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统梳理刑法客观要件中”结果”的相关理论,包括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分类,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与生成原理、法定性要求、主观要件、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以及结果加重犯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即”因的辨认”与”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一、犯罪的基本分类: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从法益侵害事实的角度,犯罪可以分为三类: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一)实害犯(结果犯)
实害犯是指犯罪的成立或者既遂要求有实害结果的犯罪,即要求制造一种实害结果。典型例子是生产、销售劣药罪:法条明确规定,该罪的成立要求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实害结果,即销售的劣药出了事,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有了这些实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实害犯也叫结果犯。
(二)具体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是指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但要求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典型例子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之所以称为”具体的危险”,是因为:
- 这种危险需要具体判断;
- 这种危险是很现实、很紧迫的危险。
(三)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抽象危险犯是指立法者认为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就具有抽象的危险,从而只要有该行为即定罪。典型例子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法条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定该罪。抽象危险犯也称为行为犯,其危险不要求具体判断,是一种比较遥远的、缓和的、抽象的危险。
二、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与生成原理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最典型的例子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意图犯故意伤害罪,但伤害行为不小心造成了死亡结果,此时仍然定故意伤害罪,但因为导致了死亡结果,要加重处罚。
典型案例是鲁智深拳打镇关西。鲁智深打镇关西时并不是想把镇关西打死,如果真想打死,就应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他当时只是想教训镇关西,即只想伤害,想犯的是故意伤害罪,但因为没有把握好度,结果把人打死了。因此,他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另一个案例:甲乙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甲想伤害乙(给定条件很明确,只是想伤害),于是拿刀捅乙的腿部(非要害部位),造成轻伤,结果乙因失血过多死亡。这说明甲首先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死亡结果也要负责;甲对死亡结果承担的是过失责任而非故意责任,因为他不是故意要致人死亡。所以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过失致人死亡,然后加重处罚。这就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这一最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生成原理
在上述案件中,整体上只有一个行为,即一个伤害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一个是基本犯,即故意伤害罪;同时,行为人制造了加重结果即死亡结果,而其对死亡结果又不是故意(如果是故意,就直接定故意杀人罪),而是过失,因此又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属于想象竞合(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本来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即哪个罪重就定哪个罪,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更重,定故意伤害罪即可。但立法者认为,只定一个普通的故意伤害罪,量刑太轻,毕竟造成了死亡结果;同时又不能两罪并罚,因为两罪并罚会违反禁止重复处罚原则——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把一个行为处罚两次是不允许的。
于是立法者采取了折中方案:仍然定故意伤害罪,但把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罪名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也就是说,普通的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过失致人死亡的,仍定故意伤害罪,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由此就产生了结果加重犯,即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三、结果加重犯的考点一:法定性
结果加重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不是只要一个行为制造了一个加重结果,就一定构成结果加重犯。例如,刑法在故意伤害罪中明文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时才存在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刑法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加重处罚,就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一)刑法明文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罪名
-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 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 虐待罪致人死亡;
-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 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此为司法解释规定的结果加重犯,法条中没有直接规定,是由司法解释解释出来的)。
(二)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的罪名
- 强制猥亵罪: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 重婚罪:没有致人死亡加重处罚的结果加重犯;
- 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这三个罪与虐待罪有相似之处,但均没有致人死亡加重处罚的结果加重犯,立法者没有这样规定。
(三)立法理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之所以规定致人死亡加重处罚,是因为该罪手段上有暴力,暴力搞不好会致人死亡。重婚罪之所以没有规定致人死亡加重处罚,是因为重婚罪没有暴力手段,重婚行为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
四、结果加重犯的考点二:主观要件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必须是故意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其基本犯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
但是,有一种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这样的罪名只有四个,且为考试常考内容:
-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其中常考的是抢劫罪和强奸罪。这四个罪名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例如抢劫罪致人死亡,有的是故意的,如谋财害命——为了取财直接把被害人砍死,然后将财物拿到手,这就属于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五、结果加重犯的考点三: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一)相同点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相同点是: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例如鲁智深拳打镇关西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也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区别
| 对比项 | 想象竞合犯 | 结果加重犯 |
|---|---|---|
