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 2025年6月22日

法律思维与行为论关系的探讨

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概念和理论。

然而,有时我们并不需要死记硬背那些具体的知识点,而是要培养一种思维能力。

这种思维能力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从而在面对各种问题时能够运用辩证思维去分析和解决。

例如,在学习法律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行为论关系,而不是主体论关系。

法律不会考虑个人的主观心态,也不会对个人的主观心态进行价值评价。

法律思维与行为论关系的探讨_第1张

也就是说,一个人即使心里有邪恶的念头,比如想杀人,但只要没有实施具体的行为,法律就不会对其进行制裁。

在法律考试中,尤其是法考和法硕考试,虽然它们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很多知识点是相通的。

例如,法硕考试中曾经涉及过一些关于商事制度的内容,这些内容在法考中也可能出现。

商事制度相对复杂,它涉及到公司法等多方面的知识。

以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例,总公司给分公司下达业绩目标等指令,这种关系并不受民法的调整。

就像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园公司和贵阳众合分公司,它们虽然在业务上有联系,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们是一个整体,是一个主体。

总公司给分公司下达的指令,无论是否完成,都不会受到民法的约束。

因为总分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就像是一个人的胳膊和腿之间产生纠纷一样,是可以通过内部协调解决的,而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再比如,教育局给学校下达高考目标等指令,这些指令同样不受民法的调整。

因为这些指令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事务,是教育局对学校的管理和要求,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这些指令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

在人身关系方面,法律关注的是这种关系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一种人身关系不能产生司法效果,也就是说它不受法律的约束,那么它就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司法效果是指法律对某种行为或关系的约束力,它决定了这种行为或关系是否受到法律的调整。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身关系,比如同学关系。

同学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学习环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受民法的调整。

然而,这种关系却可能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同学们从陌生人变成同学,再到朋友,这种关系的变化是基于共同的经历和相处,而不是法律的规定。