条约的登记呢,
只有一句话啊,但是有三个考点。
所以,关于条约登记的规定不是出现在条约法公约中的,而是联合国宪章102条。
这么规定的。
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已生效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以第一个考点勾出联合国秘书处啊。
并由秘书处公布北京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构机关援引。
那么,这里呢?就这一句话。
三个考点,三个考点在哪儿呢?
首先,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到哪里去登记?联合国秘书处对不对?但。
不登记影响其生效吗?五只影响着其被援引啊,所以第二个关键词是援引,但是第三。
哪怕一个条约未登记,影响其被援引,但只影响着谁对他的援引。
联合国机关,所以这是第三个考点好了,把这三个考点勾出来之后,我给你一个小案例,
你分析清楚了,我们就结束了啊。
我国和日本都是联合国会员国,我国和日本呢?谈谈谈出来了一个双边贸易条约,并且这个条约呢,已经生效了。
但是无论这个条约谈判还是生效之前之后,中日两国都把登记这茬给忘喽啊,这条约就是没有到联合国秘书处那里去登效登记。
但是这个条约呢,是中日两国自由同意缔结的,且内容不违反国际强行法,请问第一个问题,这条约有效还是无效?
有效因为登记不是它产生约束力的方式,对不对?它不影响其生效,只影响着其被援引,所以这是第一个层次。
但是呢,改明儿中日两国因履行这个条约义务发生了争端了,共同将此争端提交联合国的国际法院去呃处理。
国际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后,可不可以引用该条约条款作出判决呢?不可以因为这个条约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对不对?将影响着它被联合国机关援引,因为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机关,它不能援引一个未登记条约作出有关的判决。
但是。
如果中日两国应履行这个双边贸易条约发生争端,并未诉至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至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可不可以引用该条约条款作出有关的裁决呢?可以,为什么因为一个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只影响着谁对它的援引?联合国籍贯。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五大机构之一,你当然受其约束,但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是联合国机关吗?不是。
他做有关的裁决,就不受这个登记与否的限制,
所以我讲了不要小看这句话,这句话就是三个考点啊,第一。
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到哪里去登记?联合国秘书处但登记与否不影响其生效,只影响着其被援引。
但也只影响着谁对它的援引。
联合国机关非联机关的援引就不受灯具与否的限制,对吧?所以呢,三个考点搞清楚了,你做题呢,自然就轻松了啊。
好了,这是条约缔结过程中的第三个问题。
好啦,各位同学,我们接着来搞定呃,今天上午最后一节课,也就是搞定国际法的最后这个部分。
上节课呢,我们讲到了第六章条约法,讲到了缔结过程中的问题,我们上节课呢,讲了缔结过程中的三个问题啊,条约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缔结的程序以及缔结过程中。
对于联合国会员国的要求,就是一个条约的登记制度,那接下来呢,
我们搞定条约缔结过程中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条约法中考试重复率最高的一个问题,叫条约的保留。
我们先看一个概念啊,这个概念呢,并不需要大家记,但是呢,这概念中呢,有两个问题稍微理解一下,因为没有名词解释这种题嘛,所以保留的这个概念,你并不需要去背啊,但是呢,我们要读一下。
条约的保留指的是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核准,批准,
加入或接受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
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目的在于屏弃或根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这种呢,就叫做条约的保留啊。
比如说一个。
缔约国在缔结一项条约或加入一条约的时候,说我不愿意接受这个条约中某个条款的约束,对不对?或者说呢,这某个条款中其中一部分我不愿意接受它的约束。
这种呢,就叫做条约的保留啊,那因此呢,
问大家第一个问题,条约保留是双方多方协议的结果,还是一个单方意思表示?单方啊,所以呢,第一个关键词单方声明,因此条约的保留不必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它是否产生约束力?怎么产生约束力?取决于其他各方对它保留的。
态度对吧?它是一个单方声明啊,第二呢,就是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所以呢,
我们在二零二四年一道考题中说一个条约缔结过程中。
甲国呢,对其中某个条款提出保留,乙国对其中某个条款做出了解释性声明,有同学呢,就搞不清楚了,哎呀,老师解释性性声明是啥呀?你没有讲过啊?它只要是说我不愿意接受这个条约中某个条款的约束,这种无论叫保留也好,叫解释性声明也好,叫声明也好,叫抗议也好,它都叫做条约的啥呀保留?
