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接下来进入第三个问题,题目叫做“法律的特征”。
在正式展开之前,必须先弄清一个前置的小问题:所谓“特征”到底是干什么用的?我经常拿两个例子来问大家。
第一个例子:三毛的特征是什么?答案很简单——三根头发。
第二个例子:姚明的特征是什么?答案也简单——个儿高。
如果再加一个,老孟的特征是什么?有人说是“木线柜”;欧米伽的特征是什么?大家通常笑称“比较猥琐”。
这几个回答看似玩笑,其实都在说明同一个道理:所谓特征,归根结底就是“个性”。
只要能把某一个人、某一事物同其他人、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那些独特因素,就叫特征。
三毛之所以是三毛,就因为他只有三根头发,别人要么寸草不生,要么头发比他多;姚明之所以特征明显,是因为一群人站在一起,他一个人突出来,其余人都矮下去。
由此可见,特征一定是差异化的部分,一定是“和别人不一样”的地方;共性的部分绝不能叫特征。
把这套逻辑搬到法律上,我们的任务就很清晰了:寻找法律的个性,寻找能把法律同其他社会规范区分开来的那些独特因素。
研究个性的目的只有两个字——区分。
只要能将法律与道德、宗教、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区分开来,就是我们要找的法律特征。
为了检验大家是否真的理解,我现场抛出几个说法,请大家判断对错。
第一种说法:和道德规范相比,法律的特征在于法律具有普遍性。
第二种说法:和道德规范相比,法律的特征在于法律具有规范性。
第三种说法:和道德规范相比,法律的特征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
请注意,这三种说法全都错误。
为什么?因为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都不是“个性”,而是法律和道德的共性。
最容易让人卡壳的往往是“强制性”。
有人说:法律当然有强制性,谁违法,警察就来抓,法院就审判,监狱就关人,后果严重。
但道德规范难道没有强制性吗?当然有。
什么叫强制性?无非是指:标准摆在那里,不能随意违反;一旦违反,就会出现对当事人不利的结果。
从这个定义出发,道德规范显然也有强制性,只是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的强制性跟一个人内心的羞耻感成正比:羞耻感越强,道德规范的强制力越大;羞耻感越弱,强制力越小。
有人疑惑:没感受到强制力怎么办?那就得问你自己要不要“脸”了。
脸皮越薄,道德的强制力越大;脸皮越厚,强制力越小。
但即便厚脸皮,也逃不掉另一种强制——良心不安。
违反道德规范后,不利后果首先体现在内心:良知尚存的人会感到良心不安,承受自我折磨。
俗话说“平生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叫门”,并非一句空话。
现实里几乎没有纯粹的好人,也几乎没有纯粹的坏人。
一个人哪怕坏事做尽,也总做过哪怕一点点好事;反过来,一个公认的好人,也难免有过小恶。
正因如此,几乎所有人都会在某些时刻感到良心刺痛。
更典型的场景出现在临终时刻。
很多人回首一生,最骄傲的成功往往想不起来,最先涌上心头的是那些对不起的人、做错的事。
这些事外人或许早已忘记,甚至从来不知,但当事人自己知道,于是临终忏悔。
忏悔并非作秀,而是内心长期折磨的集中爆发。
可见,道德规范的强制力真实存在,只是它不依靠警察、法院、监狱,而依靠羞耻感、良心不安、临终忏悔这些心理机制完成。
有人继续抬杠:老师,如果我良知泯灭,道德规范不就失效了吗?错了,你良知泯灭,不代表别人良知泯灭。
当你做了不道德的事,即使你自己毫无悔意,旁人也会用道德眼光审视你。
社会舆论、他人评价、人际关系的变化,都会构成另一种强制力。
因此,无论个人良知是否尚存,道德规范始终具有强制力,只是强制方式与法律不同。
总结: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都不是法律独有的特征,而是法律与道德的共性。
寻找法律特征,必须继续追问:法律和道德相比,真正差异化的部分到底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