| 处理方式 | 择一重罪论处,是正常办事,是原生态的做法 | 定基本犯,把另外一个罪作为基本犯的加重处罚情节,加重处罚,是特事特办 |
| 性质 | 原生态的处理方式 | 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 |
(三)转化关系
故意伤害罪中规定过失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从而产生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假如立法者有一天把故意伤害罪中”致人死亡加重处罚”这一特殊规定删掉,那么遇到鲁智深拳打镇关西这类案件时,就定不了结果加重犯。此时应当回归原生态的做法,即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择一重罪论处,例如故意伤害罪更重,就定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同根同源:想象竞合是正常办事,结果加重犯是特事特办;把特事特办的规定删掉,就回归原生态的想象竞合。
六、结果加重犯的考点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考试中考查最多、且具有一定迷惑性的知识点。结论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例如鲁智深拳打镇关西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死亡结果要和基本犯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就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即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一)因的辨认:基本犯实行行为的辨认
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中,因果关系比较容易判断。考试经常考查的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的情形,即故意致人死亡、故意致人重伤的故意型结果加重犯,例如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这类案件存在”因的辨认”问题,即如何辨认基本犯的实行行为。
情形一:甲抢劫乙,乙反抗,甲为了抢到乙的财物,一怒之下把乙敲死,然后把钱财拿走。甲构成典型的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情形二:甲抢劫到乙的财物以后(此时抢劫罪已经既遂),为了灭口而杀乙。这种情形不能定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正确结论是抢劫罪既遂加故意杀人罪既遂,两罪并罚。
(二)”既遂前后”标准的局限:半桶水标准
对上述两个情形,有一种总结认为:区别在于杀人发生在抢劫既遂前还是既遂后——杀人发生在抢劫罪既遂后的,两罪并罚;杀人发生在抢劫罪既遂前的,定结果加重犯即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这个标准不完全对,属于”半桶水标准”:抢劫既遂后再杀人是数罪并罚、不能定抢劫罪致人死亡,这句话是对的;但认为抢劫罪既遂前杀人就一律定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不能两罪并罚,这句话是错的。
反例:甲拦路抢劫,对乙使用暴力,乙激烈反抗,甲定眼一看,发现乙是自己的杀父仇人,十年来一直想找乙报仇,于是不再关心取财,直接把乙砍死,大仇得报后离开现场。这个杀人同样发生在抢劫既遂前(尚未取得财物),但该案件不能定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应当定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和故意杀人罪既遂,两罪并罚。
按照杀人发生的时间先后去判断,是半桶水标准。半桶水标准之所以最可怕,是因为掌握这种标准的人部分题能做对,但部分题总是做错,到复习后期答对率不能稳步提高。其原因在于掌握的标准不够到位、不够彻底,没有掌握底层原理。因此必须掌握真正的、底层的、具有通用性和普遍性的标准。
(三)真正的通用标准:因的辨认与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真正的通用标准是”因的辨认”:加重结果的因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
情形二之所以要两罪并罚、不能定抢劫罪致人死亡,表面上的原因是杀人发生在抢劫罪既遂后,真正的原因是:该杀人行为已经不属于抢劫罪这一基本犯的实行行为。
辨认某个暴力行为是不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依据的是”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暴力型犯罪有很多,包括抢劫罪、强奸罪、杀人罪、伤害罪等;同样一个暴力行为到底是哪个罪的实行行为,要看行为人带着什么目的去实施。暴力行为要成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必须带着取财的目的实施暴力。
在情形二中,杀人这一暴力行为没有带着取财的目的——行为人只带着灭口的目的,因为财物当时已经取到手,所以该杀人行为不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能定抢劫罪致人死亡,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情形一之所以能定抢劫罪致人死亡,是因为把人敲死这一暴力行为是带着取财的目的实施的,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所以能定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在上述拦路抢劫遇杀父仇人的案件中,行为人杀人的时候只有杀人的目的,已经没有取财的目的,该杀人行为只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而不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所以不能定抢劫罪致人死亡;同时抢劫罪是行为人自动放弃,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因此,真正的区分标准是:死亡结果是否由基本犯的实行行为造成;而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如何辨认,则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去辨认。这才是最根本的、通用型的判断标准。
(四)练习题
情形一:甲强奸乙女,乙女反抗,甲为了压制乙女的反抗,把乙女打成重伤,进而实施了强奸。本案应定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理由是:把人打成重伤这一暴力行为是带着奸淫目的实施的,带着奸淫目的实施暴力就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所以能定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
情形二(已考过):甲要强奸乙女,先强吻乙女,乙女激烈反抗,把甲的舌头咬断并吐回甲的嘴里,甲疼痛难忍、满嘴是血,愤怒之下直接把乙女掐死。本案中掐死被害人同样发生在强奸罪既遂之前,如果套用半桶水标准,就会定强奸罪故意致人死亡,但正确答案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理由是:甲把人掐死这一暴力行为只带着杀死对方的目的,没有带着强奸活的妇女的目的(强奸罪要求强奸一个活的妇女),所以掐死人这一暴力行为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不能定强奸罪致人死亡;此时是两个独立行为,故意杀人罪已经既遂,强奸罪已经成立但非既遂。
关于该强奸罪是未遂还是中止:中止是指能够继续犯罪但自动放弃;未遂是指无法继续而被迫放弃。本案中行为人舌头被咬断、满嘴是血、疼痛难忍,按照正常情况属于无法继续,是被迫放弃,因此完整的结论是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两罪并罚。
(五)实务案例
实务案件:一个歹徒把一名女孩强奸,强奸得逞以后,歹徒在穿裤子时,女孩嘲讽了歹徒,歹徒听后发怒,直接把女孩打成重伤。本案的选项为:A.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B.强奸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两罪并罚。正确答案是B项,两罪并罚。理由是:行为人此时实施暴力,其目的只是泄愤,已经没有强奸的目的,因此不能定强奸罪致人重伤,应当定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
(六)因果关系的判断(下一讲内容预告)
完成”因的辨认”之后,接下来是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案例如下:甲把乙打成重伤,又后悔,送乙去医院,结果途中因丙的原因发生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丙因车祸致人死亡,可以定交通肇事罪。就甲而言,甲把乙打成重伤,首先能定故意伤害罪;问题在于甲对死亡结果要不要负责,即甲要不要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需要判断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而其中存在一个介入因素即车祸。该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属于下一讲的内容。
七、本讲小结
本讲主要讲授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最重要的是”因的辨认”,即加重结果的因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辨认标准是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把因的辨认铺垫好,能为后续因果关系判断的学习打好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