所以条约的保留呢,不一定是它在缔结条约的时候非得说啊,我对这个条约的某个条款做出保留,才叫做保留,对不对?我不愿意接受这个条款中的某个呃规定,我对这个规定做出一些解释性声明。
做出一些抗议,做出一些啥啥啥不管措施如何,只要不愿意接受这个条约,某个条款的约束,这种意思表示就都叫做对条约的啥呀,保留所以呢?不一定叫保留,才叫保留,
对不对啊?只要是目的是为了丙除或根除条约中某个条款对其。
呃,适用的效力,这种声明都叫做啥保留啊?好了,这因此呢,条约的保留,首先它是一个单方面声明,因此它不必然产生约束力的第二。
不是只有叫条约的保留我的这个意思,表示才叫做条约的保留,只要它的目的是为了屏弃或根除条约中某个条款或某些条款。
对该国适用的法律效果,这种声明都叫做条约的保留啊,
那么理解它好了,接着呢。
保留这里呢,我们理解了单方面声明,这是一个考点,之后还有一个考点在哪儿呢?我们请问大家啊,你看呢?这个保留可以在什么时候做?可以在签署批准核准一项新条约的时候做,我们刚才讲了签署批准核准针对的是一项新条约,对不对?也可以在加入或接受一项老条约的时候做保留,因此呢,我们请问大家很显然保留这件事情要做。
一定是在有关条约还没有对保留国生效的时候才能做吧,因为你在签署批准核准加入或接受。
都是那个条约,还没有对我保留过生效,对吧?我可以做保留,为什么呢?因为你想一下,如果一个条约已经对我国生效了,我们还能再保留它吗?不能了,如果生效了,我们再保留,那你不就是在违反条约义务吗?你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呀,
所以一定是在有关条约还没有对保留国生效的时候,我们才有保留的权利。
但是我们保留的条约本身可不可以是一个未生效的新条约可以?可不可以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老条约?也可以,为什么?因为我们既可以在签署批准核准一项新条约的时候做保留,此时。
该条约自个儿还没有生效,那条约也没有对我保留过生效,我们还可以在加入或接受一项老条约的时候做保留,此时。
那个条约本身可能已经生效了好多年了,但它有没有对我保留过生效没有,所以呢,
读这个概念还要形成一个基本的结论是什么呢?叫保留的时间限制,什么时间限制呢啊?看下面这个注意就在本页往下面看,有个注意。
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看懂这意思吧,就是我刚才讲的。
我们既可以在签署批准核准一项新条约的时候做保留,此时这个新条约它本身还没有生效,它自然也没有对我保留过生效,对吧?我们还可以在加入或接受一项老条约的时候,你仍然是可以做保留的。
此时那个条约本身可能已经生效好多年了,但是因为我真在加入或接受它,那个条约还没有对我保留过生效。
啊,因此呢,读懂这句话,判断我下面两句话哪句对哪句错,第一句话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生效时作出对还是错?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生效时做出错的,但是第二句话,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生效时做出对不对哎就对了。
也就是说你保留那个条约,它自个儿申没生效没所谓,只要它没有对你保留过生效,你就有保留的权利,
对吧?所以这是一个保留的时间限制啊,这是我们刚才从那个概念中读出的两个结论。
第一呢,它是一个单方面声明,第二,这种单方面声明要做的时候有一个时间限制,那个条约还没有对。
保留国发生效力,但那个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未生效新条约,可以是已生效老条约,只要没有对保留国生效就行了。
好了,由于呢,保留是一个单方面声明,
所以保留呢,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它如何产生法律约束力呢?取决于其他缔约国对它的保留是什么态度啊?因此呢,我们来看呃,这个部分的重点,下面的三保留的接受和效力,它一共呢细分为四种情况,咱们一个一个来第一。
条约明文允许保留的条款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那就说做出自然就生效了,比如说呢,一个条约自己规定。
本条约第十条允许保留。
那么,第十条就是条约明确允许保留条款。
若我国加入的时候对第十条提出保留,这个保留一经作出,自然就怎么样了呀?生效了啊?约定是条约明确允许保留的条款。
好,第二,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宗旨和目的看,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是。
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那么两个条件,缔约国数目有限。
比如说有三五个国家缔结一项条约。
且呢,你的保留针对的是条约的宗旨和目的性问题,那这种条约保留如果要生效,就必须谁同意才能生效?全体当事国接受啊。
打个比方说。
三个国家隔海相望,甲乙丙三国隔海相望,中间呢,有一个不大的海域,属于三国交叉的海域,那这三个国家在开发这个海域的自然资源的时候,就经常发生争端,对不对?
于是呢,三个国家为了减少避免争端决定呢,坐在一起谈谈一个海洋划界条约啊,这三个国家呢,辛辛苦苦谈了八年。
终于谈出一个海洋划界条约,但这海洋划界条约谈完了,在签署的时候,甲国说,我要对其中一个界限做出保留。
保留由于是单方面声明,你想做保留谁也捂不住你的嘴,你就做呗,但是这个保留如果要生效,那必然必须要乙丙两国都同意,
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条约就属于缔约国数目有限,不就他仨吗?人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海洋划界,可是你保留的对象是划定的那个界限,那你不就影响到其他所有国家的利益了吗?所以这个时候全体接受你这个保留才生效,否则那个保留是没有没有效力的啊,这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呢?如果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
组织约章就所谓的国际组织的章程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收,就是如果呢,我国在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的时候。
要对世界卫生组织的章程性文件,世界卫生组织公约做保留每一个国际组织都有它最高权力机构嘛,那必须最高权力机构接受才生效,对吧?上面三种呢,大概记一记就好了,考的少考的多的呢,是第四种情况,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由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那么保留呢?就会因其他国家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怎么一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呢啊?我们在这里呢啊,就简单的呢,
来看一下我们呃,最后那个总结翻到本节的最后我们讲义啊。
请讲书的第87页,第87页呢,就是条约的缔结过程中涉及保留的问题,其实呢,刚才讲的前三种情况,这都有了回忆一下,你看。
条约明确,允许保留的条款无需接受自然生效,对吧?第一种情况,第二,缔约国数目有限,
且保留涉及条约的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
第三。
条约为国际组织的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才有效。
那么,我们现在重点就是第四种情况了。
其他情形下,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呢?将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怎么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呢?我下面呢,就举一个案例,各位同学呢,你来套用一下啊。
我们昨天呢讲第四章的时候讲到了国籍法,我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呢,我们昨天讲了,但是大家知道。
不同国家国籍取得和国际丧失的规则一样吗?不一样,所以在国际社会呢,经常会发生国际冲突,包括国际积极冲突,比如说双重乃至多重国籍。
包括国际消极冲突比说无国籍啊,因此为了解决国际冲突问题,上世纪30年代的时候,一九三七年。
就形成了一个解决国际冲突,
多边公约,这个公约呢,一共30个条款,其中第八条呢明确规定。
缔约国应接受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双重国籍籍。
这个公约对双重多重国籍持一种肯定态度。
公约规定是要接受。
双重多重国籍的,但是呢,甲国在加入这个公约的时候,对第八条就做出了保留。
甲国说。
我国表示不接受双重国籍啊,那么它的这个意思表示就构成了对该条约第八条的保留,对不对?
好了,甲国呢,对第八条做出保留之后,他不接受双重国籍啊,缔约国的其他国家部分呢,接受了他的保留,比如说乙国就是接受他的保留国之一。
但部分国家呢,反对了它的保留,丙国就是反对它的保留国之一,但丙国呢,只反对它的保留本身,不反对条约其他条款在两国之间的正常适用,对吧?且乙丙呢,
只是对甲国的保留做出反应,乙丙本身没有对条约任何条款做出保留,于是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此时保留在相互国家之间产生的影响啊,我们先说简单的。
甲国和乙国之间,甲国首先做出保留,说抱歉,我不接受双重国籍。
乙国说,好嘛,你的保留我接受啊。
于是,在甲乙两国之间,
承不承认对方国民的双重国籍?将互不承认,为什么呢?因为它直接影响的是由于甲国的保留,乙国接受,所以呢,甲国不会承认乙国国民的双重国籍,这最直接的影响。
而条约呢,又是一个讲求对等性的文件。
既然甲国都不接受乙国国民的双重国籍,自然乙国也不会去接受甲国国民的双重国籍,对不对?所以此时甲乙两国呢,就适用保留的内容啦,
替代原条约相应条款啊,所以在甲乙两国之间条约仍然是30个条款。
但是条约的第八条被改了,不是原第八条必须接受双重国籍了,而是互不承认双重国籍对不对?所以,本案在甲乙两国之间是改变了第八条的30个条款啊,因此结论就是按保留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其他条款在甲乙两国之间正常使用,就第八条的内容被保留的内容所取代啊,所以他们之间呢,条约仍然是30个条款。
只不过第八条保留内容取代了原条约条款的相应内容,听懂啦,对吧?
好了,难点呢!在甲丙两国之间,首先甲国说。
我对第八条提出保留,我不承认不接受双重国籍,但是丙国说抱歉,你的保留我反对啊,于是在甲丙两国之间。
一定承认对方国民的双重国籍吗?不因为甲国不同意,一定不承认对方国籍的国民的双重国籍吗?不因为丙国不同意,所以这意味着说什么呢?甲丙两国在是否承认双重国籍这个问题上有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
也没有,所以在甲丙两国之间,第八条视为不存在,他们没有就是否承认双重国籍这个问题达成过一致的协议,对不对?因此。
保留所涉的第八条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但条约的其他29个条款,在甲丙之间适用不适用适用。
所以呢,在本案的甲丙之间,条约只剩下其他的29个条款了,第八条没了,所以在甲丙之间就双重国籍下任何肯定性的结论都是错误的。
他们没有对这个问题达成过一致的协议好了,
最后在本案的乙丙之间承不承认对方国民的双重国籍?承认因为呢,乙丙没有做任何保留,他们只是对甲国的保留做反应,因此呢,乙丙之间原条约30个条款啥样哎,原样在乙丙之间适用啊,这就是条约保留产生的。
法律后果,因此呢,在我刚才讲的这个案例中。
甲丙甲乙之间及保留国接受保留国之间条约仍然是30个条款,但保留所涉的那个第八条被保留的内容所取代,所以是改变了第八条的30个条款。
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的乙丙之间,
第八条没了,但剩下29个条款在两国之间正常适用,对不对?最后在乙丙之间,原条约30个条款啥样?哎,原样在两国之间正常适用啊,因此如果改明儿做条约保留的案例题,你有点儿想不明白啦,你就想想我今天讲的这个案例套一套,其实还是能做的明白的啊。
因此呢,这就是调味缔结过程中最后一个问题。
调味的保留它呢,相对复杂一丢丢,
但其实也没多复杂,因为相对于我们此后要讲到国私和国金的难点。
国共的难点,那都是小意思啊,都是能学的明白的好啦,这就是条约法的一半儿,叫条约缔结过程中的问题,四个问题嘛,有效成立的要件缔结程序。
条约登记条约的保留,那不都是缔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吗?难点也在这儿了,那接着呢。
本章的后半截儿就是条约适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就简单很多了啊。
条约一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了,在适用过程中,它会遭遇如下四个法律问题,第一呢,叫条约的效力,各位呢,我们在这个部分每一个点都有一个总结啊,所以呢。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呃,总结就行了,条约首先你知道原则上只约束谁缔约国对不对?就好像有效的合同只约束合同当事方一样。
一个双边乃至多边条约,它原则上也只约约束缔约国,这叫缔约国必受嘛,
所以一个条约对非缔约国原则上是没有约束力的。
但有的时候呢,一个条约会比较多事儿,他会说欧本条约也适用于非缔约国谁谁这个规定一一定会约束非缔约国的第三国吗不?但是呢,有可能因为第三国的意思表示而适用于它,所以呢,在这里终点不是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缔约国的效力嘛,张嘴就能来缔约国闭手哈。
关键呢,是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所以这第一个总结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看懂,它如果一个条约是为第三国设定的义务。
必须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这个义务才对,他有约束力,但如果一个条约为第三国设定的是权利。
只要第三国不反对,他就可以来享受这个权利,如果一个条约已经为第三国设定了权利或义务,如果要把权利或义务取消掉,原则上须经第三国的同意。
所以其实这个规则都是本着有利于谁的目的去设定规则。
第三国对不对?因为毕竟你多事儿要为人家设定嘛,因此呢?考试的时候你就读明白这个条约是为第三国设定的权利还是义务套公式就行了啊,我给你举个例子。
比如说甲乙两国呢,
签订双边条约,明确呢,互双方互免关税零关税啊。
同时呢,也说了啊,本条约也适用于非缔约国的丙国,要求丙国对甲乙两国的货物给予零关税代优待啊。
这个条约很明显给了丙国权利还是义务啊,义务我们之间互免关税,我要求你丙国也对我们甲乙两国的货物零关税免关税啊。
这个条约就很明显,为丙国设定了义务,那只有丙国以书面方式明示接受,否则你甲乙两国的货物进入丙国,他该征你多少关税照征不误,
对不对?因为你为人家设定的是义务,但是反过来。
甲乙两国呢,签订双边自由贸易条约,明确相互零关税优惠,同时也主动承诺给予来自丙国的货物,也是零关税优惠。
那么,这个案例中很明显为非缔约国的丙国设定的就是啥权利?只要丙国不反对丙国的货物进入甲乙两国的时候,就可以去享受那个零关税优惠啊!因此。
你只要读出是权利还是义务套用公式就行了,非常简单,
公式记不清楚,你没有关系,你就记得以有利于第三国的目的去解决这个问题就好了嘛啊,这个地方做不错的好了,这是第一个试用过程中的问题。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适用过程中第二个问题呢?是条约和条约之间的冲突,什么意思呢?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条约只有一个吗?不那恨不能,哪朝哪代哦,时时都在签订各种条约,那可能同一事项。
条约呢,可能就有规定内容不同,对不对?这个时候呢,条约和条约之间就发生了内容的冲突,于是当国家和国家之间有了争端。
争端应该适用哪个条约去解决的时候,它就会产生条约适用的冲突啊,那发生条约适用的冲突怎么办呢?这个地方呢?各位,我们也可以直接。
哎,下一页啊,我们书的第89页,
这有一个条约冲突的解决图示,按这张图去解决就行了,所以呢,一样看这里的总结。
第一步,各位要看看条约本身对冲突解决有没有有效规定,那考试的时候就意味着你先得去读题嘛。
比如说呢,联合国宪章就很霸道,联合国宪章说会员国们你们缔结的条约,如果与我宪章冲突,我宪章优先,那言外之意就是你,但凡与我冲突,你都是无效的呗。
好,这就是条约本身有规定的,叫从其本身有效规定了,但绝大多数条约没有资格,没有能力去解决,我跟别人冲突了,以后怎么办啊?你没有联合国那么大的脸,对吧?所以这个时候呢,就属于条约本身对冲突解决没有有效规定的,那就走第二步,第二步怎么办呢?看发生冲突的两个条约。
当事国是不是完全相同?
如果当事国是完全相同后约直接取代了先约,这在双边条约发生冲突的时候多半如此,比如说。
我国跟邻国,我国有很多个邻国,这么多朝,这么多代,跟每一个邻国,你认为只会有一个边界条约吗?那河北的哪朝哪代都在签边界条约,那如果现在我国跟印度发生边界条约。
我们的边界争端肯定是用哪个条约去解决,最后那个边界条约呀,因为每一个边界条约的生效都会覆盖掉此前的边界条约,对不对?
所以呢?当时国完全相同后,约直接取代先约,但国际法上条约冲突的时候,更多情况下是两个多边公约发生冲突。
前两个多边公约呢,缔约国又不完全相同,那这时候怎么办呢?那就需要个案处理了,个案怎么处理呢?考试的时候也可以像我们书一样。
在你的草稿纸上画出俩圈儿来,然后把当时给我塞里头,然后用你的常识去判断它们之间应该适用哪个条约这个地方呢?我相信你的常识一定是靠谱的啊。
否则呢,我们来检验一下啊,你看比如说呢,在一九八零年的时候呃,国际社会呢,产生了一个自由贸易公约。
这个公约呢,明确缔约国之间呢,应当呃优待关税问题,最高关税水平不应该超过20%,这是先约。
甲乙丙是先约的缔约国,接着在二零二零年的时候又产生了一个多边自由贸易公约,也要求缔约国约束关税。
后约呢,
明确最高关税水平不应该超过10%,乙丙丁是缔约国,你看这就属于这两个公约都涉及关税问题,但规定的又不完全一样。
缔约国呢,又不完全相同,因此能不能说有了二零二零年公约就没了?一九八零年公约呢,不能因为它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但是。
此时呢,相互之间最高关税水平不应该超过多少啊?我问你几个问题,首先第一在乙国和丙国相互之间。
自二零二零年之后,
最高关税水平就不应该超过多少20,为什么呢?因为乙丙既是先约的缔约国,又是后约的缔约国,对不对?它二者之间,后约自然取代了先约,所以自二零二零年之后,最高关税就不能超过10%了,听得懂啊!接着。
在甲乙之间以及甲丙之间,哪怕二零二四年的现在最高关税不应该超过多少就可以。
20为什么呢?与甲国只参加过先约后约,
跟他没有任何关系,对不对?同样道理,乙丁之间,丙丁之间。
最高关税就不应该超过多少十?为什么?因为丁国只是后约的缔约国,先约跟它没有关系嘛,这也很容易判断。
那好,最后。
在甲丁之间呢。
甲公和丁国之间呢?哎!
摇摇头,不知道啊,千万不要摇摇头说没关税啊,甲丁之间不是任何一个条约,共同的缔约国,所以他们之间应当征多少关税?随他们便啊,咱不知道特别好,零关税优惠不违反国际法,特别不好征它个300%的关税,也不违反国际法,所以呢,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但没有条约关系不等于没有关税啊这。
这是两个问题,
对吧?所以我讲了这个地方呢,按各位同学的常识去解决,没有任何问题啊,除非你的常识极端有异于常人,对吧?否则我觉得你都能做得对啊,这就是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步,读题看条约有没有关于冲突解决的有效规定。
没有第二步,看两个条约当事国是不是完全相同。
不相同第三步套圈儿去处理呗好了,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好了,这是条约适用过程中第三个问题,
条约适用过程中第四个问题,第第二个问题,条约过适用过程中。
第三个问题呢,叫条约的解释,什么叫条约的解释呢啊?就是条约缔结以后履行过程中。
缔约国呢,就条约中间的某一个条款,甚至有的时候呢,就是某个词,某句话发生了理解分歧,所以要解释。
到底这个条款这个词,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这叫条约的解释对不对?那碰见条约需要去解释,它以进一步履行它义务的时候,也是要遵从规则的。
这规则在哪呢?各位啊,我们直接翻到我们书91页啊,翻到91页一样看这个部分的总结就行了嗯,我写书的特点呢,就是写完了爱写总结啊。
所以总结呢,你看懂了,你就不用看前面的解释了,赶明儿你看总结看不懂的时候你就去看看那个解释,那因此呢,
第一步。
如果一个条约有两种以上的文字文本,切记只能拿做准文本来解释,那意思就是说凡参考文本是不能拿来做解释的,只能拿做准文本来解释。
至于哪个文本是作准文本呢?自己读题去啊,题目一定会告诉你的,比如说吧,我们之后讲国际经济法。
会讲到WTO,WTO呢?有20多个协议,每一个协议呢,都会形成17种文字文本,
其中呢,是有中文文本的17种文字文本。
但是呢,每个协议它都说了17种文字,文本中仅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为做准文本,其他皆为参考文本啊。
那现在如果我国要解释一个WTO协议,能不能拿其中的中文文本来解释啊?就不可以,我们只能拿英文或法文或西班牙文本来解释,因为只有做准文本才能做。
条约解释之用啊,因此这是第一句话,第二句话,如果一个条约。
几个做准文本之间是有冲突的,或者只有一个做准文本,但是大家就是对其中的某个词存在理解冲突,那没有办法了,我们还是要解释。
那这个时候就要遵从条约解释的一般性规则了啊,条约解释规则呢,理论上讲有三个第一联系上下文,必按通常含义解释。
第二,做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
第三,做善意解释,但尽管条约解释规则有仨法考中只能考出善意解释这一个规则来。
其他两个不具可考性,
你懂吗?它不可能让你联系上下文解释的,否则你做一上午考卷儿,只可能有一个国际公法的条约摆在上面,你觉得可能吗?不可能。
它也不可能让你按通常含义去解释,否则就不叫做考法律了,那叫考语文了啊,你又不发字典,你让人家怎么按通常含义解释对吧,所以呢,它能考出题来的。
就只有善意解释,善意解释呢三个考点,
第一,各方呢,要尽可能维护条约的有效性,不能因为有分歧。
轻易把条约或分歧性条款解释为无效啊,始终要维护条约的有效性,对吧?不能说也说不拢,这条约就视为不存在不可以啊,不严肃。
第二,如果是缔约国以外的第三方解释,善意就等于中立。
比如说,缔约国共同请联合国秘书长来解释。
对秘书长来讲,就是不偏不倚的中立解释,就叫善意。
但很多时候呢,当发生理解分歧的时候,你找第三方解释,他躲还来不及呢啊,除非你到国际法院去诉了国际法官,跑不掉的,否则其他。
呃,你找秘书长,秘书长说,哎呦,这个事我搞不定,
他怕得罪人呐,因为这个时候呢,就变成缔约方自己解释了,当缔约方自己解释的时候。
中立立场就很难拿捏了,所以这时候规则就变了。
当缔约方自己解释的时候,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及。
以吃亏为目的,解释为善意。
以占便宜为目的,解释为恶意啊,解释的结果可以对对方有利,对己方不利,但一定不能只对己方有利,
对对方不利,对不对?所以呢,对第一方来讲,善意就等于吃亏,善意不等于占便宜,因此以法考这种案例型考察方式来讲,考到条一的解释送分儿题。
你完全可以以结果去推论他的行为是否正确,如果解释的结果使得其他缔约国有利。
解释方自己不利,这种解释的行为就是正确的,但如果解释的结果使得解释方获利了,其他缔缘方吃亏了,这种行为就是错误的啊,
所以呢。
条约解释就是四个要点,第一,只能拿什么文本来解释啊,做准第二,各方要维护条约的有效性第三。
第三方善意等于中立。
第四缔约方善意等于吃亏。
善意不等于占便宜,不很好搞定嘛。
好了,这就是条约适用过程中第三个问题啊。
条约适用过程中,最后问题也是条约法考了这么多年,唯一的一个考试空白点,
各位呢,在二零二五年就要稍微注意一点点的,因为考到现在。
三国法中的考试空白点除了大纲新增就很少了,那么这种没有考过的地方呢?当然,在当年应试敏感度要稍微高一些啊那。
条约的修订呢,它所涉及的问题,我们也直接看后面的这样一个呃总结就行了啊哦,不对,这里没有总结啊,我们回来看一下这个文字,所谓条约的修正指的什么呢?一个条约缔结过程中,
缔结之后,履行过程中,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一些缔约国呢,认为条约中某些条款过时啦。
根据条约规定的程序,启动修正程序,因此就会形成所谓的条约的修正本嘛,对吧?当条约出现修正本以后,它怎么适用呢?好了,我们在这里呢,勾三段文字啊就行了。
看下面第一多边条约的修正,
因为如果是双边条约修改了,你学过合同法的都知道对不对?什么效果?关键是多边条约的修正啊。
勾出下面这一段第三行条约修正的法律后果。
勾完了,我给你举例第一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也就是说。
一个条约修正后形成的修订本当然约束所有缔约国吗?不,你接受了修订本,修订本对你就有约束力,你不接受修订本,
你就受原文本的约束呗,这是第一句话。
第二,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也就是说。
如果一个条约修正后来了一个新加入的国家,加入时可不可以去选择他想适用的文本?可以,但如果它没有做任何意思表示,根据条约法规则,它应该受哪个文本的约束哦,修正本的约束对不对?
这第二句话第三。
在同样接受修正本的成员之间,适用修正本在接受修正条约与不接受修正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那就适用原条约呗。
啊好啦,这三句话呢,是条约法公约的原话,有同学说呢哦,有点拗口,因此呢,下面呢,我给你一个案例,你来判断一下啊。
我们讲国际经济法哈,
今天反复举到国经的一些例子。
讲到国经最后一章的时候呢,会讲很多知识产权条约。
比如全世界第一个知识产权条约呢,一八八三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啊,一八八三年19世纪末期的。
它保护工业产权嘛,主要是两大客体专利和商标,但是在一八八三年巴黎公约原文本的时候,它保护商标只要求保护什么商标呢?注册商标就你商标要我保护你,商标先得到我国来注册,对不对?我才保护你好了,你看。
这巴黎公约原文本一八八三年啊,甲乙丙是巴黎公约。
原文本就进入的原始缔约国,所以从一八八三年开始,甲乙丙相互之间,甲乙丙三国相互之间交保护对方国民,到本国来注册的商标了吧?对吧?好了,接着在一九二五年的时候呢。
巴黎公约启动了一次修正程序,就形成了一九二五年因为它修正在罗马。
我们把它称之为罗马修订本。
这罗马修订本呢,增加了一个内容,
也是各位你只要学过知识产权法就很熟的,叫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啊,也就说呢。
一九二五年修订,本说除了商标注册,应当受法律保护。
如果他今年使用构成驰名商标,哪怕没有注册,也应当受保护,就增加了一个驰名商标。
特殊保护的概念。
啊,好了,这个条约修正之后,乙丙两国认为修订本符合自己的利益,
就在修订本上签字了。
但甲国呢,认为修订本使得商标保护水平太高了,不符合本国的利益,因此拒绝在修订本上签字好。
第一个问题。
甲国拒绝在二五年修订本上签字的行为,意味着他退出了巴黎公约吗?不,他还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
他不受修订本约束,他受原文本约束,对不对?所以呢,这是第一个好接着丁国呢,
在一九五零年的时候加入巴黎公约,它不是原始缔约国,它是后来的。
丁国在加入巴黎公约的时候,可不可以去选择它想适用的文本可以,但如果丁国没有做任何意思表示,那么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则,它应当受哪个文本的约束啊?二五年修订本的约束对不对?于是在同样接受了二五年修订本的乙丙丁相互之间,那适用哪个文本啦?二五年修订本码,他们既要保护对方国民的注册商标,也要保护对方国民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但甲国和乙丙丁之间,则只需要保护到对方国民的什么商标注册,商标不需要保护对方国民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为什么?因为甲国它没有接受修订本,它接受的是原文本,但是甲乙丙丁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嘛,他们进入了一个条约体系,所以他们之间也是有条约关系的。
他们在接受修订本和不接受修订本的成员之间,就适用未修订的原条约,对吧?好了,这就是三句话导致的法律后果嘛,听懂了吧啊。
在这里呢,我们就提醒大家做这种题的时候,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不要混淆条约的修订和前面条约的冲突啊。
如果一道案例给你的是两个条约,一个先约,一个后约,甲国进入先约,丁国进入后约,甲丁之间是没有任何条约关系的,因为这是俩条约。
但如果给你的是一个条约的两个文本,你看这里就是一个巴黎公约,但有一个原文本,一个修订本,对不对?
只要甲乙丙丁都进入巴黎公约,就形成了共同缔约国关系。
甲接受原文,本乙丙丁接受修订本。
但甲国和乙丙丁之间还是有条约关系的呀,但他们之间呢,适用原文本约束,所以如果是两个条约。
考点对应的是条约的冲突,各自进入,那就没有相互的条约关系。
但如果给你的试题呢,是一个条约的两个文本。
那么,大家只要进入这一个条约,就形成了共同缔约国关系,对不对?只不过呢,部分接受原文本,部分接受修订本,相互之间有没有条约关系?有的哎,原文本解释相互之间关系,所以这个地方呢,你只要不混,你就不会有问题,就怕呢,人家在考条约的冲突,你脑子里在琢磨条约的修正啊。
人家在考条约的修正,你画出俩圈儿来,把当时给我塞里头,那不就麻烦了吗啊,因此呢,只要不混问题都不大好了,这就是第六章条约法的内容。
那么,相对于条约缔结过程,中间的法律问题,条约适用过程中法律问题呢?毫无疑问,要简单很多的啊,好了,我们整个第六章就结束了,凡是没听明白的,
赶紧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